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学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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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学习解读2016年7月《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录CATALOG1党费收缴2党费使用3党费管理党费收缴1【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党费收缴【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收入(税后)比例0--30000.5%3001--50001%5001--100001.5%10001-2%【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1党费收缴【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离退休党员收入(税后)比例0--50000.5%5001--1%【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党费收缴【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1党费收缴【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中央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1党费收缴【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1党费使用【第十七条】使用原则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2党费使用【第十九条】使用范围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2党费使用【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党费管理【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3党费管理【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3党费管理【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3党费管理【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三十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3感谢您的聆听《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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