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矿产资源法》、《煤炭法》课件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煤炭法》《矿产资源法》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矿产资源法,共七章,53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一、矿产资源法概述(一)矿产资源法的概念1、矿产资源的概念(1)矿产资源: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在当前或可预见将来的技术条件下,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矿物。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所谓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2)为什么矿产资源要合理利用和法律保护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矿产资源的有限性和非再生性,使它的合理利用和法律保护成为迫切的任务。2、矿产资源法的概念矿产资源法是调整在勘探、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矿产资源所有权与探矿权、采矿权1、矿产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2、探矿权与采矿权《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第六条:《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法取得并受法律保护《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l000元。)第六条…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二、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一)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1、登记机关《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法规,1998年2月12日施行】2、探矿权主体享有法定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向国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取得勘查许可证,在规定的区块范围和期限内,按批准的内容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权利。国家将原本属于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以设置特许权的方式授予探矿权人使用。它是矿业权的组成部分。其主体为取得勘查许可证获得探矿权的单位或个人,其客体为批准的区块范围内特定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探矿权申请人获得法律许可,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以及行使探矿权人其他权利的合法凭证。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勘查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制,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颁发。《矿产资源法》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探矿权主体与资质1)探矿权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就是自然人或法人。说得准确点就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既享有民事权利、能履行法定义务,又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其他能承担民事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比方说15岁的小孩子就不能申请。2)资质是指必须具有勘查许可证。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3、登记程序(1)申请人应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2)有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登记的勘查项目进行复核;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3)有关法律对登记中优先序位、变更和注销,以及施工义务和报告义务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勘查报告的审批《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二)矿产资源的开采审批1、采矿权主体《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2、采矿许可证制度采矿许可证制度是关于采矿许可证的取得条件、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的一套程序、措施和方法。即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允许其开采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审查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否则,不得进行采矿活动。3、审批权限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三、矿产资源的勘查矿产资源的勘查分为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普查和矿床勘探。《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三条: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四条: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五条: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但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四、矿产资源的开采(一)合理开采:第二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二)综合开采:第三十条: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三)安全、环保与节约用地第三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四)禁采区第二十条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五、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第三十七条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六、矿产资源管理(一)矿产资源管理的内容矿产资源管理地内容,主要是勘查和采矿的登记管理,矿区范围的核定和划定,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二)矿产资源管理主体第十一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七、法律责任(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细则》42条(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刑法》(156条)是新《刑法》的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三)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

1 / 171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