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供排水规章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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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46/96/M號法令八月十九日第一條(標的)核准附於本法令且成為其組成部分之《澳門供排水規章》(葡文縮寫為RADARM),以下稱“規章”。第二條(監察)土地工務運輸司(葡文縮寫為DSSOPT)及其他有關之實體,負責監察對本規章之遵守,並跟進其適用。第三條(正在進行之程序)本法規所核准之規章不適用於在本法規開始生效時正在進行之工程及與土地工務運輸司正在處理之發出准照程序有關之工程。第四條(廢止性規定)廢止所有與本規章規定相抵觸之法例。第五條(開始生效)本法規公布六十日後開始生效。澳門供排水規章第一編公共配水技術規定第一章一般規定第一條標的及適用範圍一、本編標的為訂定澳門公共配水系統所應遵守之技術條件,以確保其良好之整體運作,亦保障公眾健康、用戶及設施之安全。二、本編適用於飲用水之公共分配系統及作為集體用途之私人配水系統。三、飲用水之公共分配包括:家庭、商業、工業、公共、消防及其他等消耗。四、所分配之水之品質應遵照附件一所訂定之標準及規則。第二條術語、符號及單位之制度一、採用之術語及符號分別在附件二及三中列明。二、單位應採用國際制度。第三條材料之品質一、所有應用於配水系統之材料、附件及用水設備應無缺點。因其本身之性質或經過適當之保護,裏外均應有良好之抗腐蝕能力,及應對所受之力有良好之抵抗能力。二、使用於配水系統之附件及管道之材料,其應用應被公共供配水之負責實體所預見及土地工務運輸司所核准。三、應用無官方採用之說明書或應用未經足夠實際使用之新材料或建造步驟時,應有土地工務運輸司之核准。核准前,可先通過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之合格檢定。四、倘材料符合ISO(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其他國際認可之標準,則可通過認可之方式取代上款所述之檢定。第二章系統之概念第四條一般概念一、配水系統之概念是以最佳之經濟條件及考慮消防用水之需要,供應足量飲用水予市民。二、配水導管應儘可能構成管網狀。三、無論採用何種發展形式,都應具有足夠靈活性以配合可能出現之都市變遷及接駁數目之發展。第五條新系統或原有系統之擴展一、新配水系統之概念中,應考慮需要保證有適當之服務,適當服務是指供應之持續性、適合屋宇用水設備之壓力保證、自由壓力水面之穩定性及低速流區域之減少。二、應評估新系統對原有系統之水力衝擊,以免後者之效率嚴重降低。第六條原有系統之改裝或修復一、在原有系統之改裝或修復方面,應對工程作出技術/經濟評估,從而改善其效率而不對有關之系統造成水力或結構之負面衝擊。二、在技術/經濟評估中,亦應考慮到因對用戶、行人、汽車交通及商業造成之損害所引起之社會成本。第三章基本元素第七條原有系統之檔案一、配水公共系統之檔案資料應經常更新。二、該等檔案中最少應載有:a)在繪有全部建築物及重要地點而比例為1:500及1:2000之間之地形圖上定出之導管、零件及補充設備之平面位置;b)導管之截面、材料及接頭之類型;c)消防供水口之位置及編號;d)導管之年期及結構情況之有關資料;e)接戶管及其他系統設施之個別資料。三、進行配水系統之研究時,應注意有關檔案所載之資料。第八條運營之資料一、公共配水服務之負責實體,亦應將網路較重要部分之流量及壓力波動之有關資料,以及物理、化學及細菌性質之指數保持更新。二、該等資料應成為改裝配水系統研究之主要基本資料。第九條人口發展進行配水系統之研究工作時,必須瞭解服務區之實際人口狀況及評估其可預料之發展。第十條每人每日用水量一、進行配水系統之研究工作,應以公共配水服務之負責實體之記錄所載原有系統之耗水資料為基礎。二、根據耗水及人口等數值而得出年平均每人每日用水量,從而估計其可預料之發展。第十一條家庭、商業及公共耗水一、每人每日用水量應按照服務區或在水量充足情況相似區域之最近幾年用水發展作分析及用統計外插法而訂定,但每人每日用水量不應少於250公升。二、有關保健、教育、軍事、監獄、旅遊、消防及體育設施等場所之耗水未包括在本條所述消耗內,而應按照本身特徵作評估並納入工業消耗內。第十二條工業及同類耗水一、主要之工業耗水應按個別情況評估。二、除第十一條所提及之耗水被視為工業耗水外,尚有其他之耗水被歸入工業耗水中。第十三條漏水為著定尺寸之目的,進入系統之水量之百分之十二應視為最低漏水值。第十四條消防耗水一、消防耗水量是按有關區域之火警發生及蔓延之危險程度而定,而該等區域應被分為下述其中一個等級:a)A級:危險程度一般之都市區域,主要是由地上樓高最多十層,供住宅、社會設施及可能設有若干輕度危險之商業、小型工業之服務機構之用之建築物構成;b)B級:危險程度頗高之都市區域,由供住宅、社會設施及服務機構之用之大型建築物,以及供酒店業、商業及公共機關之用之建築物構成;c)C級:危險程度極高之都市區域,基本特徵是有古舊建築物或主要供存放、使用或製造爆炸性或高度易燃物料之商業及工業活動之用之建築物。二、進行不少於兩小時之消防工作時,所需保證之瞬間流量,按危險程度定為:a)A級2000公升/分;b)B級4000公升/分;c)C級按照個別情況而定。第十五條尖峰係數一、為系統設計之目的,應使用適合每一構件之計算流量,該計算流量須符合受尖峰係數影響之年平均流量。二、在配水系統中,使用年最高耗水日之時尖峰係數,從而得出計算流量。三、該尖峰係數之數值應按個別情況,並透過該區域或具相似特徵區域之耗水記錄而訂定,且不應小於1.5。第四章配水網路A節導管第十六條用途導管之用途是確保供水之輸送及分配能在良好之品質及數量條件下進行,以保證用戶之舒適、公眾之健康及安全。第十七條計算流量一、導管之水力研究應以對計算流量之認識為基礎。二、在配水系統中,須考慮受尖峰係數影響之系統開始營運時及設計年限所預料之年平均流量,並加上損失流量。三、主導管應以最高消耗日之時尖峰流量為基礎,並考慮消防耗水而定出大小。四、配水導管應以最高消耗日之時尖峰流量為基礎,並核查火警情況而定出其大小。五、主導管應以在其中一條主導管中斷供應時,其餘主導管仍確保最低輸水能力達總消耗之百分之七十之情況而定出其大小。第十八條水力設計一、配水網路之水力設計應注意到有需要將系統之總成本,包括首次投資及營運成本降至最低,並保證達到所需之服務水平。二、將成本降至最低應透過一個直徑之標準組合,並遵守下列規則而達至:a)因穩定性,耗水之波動及瞬變情況等緣故,設計年限之尖峰流量之水流速度不應超過以下式計算出之數值:V=0.127D0.4其中V為極限速度(米/秒),D為管內徑(毫米);b)因衛生緣故,系統開始營運年度內,尖峰流量之水流速度不應低於0.30米/秒,而在不可能實施此限制之導管中,應備有適合之定期排水裝置及輔助加氯淨化站;c)任何用水點以地面標高計算,無論在靜止中或服務中其壓力不應超過600kPa;在路環之最大壓力則容許至800kPa;d)為著用戶舒適及設備之安全,系統中各節點之壓力不得出現大波動,並規定每日中最大變差為300kPa;e)除特殊情況外,公共網路以路面標高計算,其服務壓力在任何情況下不應低於250kPa。第十九條火警情況之核查一、完成系統之水力設計後,配水導管應接受火警情況之核查,以保証在第十四條第二款所指流量在消防栓內之水壓高度不低於180千巴(kPa)。二、第一款所述之火警情況中,導管內不要求任何流速限制,並容許與消防工作無直接關系之網路節點之水壓高度不低於10千巴(kPa)。三、在特殊情況中,得不遵守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之限制,只要經適當地衡量其效果及為減低或消除引致之弊端之適當措施作預計即可。第二十條最小直徑導管之最小標稱內直徑(DN/DI),是按區域之火警危險程度而定,應為:a)A級100毫米;b)B級125毫米;c)C級150毫米。第二十一條鋪設一、街道之配水網路導管之鋪設應與其餘之基建配合,並儘可能在行車路以外之地方。二、導管應鋪設在距離屋界不少於0.60米處,與其他平行而建之基建之距離一般不應少於0.50米,並在任何情況中不得少於0.30米,以便進行任何該等基建設施之維修操作。三、導管之鋪設應儘可能在高於廢水下水道面之一個平面中,而距離不少於1.0米之地方進行,以保証有效防禦可能產生之污染。該兩類系統之接頭不得作垂直重疊。四、在不可能遵守上款所述規定之情況中,應採用適合之特殊保護裝置。五、應避免在垃圾堆填區或其他受污染區域內鋪設導管。第二十二條深度一、以導管頂之外表面至路面之間之距離量度,導管最小覆土厚度應為1.00米或0.60米,視乎屬街道範圍或人行區域而定。二、倘因交通、接戶管之插入或其他基建之安裝所需,第一款所述之數值應作出增加。三、衹要能保証導管有承受超載之適當結構承受力,其覆土厚度得小於指定之最低限度。四、在特殊及有適當解釋之情況中,容許導管設置在路面上,只要受適當之機械性及受熱性之防護及防止污染情況產生即可。第二十三條溝之闊度鑑於操作及人員安全所需,除有適當解釋之特殊情況外鋪設導管之溝之闊度應有由下列公式訂定之最小尺寸:a)L=D+0.40(直徑至0.50米之導管);b)L=D+0.60(直徑0.50米以上之導管);其中L為溝之闊度(米),D為導管(米)之標稱外直徑(DN/DE)。第二十四條鋪設一、導管應以確保其絕對穩定性之方式鋪設,在新近填土之區域內應加倍小心。二、溝應有符合規格之基底,並以能讓各段之管在承載力相同之土地上得到連續及直接承托之方式建造。三、當土地因本身性質而不能確保管或零件之穩定性之必要條件時,應進行預先壓實或用有較大承載力適當地夯實之材料取代,或採用其他適合之建造方式。四、當挖掘工作在石質地進行時,所有管道應鋪設在厚0.15至0.30米其最大夥粒不超過20毫米之砂、碎石或類似材料之均質托層上。該托層厚度應根據管之材料及直徑而定。第二十五條溝之回填一、溝之回填應以顆粒尺寸不超過20毫米之材料進行,並填至管道拱背線上0.15至0.30米之地方。該厚度應根據管之材料及直徑而定。二、回填材料之夯實應小心進行,以免損壞導管,並保証路面之穩定性。第二十六條接頭一、接頭應不漏水及保持管道適當地對中。二、按照其類型及特徵,接頭應容許相連直管段之間形成指定角度,可膨脹、傳遞軸向及剪應力,並易於進行管及零件之裝置及拆卸。第二十七條不漏試驗所有導管經鋪設好後在其接頭不被掩蓋之情況下,應接受附件四所述之不漏試驗。第二十八條材料之性質一、在配水導管方面,只要遵守第三條之規定,可使用任何材料。二、導管在無防護或承受振動,尤其是在其橫過藝術建設所在處情況下,所使用之材料應是延性鑄鐵、鋼或其他材料,並在任何情況下均應核實對第三條之規定。第二十九條防護倘導管之材料是容易受內或外界之侵害時,應按照侵害物之性質預設適宜之防護。B節接戶管第三十條用途一、接戶管之用途係確保從公共網路至需要服務之物業之邊界供水能在良好之流量、水壓及水質條件下進行。二、作一般性消耗用及消防消耗之用之接戶管通常應各自獨立。三、共用之接戶管只容許在特殊情況下,根據消防隊之事先意見而裝設。第三十一條計算流量一、所要考慮之接戶管中流量即有關屋宇系統之計算流量。二、倘為共用之接戶管,則所要考慮之流量應採用下列數值之較大者:a)屋宇冷、熱水分配系統之計算流量;b)屋宇消防用水系統之計算流量。第三十二條水力設計接戶管之水力設計係按照計算流量而確定其直徑,及根據公共網路之有效壓力大小得出一個介乎0.5及2.0米/秒之間之水流速度。第三十三條最小之直徑一、接戶管之最小標稱內直徑(DN/DI)為20毫米。二、消防用途兼有調節水箱之接戶管之最小標稱內直徑(DN/DI)為65毫米。三、倘須同時確保無調節水箱之消防用途時,直徑不得小於80毫米。第三十四條外形接戶管之外形無論是平面或剖面都應成直線。第三十五條最小深度接戶管之最小覆土厚度為0.80米,在不承受交通活動之區域則可減至0.50米。第三十六條與公共網路之連接一、公共網路所圍繞之建築物其配水系統必須透過接戶管與該網路連接。二、倘有合理解釋時,同一大廈可設有一條以上之接戶管,作為家庭或服務性用途。第三十七條插入公共網路一、接戶管插入配水公共網路導管是按照所採用材料以適合之零件進行,同時應預設中斷供水服務之制水閥。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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