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江-湄公河开发利用争端目录1.湄公河、澜沧江简介2.澜沧江-湄公河的国际地位3.澜沧江-湄公河开发利用之六国博弈4.澜沧江-湄公河资源综合分析5.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合作的法律制度湄公河简介湄公河,柬埔寨语作Mekong(湄公,“母亲”的意思),越语作SongTienGiang,其上游是中国境内的澜沧江(LancangJiang或Lan-ts'angChiang),主干流总长度为2157.8公里;南阿河河口至南腊河河口31公里为中国与缅甸界河;老挝,湄公河老挝境内干流为777.4公里;老挝与缅甸界河为234公里;老挝和泰国界河为976.3公里;柬埔寨境内为501.7公里;越南境内的湄公河三角洲为229.8公里。单干流全长4180公里,是亚洲最重要的跨国水系,世界第九长河流,亚洲第七长河流;主源为扎曲,发源于中国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流经中国云南省、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和越南,于越南胡志明市以南省份流入南海。流域除中国和缅甸外,均为湄公河委员会成员国。湄公河上游在中国境内,称为澜沧江,在柬埔寨语作Mekong(湄公,“母亲”的意思),越语作SôngMêKông(湄公河)/CửuLongGiang(九龙江),下游三角洲在越南境内,因由越南流出南海有9个出海口,故越南称之为九龙江。由于湄公河在旱季及雨季的流量有极大变化,以及主干流有不少激流及瀑布,造成湄公河的航运能力十分不好。目前湄公河只有下游550公里可通航。澜沧江简介•澜沧江发源于我国青海省唐古拉山北麓,流经西藏自治区和云南省,出境后称湄公河。出中国国境后,湄公河呈西南走向流经老挝和缅甸之间。之后折向东南,小部分折入老挝境内,大部分流经老挝和泰国之间。出老挝之后,湄公河从北向南横穿柬埔寨流入越南南部,最后在越南的湄公河三角洲汇入南海,全长4880公里。澜沧江-湄公河的国际地位•澜沧江-湄公河从北到南共流经六个国家,除缅甸和泰国外,均有完整的河段位于其它四个国家领土之上。从其流经的国家数量和在其流域内的资源蕴含量,以及现有的国际条约来看,只能将澜沧江-湄公河作为一条重要的多国河流来对待。当然,湄公河在中国和缅甸、老挝和缅甸、老挝和泰国之间的河段,由于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根据国际习惯以及四个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将其作为国家领土的分界线。但这不并影响澜沧江-湄公河的其他大部分河段,更不能改变其多国河流的国际地位。•对多国河流的管理,通常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协议成立专门的委员会来进行的。就湄公河而言,现有的官方机构是成立于1995年的湄公河委员会。中国从委员会成立开始就是它的对话国,每年中国都参加委员会的年会,但没有发言权和投票权。委员会的四个成员国都希望中国以及缅甸能够加入委员会,以使委员会成为真正的全部流域国家都参加的流域管理委员会。但中国一直没有加入委员会,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自身不愿受国际条约约束国内开发利用河流资源的原因,也有协定规定不完善,上下游国家之间长期以来存在诸多误解的原因。只有加强委员会国家与上游的中国、缅甸之间的交流、合作,扩大委员会的影响力,最终使委员会涵盖所有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六个国家,才能真正使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管理机制完善,也才能更为有效的规划、开发、利用流域内的各种资源,真正做到流域的可持续发展。澜沧江-湄公河开发利用之六国博弈•在中国方面•在中国境内澜沧江水资源丰富,澜沧江的水电资源也很丰富,澜沧江干流的水电蕴藏量以及可开发电量均较高,全流域干流落差为5060米,91%集中在澜沧江。[4]•因此澜沧江位于中国地段,主要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可侧重于水电开发。其中澜沧江-湄公河水电蕴藏量9456万kw,中国境内拥有3656万kw,占总量的50%左右;其余5国合计5800万kw,分别为51%集中在老挝,33%集中在柬埔寨,剩下16%分布在越南和泰国;可开发电量共6048万kw,中国可开发电量2737万kw,其余5国合计3211万kw。[1,4]这能为中国提供充足的电力资源。•在缅甸方面•澜沧江-湄公河流经缅甸国家量少,且主要位于缅甸的东北角,是其与老挝的国界。由于地理原因,缅甸对其利用率低,对国家的影响较小,同时其对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影响也比较小。但是缅甸希望通过在该流域所处的优势地位,与周边国家合作,打破西方的经济制裁,同时维护边境地区的安全与稳定。•在老挝方面•在老挝段河流水资源丰富,年发电量470亿kw·h。[1]全国水能储量达2500万千瓦,装机容量可达1900万千瓦。湄公河是老挝的经济命脉。并且有至少60%的居民(670万人)住在湄公河及其支流两岸地带,经济以农业为主,并且农业人口占85%,因此湄公河水资源开发对其有较大的有利影响,但是老挝政府认为开发资源需要大量资金,基础设施建设也需要大量资金,要实现中长期发展蓝图需要40多亿美元,这对人年均国内生产总值仅350美元、50%的人处于贫困、还有210万人生活在贫困线下的老挝来说,仅靠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5]湄公河下游约35%的水量来自于老挝境内的支流,这些支流落差都很大,水能储量也相对较大,流经地区基本上无大的城镇和工厂,开发水电工程量较小。并且1991年老挝发电量为9亿度,占工业产值的55%,向泰国输出的电力占全国发电量的70%,电力出口创汇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50%,可见电力工业在老挝国民经济中占有的重要地位。•在泰国方面•泰国由于地域分配不均,对湄公河的利用是希望这条河能对其东北部最大的干旱区进行灌溉。[1]其他方面例如电力,从全流域电力市场需求量来说的,泰国需求量最大,主要从中国云南和老挝输入。2000年云南向泰国输电600MW,2010年向泰国输电3000MW,以低价卖给泰国,有利于双方经济的发展;灌溉用水主要在泰国的东北部,850×104ha需要用水[4]并且随着泰国的经济发展,其把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合作作为扩大贸易与投资的机会,泰国是流域开发的积极参与者。•在柬埔寨方面•柬埔寨对湄公河支流的利用率远远大于干流,主要在于干枯季节水资源水调节,以保障下游一定的水资源。绝大部分国土位于流域内,洞里萨湖区是它的经济命脉,其主要关心水文情况变化和对渔业及大湖生态的影响。•在越南方面•越南本国对于该河段水资源利用条件较好,但是水能理论储藏量大925万kw,现年发电量也达34.23亿kw·h,但是由于缺乏资金,导致利用率较低,电力资源开发不足。对于水资源方面,越南在干旱枯水期,350×104ha耕地需要额外的灌溉水。澜沧江-湄公河资源综合分析•电力:对于电力开发来说,由于自然和社会经济的差异,导致澜沧江-湄公河的开发利用存在巨大差异。通过表5可得澜沧江-湄公河干流阶梯电站综合指标对比。•按照装机总量为15000MW计算,下湄公河要比澜沧江多162.15亿元。每kw造价澜沧江仅为503美元,而下湄公河为1584美元,若在澜沧江建坝每kw可省1081美元;每MW迁移人口澜沧江为4.8人,而下湄公河为38.5人;并且造成淹没损失(主要包括林地和耕地)澜沧江为0.62ha/MW,下湄公河为13.57ha/MW。[4]因此按照装机总量为15000MW时,从电力造价、迁移人口和淹没损失三方面考虑,在澜沧江建坝较其下游地带分别可省2倍、8倍、20倍的投资。由于经济等各方面原因,次区域各国的水能开发利用率普遍不到6%。•水利:从水资源调节角度,主要是灌溉和旱涝灾害。对于灌溉,中国境内主要在云南省,耕地面积为54.69×104ha(其中水田占39%),总控制水量为15.67×108m3,占总量的3.05%,其中实际灌溉面积16.13×104ha,而下湄公河可耕地为1350×104ha(其中水田63%),尤其在枯水期严重缺水,建坝后径流量可增加2500-3000m3/s,为自然径流量的4-5倍,提供好了充足的水资源;对于旱涝灾害,洪涝主要在柬埔寨大湖区和越南湄公河三角洲地带,洪水频发,仅三角洲每年1300万ha;而大坝修建后,能给老挝、泰国、越南和柬埔寨在旱期提供充足的水资源,以保证其农业的发展,从而带动经济的收入。[4]`•环境:从环境影响的角度,在澜沧江上修建大坝对中国河流的生态环境破坏应该是最大的,同时减少了其他国家的生态环境的破坏。使季节性淹没区域减少,天然湿地大量丧失,洄游通道不畅,各种适生生物的环境、栖息地被大量压缩,有的甚至食物链中断,许多河流已经由生物多样性极其丰富的生态系统变成了不适于生物生存之地了,将造成极大的损失。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合作的法律制度•一、现有的合作原则、规则及缺陷•(一)软法为基础的合作•GMS区域环境合作的法律基础基本都是软法性质的,以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为主。目前,GMS六国签订的各种合作文件中,只有《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在环境合作方面,六国尚未达成任何共同的规则。这意味着GMS区域的环境合作还只是一种松散的、很大程度上受各国的政治意愿左右的合作。•(二)可供参考的国际环境法规则•1.习惯法•每一条国际河流都是独特的。国际河流纵然流经多国,但并不具有真正的“国际”性,而只有区域性。不同流域的国家之间使用跨国河流的实践并不容易发展成具有普遍意义的国际习惯法。实际上,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有关国际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的习惯国际法仍然是很难总结出来的。[6]•2.条约法•国际性河流、湖泊的使用历来是非常不容易在沿岸国之间达成一致性意见的事情。虽然国际社会致力于寻找可供各国共同遵守的国际水法,但迄今为止只取得了非常有限的成果。1992年于赫尔辛基签署的《保护和使用跨境水道和国际湖泊公约》算是比较成功的,该公约于1996年生效,截止到2009年12月有37个成员国。1997年的《联合国非航行使用国际水道法公约》截止到2009年12月仅有18个缔约国,[8]迄今尚未生效。GMS六国中无一是这两个条约的成员。•3.仲裁庭和法庭关于跨界水资源利用纠纷的裁决•仲裁庭和法庭关于跨界水资源利用纠纷的裁决虽然理论上并不对其后发生的案件起到先例的拘束作用,但其参考作用是十分明显的,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的规定,这些裁决同时也是确定习惯国际法的证据。谢谢观赏MakePresentationmuchmoref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