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度一、职位聘任的含义与特点公务员职位聘任,是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任职方式。职位聘任具有以下特点:合同聘任平等协商任期明确二、实行公务员职位聘任制的必要性是为了更好的吸引高级专门人才是为了降低机关用人成本是为了增强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三、国外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常任制公务员与聘任制公务员的区别法律地位与管理依据不同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不同报酬的确定方式不同职业发展的路径不同结束工作关系的要求不同解决人事争议的方式不同四、《公务员法》对职位聘任的法律规定1.职位聘任的范围《公务员法》第95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1)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专业性职位是指专门从事某项工作,而这项工作具有很强的专门的知识性、技术性等要求的工作岗位。(2)辅助性职位这部分职位事务性强,在机关工作中属于辅助、从属地位。2.聘任制公务员的选聘方式《公务员法》第96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1)公开招聘(2)直接选聘3.聘任合同聘任合同的签订是一种双向法律关系,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上签订的。形式:聘任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性质:属于一种人事行政合同。内容:《公务员法》第98条规定了聘任制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期限。职位。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4.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仲裁机构居中对人事争议进行裁断的一种创新性的人事权益救济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而发展起来的。《公务员法》第100条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1)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不是面向全部公务员的,而是针对聘任制公务员的。(2)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聘任制公务员代表及法律专家组成。(3)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的时限);当事人不服裁决结果,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不服仲裁裁决的诉讼时限);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效力)。5.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既要根据公务员有关管理制度,更要依据聘任合同进行管理。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间,不涉及职务晋升问题,但可以按照合同的事先约定,定期增长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聘任制公务员按合同辞聘、解聘,在性质上与委任制公务员的辞职辞退根本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