《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1.一个国家制定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确认和巩固有利于统治者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等2.宪法学研究的对象:宪法文本宪法理论宪法规范宪法现象及宪法运行过程3.宪法学研究方法:阶级分析法——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社会主义宪法从不掩饰国家性质,集中体现无产阶级的根本意志,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历史分析法——把研究对象置于它所产生的特定的历史条件和背景下加以分析和比较的方法宪法中的某些规定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合理的,但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它可能失去合理性而成为影响甚至阻碍社会发展的因素。所以,用历史的眼光、发展的观点观察分析各种宪法现象,才是正确评价宪法的科学方法比较分析法——更为重要的是将不同国家的制度置于各自的历史、文化和政治脉络中去考察,辨析其实质上的差异,避免生搬硬套或盲目照搬规范分析法——主要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来阐发宪法规范的内涵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为指导,联系国内国际大局,联系社会实际去观察和分析宪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方法《宪法学的历史发展》1.实证主义(positivism)——是强调感觉经验、排斥形而上学传统的西方哲学派别2先验——.通常意义上理解,同“经验”相对,意为先于经验的,但为构成经验所不可或缺的3.法律实证主义(LegalPositivism))——其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4.规范法学派——法律研究方法上,只从逻辑形式上去分析法律,无需作任何政治、道德或正义的评判.认为后者不是法学的任务;法律规范是一个有等级的结构体系,低一级的法律要服从高一级法律,最终都要服从设定的基本规范;法律的效力与等级体系是一致的.该学派认为国际法应优于国内法,反对国家主权的概念,反对公法私法的划分和“三权分立”的学说《宪法学的分类和特征》1.近代宪法学——以反封建为目标,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安全与秩序,反对国家过多干预私人生活2.现代宪法学——加入了“福利国家”的理念,一定程度上积极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经济活动秩序必须以保障每个人有尊严的生活为前提,主张财产权也有社会义务3.宪法体现的高度政治性,决定了宪法学研究也具有鲜明的政治性4.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5.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ofinnocence)——“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6.契约自由原则: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应根据契约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决定,而不得受到国家的干涉契约自由原则的内容包括:是否缔结契约的自由(缔约的自由),与谁缔结契约的自由(对象选择的自由),订立什么内容的契约的自由(内容的自由),以何种方式订立契约的自由(方式的自由)7.宪法学为了维护宪法文本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首先要考虑如何通过解释方法的科学运用使其具有合理的含义《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基本要求》意义——1.有利于增强宪法观念,树立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我意识2.有助于科学鉴别各种宪法现象,正确认识和评价各种宪法理论3.有助于正确把握宪法学痛其他部门法学的关系,切实学好法学专业的其他学科4.有助于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法——1.要注重掌握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基本原理2.要注重掌握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3.要深入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4.要注重联系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际《宪法的概念和本质》1.宪法的特征——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①国家权力运行的方式有两种,即依据宪法制定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和依据宪法作出具体的宪法行为②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③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无效2.宪法的本质——(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①当民主事实发生质的变化时,宪法也发生性质上的变化;当民主事实的内容发生量的变化时,宪法也发生相应的量变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①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②宪法规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③宪法随着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3.有无宪法与民主或专政无关4.宪法在法律上与平民百姓无关(轮不到你)《宪法的分类和渊源》1.不成文宪法——即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由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宪法法律+惯例+判例)2.刚性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形式上修改难,并不代表无法修改)(中国三分之二美国四分之三)优点:宪法的稳定性强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宪法秩序缺点:宪法修改程序较为复杂,不能及时适应社会实际的变化3.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绝大多数国家以法典的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宪法性法律——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调整的对象所作的一种学理分类①指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②指在成文宪法国家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4.宪法惯例: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没有法律文书表现形式,因而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不具由司法上的适用性,违反宪法惯例通常不构成违宪。宪法惯例的作用基础或者约束力主要是政治道德,违法宪法惯例的行为将遭到政治谴责并可能导致一定的政治后果。宪法惯例的运行并不由国家强制力来加以保障5.我国的宪法惯例:我国修改宪法多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提出正式的宪法修正案6.宪法判例:指法院在宪法争议案件中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宪法判例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7.宪法解释通常包括宪法解释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在违宪审查中为了判断法律是否合宪而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的渊源8.国际条约:一国与他国签订国际条约后,就承担了相应的国际义务并应在本国内诚实履行。即使在发生政府更迭的情况下,本着政府继承原则,新政府仍然要履行前政府所签订的一切条约我国国内:通常情况下,我国是将国际条约中所承担的义务转化为国内法而予以适用,或者在法律适用中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但国际条约的适用仍属于法律适用的范畴。因此,国际条约并不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9.协定宪法:君民协定民定宪法:选民制定《宪法的制定,解释与修改》1.宪法制定的主体——制宪机关法律制定的主体——立法机关2.制宪权、修宪权又同属于始原性的国家权力,是能够创造其他的具体的组织性的国家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都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而行使3.制宪程序:①设立制宪机关②提出宪法草案③通过宪法草案④公布4.当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不相一致,通解释宪法仍然无法调整社会关系时,则需以宪法修改的方法,使宪法能够准确地、全面地调整社会关系5.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制②普通法院解释制③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制6.有权解释(法定解释、正式解释)——指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对宪法所作的具有宪法效力的解释学理解释(非正式解释)——指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对宪法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反映了一国的宪法意识合宪解释--宪法解释机关通过解释宪法用以判断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宪法违宪解释--宪法解释机关通过解释宪法用以判断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违反宪法补充解释--宪法解释机关在宪法规定存在缺漏的情况下所作的补充性说明,以使宪法更适应社会实际的需要语法解释——根据语法规则分析宪法条文的句子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对宪法的内容、含义进行说明逻辑解释——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宪法的结构、内容、概念之间的联系以说明宪法规定的要求和目的历史解释--通过分析宪法制定的特定历史背景和该国的发展历史,以确定宪法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特定含义系统解释--通过分析此一宪法与其他宪法规范的相互关系,说明其特有的内容和含义目的解释--以宪法的整体目的来阐明宪法条文的意义7.宪法规定由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8.宪法修改的限制: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现行宪法的根本原则,也是我国的立国之本,不得修改9.全面修改——指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①按照原宪法所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全面修改宪法和制定宪法的区别)②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批准修改后的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的区别)10.部分修改宪法——①修宪机关以通过修宪决议的方式直接修改宪法的内容并重新公布宪法优点:修改的内容非常明确,哪些有效,哪些无效,一目了然缺点:需要重新公布宪法,增加了宪法修改的频率②修宪机关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的内容优点:不需要重新通过宪法或重新公布宪法,能够保持宪法典的稳定性和完整性,保持宪法的历史延续性缺点:需要将后面的新条文与前面的旧条文相对照后,才能确定实际有效的宪法规定11.无形修改:字面上没改,但是实际意思已经变化11.宪法的修改程序: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议修改宪法决议——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公布——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实践中,一般由全国人大主席以全国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宪法的效力和作用》1.宪法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开始和结束)对人效力(本国和某些外国)对事效力(哪些领域、哪些事项发生效力,在特定的条件下,以特定的方式可以对私人领域产生效力)2.宪法效力的特点:最高性稳定性全面性保障性3.宪法的作用:①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③维护国家法制统一④确认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发展⑤维护国家统一和世界和平4.宪法发挥作用的条件:①宪法自身要有正当性②社会成员要具备宪法意识③法律体系的完善《宪法的产生和发展》5.宪法的实现:①宪法的遵守②宪法的适用: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将宪法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专门活动1.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没有统一的宪法典,而是由各个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以及形成的宪法判例、宪法惯例所构成2.资本主义宪法的特征:①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②确立资本主义根本政治原则③确立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资本主义宪法的新发展趋势:①重视人权保障②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③增加国际协作方面的内容3.社会主义宪法的主要特征:①社会主义宪法确立并维护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②社会主义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性质③社会主义宪法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权建设理论④社会主义宪法保证人民真正实现当家做主《宪法的指导思想》1.国家是阶级社会特有的历史现象,是阶级统治的工具2.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总是要根据本国的实际需要,建立起与自己国家性质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以实现国家各项职能3.政党是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政党代表了一定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4.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用来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形式和手段5.国家具有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国家的政治职能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意志,以强制力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国家的社会职能,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能6.总之,无论是学习研究宪法理论,还是推动宪法实施,都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7.宪法指导思想的作用:①宪法指导思想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②宪法指导思想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③宪法指导思想是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根本依据8.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的理论内涵:①关于国家性质的理论②关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理论③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论④关于政党制度的理论⑤关于民主法治的理论⑥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理论《宪法的基本原则》1.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