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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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本章导语: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经济法规范论中的重要内容,是直接影响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问题。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类型、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特殊性、经济法责任的界定、经济法责任的类型等。本章教学重难点: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的特征、经济法主体权义配置内容的二重性、经济法主体权义配置结构的不对称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调制主体的责任、调制受体的责任。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一、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类型二、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特殊性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一)调控主体的权利1、概述•调制主体在落实国家调制过程中行为的类型,可根据调制主体调制市场经济行为的过程分为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和国家投资经营三种类型。2、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权配置上的中央属性•宏观调控权实施目标上的公共物品属性•宏观调控权的间接性、诱导性和长期性•宏观调控权的弱可诉性3、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权,是国家调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市场规划主体依法享有的直接限制经营主体权利,或者增加经营主体义务的权利。在内容上包括的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对所有市场统一适用的规制,主要指对竞争行为的规制;第二层次:基于社会公益性目的所实施的规制权,即社会性规制权;第三层次:基于效益和倾斜性规制目的所实施的规制权,即经济性规制权。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市场规制权具有的典型特征:•市场规制权实施主体的独立性;•市场规制权对实施对象的直接性;•市场规制权实施过程的“品”字形结构;•市场规制权实施方式的谦抑性;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二)调制受体的权利消费者权•主要内容: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求教获知权、受尊重权、依法监督权、接受调制保护权、获取调制信息权。经营者权经营者是相对消费者而言的另一调制受体,主要享受如下权利:•相对消费者而言,经营者享有在保护消费者权利前提下的自由经营权;•相对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关系而言,经营者享有公平竞争权;•相对调制主体而言,经营者享有不受非法调制权和获取调制信息权。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三)调制受体的义务•内容:对调制受体来说,享有权利必然承担义务。在经济法视野下,调制受体的义务,主要是指经营者的义务,其义务构成依据其面对的经济法主体类型的不同而存在区别:针对消费者,经营者具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针对其他经营者,经营者具有公平竞争的义务;针对调制主体,经营者具有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1、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主要包括依法履行交易行为,接受消费者监督,保证消费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披露交易信息,出具交易凭据的义务,交易标的瑕疵担保义务,退货、更换、修理“三包”义务,保证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等方面的义务。2、公平竞争的义务•公平竞争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一方面,经营者具有保护其他经营者正当竞争权利的义务,即不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不实施商业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等等;另一方面,经营者具有保护其他经营者自由竞争权利的义务,即不实施《反垄断法》等市场规制法所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经营者集中行为。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3、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经营者相对国家调制主体还具有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这既包括依法接受市场规制的义务,又包括依法接受宏观调控的义务。•经营者具有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其在国家调制经济过程中仅作为一个规制的接受者而存在。•经营者在国家调制过程中有权获取与调制经济有关的政策与法规信息,并积极参与到调制规则制定过程当中,发表意见和进行监督。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二、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特殊性(一)权义配置内容的二重性•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不同,经济法致力于调整调制关系,由此决定了其在权义配置内容上的二重性。(二)权义配置结构的不对称性•在调制主体、经营者、消费者三类经济法主体中,经济法的权义配置结构表现出极强的不对称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根据经济法主体类型的不同进行不对称配置;第二,根据在经济法关系中所面对的其他主体类型的不同进行不对称配置;第三,交易过程中市场失灵的表现进行不对称配置。第二节经济法主体的责任主要内容一、经济法责任的界定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一、经济法责任的界定(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1、责任承担的非过错性2、责任追究的积极性•特点:其一,依主体地位而非行为标准判断责任的产生;其二,依现实风险而非损害结果判断责任的内容;其三,依调制机关的积极性而非司法机关的消极裁判为平台促导责任的实现。3、责任主体的绝对性首先,经济社会中危害具有很强的传导性和连锁性;其次,在经济法领域,受害人与违法行为人的关系有时候很难再以传统私法或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进行判断;最后,某些行为甚至不存在传统法律关系上的相对方4、责任内容的惩罚性二、经济法责任的类型(一)调制主体的责任1、调制主体间接承担的责任2、调制主体对调制受体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二)调制受体的责任1、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若干积极的行为性责任,如退货、更换、修理“三包”责任、产品召回责任等;•最体现经济法特色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2、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承担的责任3、经营者对调制主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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