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化集团公司管理标准Q/JHGS1501G001-2009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9-10-20发布2009-10-20实施巨化集团公司发布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巨化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职责、体系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巨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机构职责2.1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2.1.1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是公司环境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和决策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协调、组织、指导各分子公司、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企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规划,研究和决策公司重大的环境保护事项。2.1.2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的任务是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方针、政策,提出符合企业实情的环保要求,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2.1.3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委员由与环保管理密切相关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兼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公司安环部作为其办事机构,安环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2.1.4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公司安环部的工作汇报,并就当前的一些迫切的环保问题作出决定,提出对策和措施,讨论和确定重大环保事项处理和解决意见。2.1.5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的职责:2.1.5.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管理标准,决策重大环保事项和措施;2.1.5.2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公司环境保护相关机构的工作,并规定其任务和职责;2.1.5.3决定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环境保护问题,确定环保管理的重点和目标;2.1.5.4协调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的环保管理工作,保证国家、地方法规政策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标准的实施,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2.1.5.5制订并决策公司环境保护规划,采纳环境保护建议,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2.1.5.6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公司环境保护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及重大环境事项的处理情况,接受代表的质询。2.2公司安全环保部(以下简称安环部)2.2.1公司安环部是公司环境保护综合管理部门,也是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2.2.2其任务是全面组织、规划、制定、协调、监督、指导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2.2.3公司安环部的职责2.2.3.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2.2.3.2负责建立、健全、收集和制定企业环保规章、制度、标准,并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2.2.3.3负责编制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2.3.4负责环境保护设施(含辐射装置)的运行及技术管理,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2.2.3.5组织推行清洁生产,倡导将污染物消除在生产过程中;2.2.3.6组织开展污染减排工作,制订内部污染物排放指标和总量指标,监督检查、核定污染物排放情况;2.2.3.7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的对外环保事项,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组织建设项目的环保单项验收;2.2.3.8指导公司的环境监测业务工作,制订环境监测计划;2.2.3.9负责公司环境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制定应急预案、程序和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和处理;2.2.3.10组织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2.2.3.11负责“三废”的综合利用和转移处置的审批及放射源的变更处置管理;2.2.3.12负责归口管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2.2.3.13负责公司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排污费收缴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日常工作的归口管理。2.3厂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环保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2.3.1贯彻国家环境保护的法规、方针政策及公司环保管理标准,并监督检查本单位的执行情况;2.3.2建立、健全本单位环保管理体系及环保规章制度;2.3.3制订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2.3.4参与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2.3.5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清洁生产工作;2.3.6负责本单位环保设施(含辐射装置)的运行并纳入日常的生产管理体系;2.3.7负责本单位的污染减排工作,制订内部污染物排放指标和总量指标,负责上报本单位的排污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2.3.8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参与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和竣工验收;2.3.9指导本单位的环境监测业务工作,制订环境监测计划;2.3.10负责本单位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和处理;2.3.11组织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工作;2.3.12负责办理本单位“三废”的综合利用和转移处置的审批手续;2.3.13负责办理本单位环境保护方面的日常管理业务。2.4车间环保管理的主要职责2.4.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标准及本单位的环保规章制度;2.4.2建立健全本车间的环保档案、台帐和规章制度;2.4.3负责本车间的排污管理和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对排污和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性地监督检查和上报;2.4.4监督本车间的“三同时”执行情况;2.4.5参与配合本车间的污染事故调查和处理。3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体制3.1公司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全面领导和决策环境保护工作。集团公司设立安环部具体负责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建立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车间三级环保网络,配备足够的适应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全面开展环境保护管理工作。3.2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网络(图)集团公司董事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委员会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环保职能部门下属各分子公司集团公司环保科车间厂级环保检测集团公司检测中心工段、班组车间环保管理员车间环保分析组一级二级三级4管理内容4.1总则4.1.1为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树立以“蓝天碧水,造氟社会”为企业宗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公司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4.1.2公司环境保护的任务是保证在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实行清洁生产,充分利用各种能源、资源,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4.1.3公司环境保护的总体原则是依靠广大员工搞好环境保护工作,依靠科学技术提高环境质量;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循环利用、化害为利。4.1.4提倡采用先进的环境管理体系和手段,不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4.1.5公司设立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科学合理使用专项基金,确保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推进。4.1.6各级管理机构、科研、设计、建设和生产等单位应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4.2目标管理4.2.1为落实环保管理目标责任,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年与分子公司厂长(经理)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4.2.2环保管理是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到日常的生产管理系统中,责任到人;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4.2.3根据国家环保法规、政策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标准,各单位应制定符合企业实际和管理需要的规章制度、各类环保台帐,分解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内容。4.2.4员工和家属享有在清洁环境中生产和生活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于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制止和检举,各级领导负有保护检举人的责任。4.3基础管理4.3.1根据国家、地方政府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公司环保标准,各单位应制定车间岗位环保控制指标。4.3.2根据上级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做好环保各类统计、排污申报、污染源调查等工作。4.4教育培训4.4.1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员工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举办培训班、专业知识讲座等,大力宣传国家和地方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的环保规章制度,普及环保知识。4.4.2环保、宣传、工会等部门要紧密合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环保意识,营造环境保护氛围。4.5排污管理4.5.1“三废”、辐射、噪声和振动污染源必须采取有效治理措施,达到国家、地方和公司规定的标准。4.5.2废水排放必须实行清污分流,各类含污染物的废水经预处理达到规定指标后按类别送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4.5.3在使用、收集、贮存、输送、运输、利用、处置“三废”、放射源和有毒有害化工产品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污染、防流失、防渗漏、防泄漏、防辐射及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严防发生二次污染。4.5.4发生污染情况,各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启动相应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污染扩大。4.5.5提倡资源、能源的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减少污染。4.5.6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排污费征收办法、省市环保部门的要求及公司内部排污收费管理办法,及时上缴排污费。4.6污染防治4.6.1凡是污染严重又没有治理技术和无法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生产装置,不得扩大生产能力,并要根据情况有计划地进行限产、减产、转产或停产。4.6.2所有新、扩和改建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按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4.6.3凡引进(国内外)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标准。4.6.4实施清洁生产,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控制污染物总量的排放,抓好废物利用,变废为宝。4.6.5公司鼓励支持各单位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对已通过认证的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保证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不断提升环保管理水平。4.7限期治理4.7.1依据国家环境保护相关制度的要求,公司实行内部限期治理制度。4.7.2内部限期治理主要针对各单位在生产经济活动中,由于达不到环保要求,造成环保装置不能正常配套运行、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引起环境污染纠纷事件、存在较大环境隐患、因环保问题引起社会关注或政府督办等情况的出现而采取的环保管理手段。4.7.3内部限期治理的主体是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内容可以是某项具体的工作。4.7.4内部限期治理制度执行的权限和程序:4.7.4.1由公司安环部对企业下达环保督办通知单,明确督办内容、整改期限等。督办通知规定的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4.7.4.2在下达环保督办通知单后,仍不能按照督办要求完成,或环境影响程度得不到控制,环境相关方反映仍然强烈,或经调查研究分析短时间无法整改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以公司文件形式对该企业下达内部限期治理任务。限期治理期限原则不超过一年;4.7.4.3限期治理任务完成后,由治理单位向公司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参照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有关程序。4.7.5被实行内部限期治理的单位,当年及限期治理任务完成前,不得享受各类环保先进名誉、奖励等。4.8考核4.8.1各单位应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将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4.8.2公司专门制定《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管理办法》,明确凡对污染治理和预防工作有显著成绩,对防止或减少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违反本条例及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系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条款,分别给予奖罚考核。5附则本条例及环境保护管理系列标准由公司安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