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指引第1页共66页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试行)安徽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2013年12月30日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指引第2页共66页目录导引、………………………………………………………………2-2第一部分、清税范围………………………………………………2-2第二部分、操作指南………………………………………………2-6第三部分、鉴证税种………………………………………………6-7第四部分、鉴证报告内容…………………………………………7-8第五部分、鉴证工作底稿………………………………………8-38第六部分、鉴证报告……………………………………………38-65附件:综合类、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底稿……………………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指引第3页共66页导引: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工作(以下简称:注销清税),提高企业注销清税工作效率,发挥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的社会作用,规范注册税务师依法开展企业注销清税的鉴证行为,旨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鉴证业务工作底稿。本工作底稿中“注销清税”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注销企业涉及的全税种的清税。本工作底稿中“清算”是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要求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业务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通知》(皖国税发〔2012〕175号)开展清税鉴证业务。第一部分清税范围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的委托承办注销清税鉴证业务: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的;五、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六、企业因其他原因解散或注销。第二部分操作指南一、注销清税鉴证的政策依据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指引第4页共66页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9届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等相关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业务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通知》(皖国税发〔2012〕175号)开展清税鉴证业务【其他税种鉴证依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二、注销清税鉴证的基本含义注销清税鉴证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注销税务登记清税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注销清税鉴证业务,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相关税种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企业注销税务登记需要进行清税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需要将清算期作为单独的纳税年度进行汇算清缴申报工作,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还要进行企业所得税项目清算和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的纳税申报工作。按照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要求,除了企业所得税是按季预缴税款外,其他税种均为按月、按次申报到期税款。因此,注销清税鉴证业务中,除了企业所得税是将清算期作为纳税年度进行汇算清缴外,其他税种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个日常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工作。对于合并、分立适用一般性重组、迁移(向境外迁移除外)等业务不属于皖国税发〔2012〕175号文件规定的清算范围,不适用本指引所述工作底稿。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指引第5页共66页三、注销清税鉴证期间的确定注销清税鉴证期间分为两个部分:(一)经营期:经营期是指从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限。其中,经营期又分为:1.纳税人经营期鉴证年数的确认:纳税人经营期较长的其经营期鉴证年度不应低于以下标准:清算期开始日在当年6月30日前时,则须达三个完整的纳税年度;清算开始日于当年12月31日前时,则须达两年完整的纳税年度。(税务登记时间未满三年的,从登记之日起计算)。2.纳税人终止生产经营的日期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视同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其为注销清税鉴证的一个鉴证年度。(二)清算期:企业所得税清算期间是指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起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企业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额。(三)其他:若鉴证期限内企业提供包括税务机关检查结论及其他法定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时,可做为鉴证参考依据,但不得缩短鉴证期限。四、纳税人清算开始之日的确定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为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宣布解散的决议日;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其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的,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其他类似机构的决议日;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为相关行政机关文件签发日;4.宣告破产的企业,为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者宣告破产之日;5.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为经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批准的企业重组协议或合同的签约日;6.其他需要清算的情形,为相关证明文件的生效日。五、注销清税鉴证业务的承接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一)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涉税鉴证业务;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指引第6页共66页(二)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及规定的等级注册税务师实施该业务。【注:为一般纳税人出具企业注销清税鉴证报告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二级以上注册税务师资格且年检合格;为除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出具报告的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三级以上注册税务师且年检合格(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动态发布符合条件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三)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四)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独立性;(五)其他因素。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涉税鉴证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对税务专业术语、鉴证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委托项目的服务性质、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六、注销清税鉴证的相关事宜(一)注销清税鉴证业务的信息资料,是与企业注销清税纳税申报相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二)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三)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对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业务涉及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核实、论证和计算的基础上,做出职业判断,按其工作程序及规范制作工作底稿,出具鉴证报告。(四)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注销清税鉴证业务,本底稿涉及新政策规定及未列明的事项,应添加和补充工作底稿内容。(五)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注销清税鉴证业务,本底稿涉及新政策规定及未列明的事项,应添加和补充工作底稿内容。(六)本省各税务师事务所在开展清税鉴证时,对于经营期内鉴证可使用安徽省统一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底稿或中税协下发的全国统一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底稿。第三部分鉴证税种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指引第7页共66页鉴于各个税种的纳税特点,注销清税鉴证业务,坚持企业涉及到税种全面清税的原则。企业通常涉及的主要税种有:一、国税主管税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等。二、地税主管税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附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第四部分鉴证报告内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除反映的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鉴证企业关联方及其交易情况,识别是否存在利用注销税务登记转移或私分利润、资产及资金,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如:企业欠股东的款项是否属实;清算期处置的各项实质性资产的处置价格,以及将实质性资产抵偿股东投资的作价是否偏低;股东占用的大额往来账项的实质;企业账存存货视同股东投资的回收;股东实际和视同回收的投资款减去注册资本金,为股利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股东为法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对被鉴证企业账上金额较大的会计科目的审查情况,如大额的往来款项等债权、债务如何收回,大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资产如何处置等。(一)注重企业账存存货的处理,特别要注意账存实不存的现象;(二)企业财产明细表是否真实,是否遗漏了重大实质性资产,重点到相关部门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土地、房产和车辆持有及对外投资等情况,并搜集相关权证证据;(三)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四)土地使用权、房产、车辆等转移到股东名下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五)对于暂时不能及时处置的土地、房产等实质性资产应是否经有资质评估机构按照市场法评估可变现价值处理;(六)不需要支付的往来账项,清算期内未申报债权的应付账项应视同不需支付的款项;(七)清算期间发生的各种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是否经过了税务机关审批,对于账面存在而实物不存在、处置的清单中又不见的资产不得作为损失税前扣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指引第8页共66页(八)重大应收帐款催收记录和对账资料。三、被鉴证企业发票使用情况,识别是否存在发票未缴销、已填开发票涉及的税款未缴纳等情况,并在报告中详细列明发票的种类、数量、号码、涉税金额等;四、视同财产转让情况,被鉴证企业在注销税务登记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资产的交换、偿债,以及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或作为利润分配等行为是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等二十五条和《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视同转让财产,确认清算所得。第五部分工作底稿一、企业所得税鉴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七年三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按照相关规定,企业的全部存续期间可以划分为两个时期,经营期和清算期。(一)经营期纳税申报鉴证经营期分为两部分:1.经营期为完整的纳税年度的纳税申报鉴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的要求办理,可采用中税协或安徽企业所得税版工作底稿。2.经营期最后一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视同一个纳税年度,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