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服务合同本运输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以下双方共同签订:委托人: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受托人: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1、受托人拥有合法从事货物公路运输的营业资格并拥有提供运输服务的充分权利:2、受托人愿意向委托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本合同如下:第一条货物1.1本合同项下货物,是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并委托其负责公路运输的普通货物,涵盖双方经营范围许可内的品种,包括橡胶、塑料及制品等。1.2受托人为委托人承运的货物,除委托人有明确书面指示外,其货权属委托人所有,受托人应确保在运输过程中所有运输单据载明货物的所有人为委托人。第二条工作范围2.1委托人提供运输货源,交受托人运输。受托人每次为委托人运输货物的具体名称、数量、包装、起运地点及到达地点。承运日期、到达期限等详细内容由委托人另行通知受托人。2.2受托人装货前,应该对确认委托人通知的承运事项与仓库出货凭证上的承运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等一致的情况下方可装货。2.3运输数量以委托人实际交货数量为准。受托人应严格准确把握装货数量,出现数量误差,应按照委托人要求,进行补装或者卸载,确保不超载,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受托人承担。2.4受托人委托,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办理下列委托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受委托人委托前往指定库房办理货物提取手续、代收款项、送达发票等。2.5当委托人通知受托人有条件卸货(包括但不限于:代收货款后卸货、通知后卸货等)时,受托人应得到委托人指令后方可卸货。2.6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有效资质,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道路运输证--代理证等。2.7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承运委托人货物的车辆名单,并提供有关驾驶员从业证和身份证以及手机电话等与运输相关的信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托人新增车辆时。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三条保证3.1受托人对质量、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保证3.1.1受托人已知悉和了解本合同项下货物所具有的特征,知悉和了解相关操作规程和使用方法,并已采取合理措施,告知并促使本方人员、本方雇佣人员、承运人、代理人、操作人知悉运输、接卸等健康、安全、环保的相关操作规程,正确、合理地接卸、运输货物。3.1.2受托人保证具备所承运货物相符合的道路运输的相关资质,且在有效期内。保证严格遵守国家及各级管理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法规。3.1.3受托人保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驾驶和押运等相关人员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具有合法的上岗资格并带证上岗,接受过相关业务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货物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3.1.4受托人保证负责货物接卸、运输全程的安全,并对接货、运输和卸货等环节的全过程负责。遵守货物发出地(委托人的供货方仓库)和货物到达地(委托人的存放仓库)以及委托人客户的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服从指挥,保证运输途中和接卸过程中不发生任何违规行为。3.1.5运输途中出现任何意外情况,受托人应立即向委托人通报,并及时采取一切合理安全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置警戒标志,通知本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到场等),需要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求助。货物运达卸货地,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受托人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要负责设置警示标志,认真看管货物,并服从卸货地的安排调度。3.1.6受托人保证车辆无污染、无漏雨,并保证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路途碰撞、雨淋渗透及其他污染。若客户因货物质量(货物质量标准以发货仓库货物为准)拒收货,除受托人能证明其对此不承担责任的外,受托人应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所有损失,且委托人有权不支付运费。3.1.7受托人承运委托人货物的过程中,受托人的所有人员和相关人员操作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运输而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损害以及其他法律后果,受托人应自行承担责任,保证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方式,不使委托人受到任何形式的追诉、索赔、处罚、罚款或任何其他不利后果,并赔偿委托人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3.2受托人应保证的其他条款3.2.1受委托人保证在接到委托人书面委托后5小时内派车到委托人指定地点装货。3.2.2受托人保证按时、完整、准确地将货物送达委托人指定的目的地,如因受托人原因造成迟延交货,由受托人承担相应后果。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迟延的,受托人应及时告之委托人并出具有效证明,双方另行协商解决。3.2.3受托人运输途中出现货损,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及时向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明。3.2.4受托人保证不得泄露涉及委托人的一切商业秘密。3.2.5受托人保证不将所承运的运输任务转包给第三人运输,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处置委托人委托承运的货物。3.2.6受托人保证运货车辆在整个合同期内投保“车辆一切险”。第四条委托事项确认及其他4.1委托人、受托人双方运输事项的委托以书面方式(包括邮件、派车通知单、指定QQ、指定手机短信等)进行确认。委托人指定的QQ1(1686221069),QQ2(2560271338)QQ3(3258905936),指定手号:15771750073;受托人指定的QQ:,指定手机:或。指定QQ或指定手机发生变更时以补充协议重新指定。4.2书面“派车通知单”应注明承运车辆信息、驾驶员、运输品种、目的地、安全承诺、车辆清洁情况等事项,“派车通知单”(或其它书面说明)传真件有效。4.3委托人负责通知仓库准备好待运货物并落实装卸人力和配套工具。4.4受委托人车辆到达交货地,委托人应通知收货人及时组织卸货。第五条交付5.1质量及数量保证。受托人对所代理承运的货物负有保质责任。装货地装车前受托人应负责安排对车辆进行清洁,防止污染货物。如果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污染、损毁,由受托人负责。5.2货物运达目的地卸货交接完成后,受托人应以电话或短信告知委托人,同时应向委托人指定的收货人索取有效收货凭证,收货凭证上要载明所收货物品名、数量及质量情况,收货人签字并盖章,收货凭证作为运费的结算依据。5.3受托人凭收货人签收的有效收货凭证向委托人结算运输费用。第六条运价及费用结算6.1运费价格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包括(邮件、派车通知单、指定QQ、指定手机短信等)。6.2结算方法:受托人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交货后,应索取有效的仓库或客户收货凭证,凭收货凭证、费用结算明细表、增值税发票按月向委托人结算运输费用。委托人对收货凭证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向受托人支付运费。如运费由收货方承担,受托人卸货无误后直接与收货方结算运费。6.3委托人按时向受托人支付运费,但当因受托人的责任给委托人及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委托人有权暂拒付运费,受托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第七条合同的终止7.1本合同的终止应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终止前已累计的任何义务或权利。7.2本合同经协商一致后或一方严重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可变更或解除。如有变更或者补充,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违约责任8.1发生违约情况,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8.2受托人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被污染、毁损、短少、被抢、被盗、雨淋、破损、漏损,变质和灭失的,其损失应由受托人负责全额赔偿。8.3受托人在接卸。运输全过程中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害和其他财产损失,由受托人自行承担责任。8.4受托人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后,未办理交接手续,或将货物运错到货地点、送货延迟,应无偿将货物运至委托人指定的到货地点并承担所有损失。8.5由于委托人通知的到货地点有误,造成受托人损失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解决委托人应该承担的责任。8.6受托人如存在使用的运输工具手续不完善或设备不完好或不清洁、超载、违规驾驶、以及其它违反国家有关安全运输、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受托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8.7受托人不按照委托人的委托事项交货,受托人应承担全部责任。第九条不可抗力9.1由于天灾、地震、风暴、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免除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对方。9.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第十条争议解决10.1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若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委托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十一条其他11.1双方对本合同理解清楚,不存在异议。11.2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可传真签约,其传真件有效。11.3本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到期后,在新合同未签订前,如受托人继续承运委托人货物或货物未送达、运费未结清,本合同的相应条款继续有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委托人:受托人: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