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规避纳税义务:是指纳税通过避免成为一个税种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从而免除或减轻该税种的纳税义务。税负转嫁: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通过经济交易中的价格变动将所纳税收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他人负担的一个客观经济过程。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虽然计算的口径一致,但由于二者的确认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永久性差异:在某一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形成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产生,不能在以后各期转回,即永久存在,故被称为永久性差异。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当在一个特定的增值率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税款数额相同,我们把这个特定的增值率称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收取手续费代销:在这种方式下,中间商(一般纳税人)按照生产企业制定的市场价格代销其产品,并根据事先销售的代销商品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向生产企业收取手续费。这种手续费收入对中间商(一般纳税人)而言是一种劳务收入,纳税人应就这种收入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视同买断代销: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仍是代销,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国际双重征税:又称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就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纳税期限内同时征税。税收饶让:亦称虚拟抵免和饶让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税优惠的那一部分,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税收饶让是配合抵免方法的一种特殊方式,是税收抵免内容的附加。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比较偷税,避税,税收筹划的共同点,不同点:共同点:从国家财政角度看,偷税、避税和税收筹划都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对于纳税人来说,表面看三者都是降低税收负担的形式,其目的都是为了规避和减轻税负,但三者有着本质区别。不同点:(1)从法律角度看,偷税是违法的,它发生了应税行为,却没有依法如期、足额地缴纳税款,通过漏报收入、虚增费用,进行虚假会计记录等手段达到少纳税的目的。避税是立足于税法的漏洞和措辞上的缺陷,通过人为安排交易行为,来达到规避税负的行为。在形式上它不违反法律,但实质上却与立法意图、立法精神相悖。税收筹划则是税法所允许的,税收筹划不但谋求纳税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且依法纳税、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它是对国家征税权利和企业自主选择最佳纳税方案权利的维护。(2)从时间和手段上讲,偷税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后进行的。避税也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进行的。税收筹划则是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进行的,。(3)从行为目标上看,偷税的目标是为了少缴税。避税的目标是为了达到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的目的。而税收筹划是以应纳税义务人的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简述税收筹划的特点:順法性,事前性,综合性。税负转嫁的决定因素有哪些:(1)商品供求弹性(2)市场结构(3)课税制度简述视同销售行为的类型,并比较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类型;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混合销售与兼营,两者有相同的方面,又有明显的区别。相同点是:两种行为的经营范围都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区别是: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是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如何利用包装物的计税规定进行消费税的税收筹划?包装物是指产品生产企业用于包装其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如箱、桶、罐、瓶等等。在一般产品销售活动中,包装物随产品销售是很普遍的,从形式上看,可以分成如下几种类型:第一、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第二、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第三、出租或出借给购买产品的单位使用的包装物。为什么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能够减少消费税的应纳税额?《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可以按规定抵扣。《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根据这些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不再加工而直接销售的,可能比完全自行加工方式减少消费税的缴纳,这是由于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的税基也不会小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的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委托加工成本的价格销售,这样,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税负最重;部分委托加工次之;全部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最低。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时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税负比较的一个思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销售额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从税法规定可以看出,,当销售额既定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即已确定;但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款还需要依据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大,应缴税款越少,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小,应缴税款越多。1·含税销售额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的计算设X为增值率,S为含税销售额,P为含税购进额,并假定一般纳税人使用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增值率为:X=(S-P)÷S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S·X÷(1+17%)·17%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S÷(1+3%)·3%两种纳税人纳税额相等时,X=20.05%当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20.05%时,一般纳税人可以节税;.......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节税。2·不含税销售额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计算设X为增值率,S为不含税销售额,P为不含税购进价,并假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增值率为:X=(S-P)÷S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S·X·17%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S·3%两种纳税人纳税额相等时,即X=17.65%当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时,一般纳税人可以节税;......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节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的销项税额-当期的进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适用税率-购进额·适用税率=销售额(含税)÷(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购进额·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税)·征收率=销售额(含税)÷(1+征收率)·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