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公司法(三)2一、股东权利和诉讼(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与有限公司对比)1、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所持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第一百零五条[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32、分红权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3、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4、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仅限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4(二)股东诉讼1、股东直接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股东代表诉讼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②“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③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二、公司的经营管理(一)对外投资1、对外投资的规模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对外投资的决议方式(2选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7(二)对外担保1、对外担保的规模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对外担保的决议(1)2选1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2)1选1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8(三)对外借款1.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9(四)公司债券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101、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法律性质和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股票是股权凭证,持有者为公司的股东,募集的资金为公司的资本金;公司债券表明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持有人为公司债权人,所募集的资金形成公司的负债。发行主体不同。股票的发行主体限于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公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不同。持有人的投资收益风险不同。对公司债券而言,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还本付息,不受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投资风险小;股票的投资收益受公司盈利的影响,并且没有盈余不得向股东分配公司利润,投资风险较大。112、公司债券的分类记名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第一百六十一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第一百六十二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12(五)公司财务、会计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13(六)利润分配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分配的法定顺序是:补亏→提法定公积金→(提任意公积金)→支付股利法定顺序分配原则对于股东而言,即是“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公司只能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能将所余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14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15第一百六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资本公积金的和公积金的用途16形式债务承担程序合并A+B=AA+B=C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承担1.均由股东(大)会决议;2.编制资产负载表、财务清单;(故无需清算)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4.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要办理设立登记)债权人可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分立A=A+BA=B+C有协议的从协议,无协议的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无请求担保或清偿的权利三、公司的变更、终止与清算(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17(二)公司减资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18(三)公司的解散公司法第180~182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事由,见下表:公司解散一般解散强制解散司法解散章定事由出现权力机构决议解散合并、分立(无需清算)责令关闭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被撤销19司法解散事由:第182条规定的“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明确列举了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种情形:(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20注意以下几点:(1)只有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不需要进行清算。(2)解散之诉的原告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3)解散之诉的被告为公司。其他股东要么为共同原告,要么为第三人。(4)解散之诉的法律后果:对全体股东有效,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不再受理。(5)公司因破产而解散的,适用《公司破产法》的破产清算程序,不适用《公司法》。21(四)公司清算1、公司清算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222、公司清算财产分配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23四、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一百九十五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九十七条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24五、相关人员概念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25六、案例探讨《被投资人“送”入看守所,创业人汪洁有罪还是无罪?》word文档26感谢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