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解读》解读-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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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解读GB50180--932019年版•1总则•2术语、代号•3用地与建筑•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5住宅•6公共服务设施•7绿地•8道路•9竖向•10管线目录•附录A附图及附表•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目录1、使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2、居住区规模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注: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总则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2、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总则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3、居住组团术语、代号3、居住区用地(R)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2)公建用地一般称公共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3)道路用地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术语、代号术语、代号(4)公共绿地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5)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6)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7)建筑密度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8)绿地率术语、代号(8)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相关规定(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用地与建筑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1.住宅用地(R01)15~2555~6570~802.公建用地(R02)10~1812~226~123道路用地(R03)7.5~189~177~154.公共绿地(R04)1005~153~65居住区用地(R)50~601001002、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用地与建筑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3)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位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2、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3)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4)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5)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3、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4、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设计,起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1、住宅建筑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注: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2、住宅间距(1)日照间距日照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住宅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住宅(2)正面间距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3)侧面间距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住宅3、住宅布置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在Ⅰ、Ⅱ、Ⅵ、Ⅶ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用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Ⅲ、Ⅳ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入室的要求;•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住宅4、住宅层数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住宅1、服务设施内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2、配建项目和指标(1)配建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注:①▲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②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2)配建指标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公共服务设施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居住区用地平衡指标表的相关规定;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3、配建公服注意事项•配建项目及配建指标两表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公共服务设施•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份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公共服务设施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绿地1、居住区绿地内容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2、居住区绿地规定(1)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窒发展垂直绿化;(2)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3)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4)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5)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绿地•各级中心绿地设置规定中心绿地名称设置内容要求最小规模(ha)居住区公园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园内布居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1.0小游园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儿童设施和铺装地面园内布居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0.4组团绿地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等灵活布居0.04绿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道路1、居住区道路规划原则:•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城市旧区改建,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道路2、居住区道路分类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道路等级路面宽度备注居住区道路≥20m小区路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的不宜小于10M;组团路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8M;宅间小路≥2..5m道路3、居住区道路纵坡规定•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注:L为坡长(m)。道路类别最小纵坡最大纵坡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机动车道≥0.2≤8.0L≤≤5.0L≤非机动车道≥0.2≤3.0L≤≤2.0L≤步行道≥0.2≤8.0≤4.0道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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