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与期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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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时效概述第二节诉讼时效第三节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第四节期限•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时效制度的法律意义和分类;掌握诉讼时效的定义和法律效力,诉讼时效的种类及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掌握并能运用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了解占有时效的法律意义及构成要件。期间的概念、种类和计算•重点: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意义;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难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除斥期间一定事实状态的持续存在达法定期间,从而产生权利取得或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这种法律制度就是时效制度。一、概念二、种类1、取得时效2、消灭时效我国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将消灭时效制度改造为诉讼时效制度。三、构成要件如下:须有一定事实状态的持续存在,在占有时效,其事实状态为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开占有他人的动产,在诉讼时效,其事实状态为请求权人能够行使权利而不行使;一定事实状态的持续存在须达法定期间,即须有一定期间之经过。1、稳定法律秩序2、避免举证的困难3、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四、功能:1、取得时效的概念2、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3、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4、取得时效的例外五、取得时效5、取得时效的的构成要件(1)自主占有(2)和平占有(3)公开占有(4)善意占有(5)持续占有(6)持续占有必须达到法定期间在我国,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其权利即不受司法保护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一、概念按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在我国,诉讼时效并非消灭权利人实体权利,也非使义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同时,也不是使权利人完全丧失诉权。权利人虽然在时效期间届满后起诉,人民法院仍然应该受理,只是权利人的权利不受司法保护,从而使权利人获败诉判决而已。对我国诉讼时效的理解:所谓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先设定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权利即归于消灭。二、除斥期间1、法律效力不同2、起算时点不同3、适用范围不同4、是否可以延长不同5、其利益是否可以抛弃不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有以下区别:诉讼时效种类一般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三、诉讼时效种类一般诉讼时效又称普通诉讼时效,是指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对诉讼时效期间作特别规定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二年,即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法律特别规定适用于特定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一)附条件或附始期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或始期届至时起算(二)有履行期的请求权,自履行期届至时起算(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标的物经相对人不法占有之时起算一、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四)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自发生时起算。(五)质物和留置物的返还请求权,自所担保债权消灭之时起算。(六)租赁物的返还请求权,自租赁合同终止时起算。(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返还请求权,自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起算。(八)以不作为为标的的请求权,自相对人作为时起算。(九)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及侵害行为人时起算。(一)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概念所谓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又称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时效期间将要完成之际,有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的事实发生,法律为保护权利而使时效期间停止计算,待该事实消灭,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时继续计算。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二)时效期间中止的条件1、有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使其不能行使请求权2、障碍的发生或存续应在时效完成前6个月内(三)时效期间中止的效力时效期间中止的效力,在于使时效期间停止计算,而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障碍消失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一)时效期间中断的概念所谓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时效期间的进行中,因法定事实的发生,使已经进行的期间全归无效,待该事实终止后,诉讼时效期间又重新计算。三、诉讼时效的中断(二)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下列事实,也可中断时效:•申请支付令。•申报权利。•请求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财产保全。2、权利人提出要求:3、义务人同意履行:下列情况,也可使时效中断:(1)债务人支付利息,则本金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2)因同一法律事实,义务人对同一权利人产生若干义务,义务人履行一个义务,则权利人的其他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3)债务人请求分期清偿债务(4)债务人请求延期清偿或另定清偿期(5)债务人清偿部分债务(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已进行之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2、在中断事由存续期间不计算时效期间,从中断事由终止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关于时效期间延长,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时效期间延长仅适用于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二)是否延长,决定权在法院(三)是否延长,法院有充分自由裁量权四、诉讼时效的延长特殊情况应具备二个条件:1、该特殊情况足以使权利人在20年时间内无法行使权利。2、权利人长期不能行使权利的现象具有一定普通性而非个别现象。期限是指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日和期间。期日,即一定的时间点,是指不可分的或者视为不可分的一定时间期间,指一定的时间段,即自某期日始至另期日止的时间段一、期限概述1、法定期限2、指定期限3、约定期限二、期限的种类三、期限的意义(一)期限的确定(二)期限的计算1、以小时为单位的期间计算法以规定时为起点,经过规定的期间所达到的时为届满点2、以日、月、年为单位的期间计算法期间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算至当日的第24时有业务时间的,算至业务活动停止之时最后一天为星期日和其他假日的,以其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四、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案例分析1•2003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离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2004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2006年8月,胡某回国。2006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刚2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不已.第2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问: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2、胡某在2006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去要回胡某欠他的钱?•案例分析2•秦晖与东方家具厂于2006年10月8日订立了一份购买家具的合同,合同约定家具厂应于10日内将家具送到秦晖家。•一、家具厂的交货时间为•1、2006年10月8日至2006年10月17日•2、2006年10月9日至2006年10月18日•3、2006年10月10日至2006年10月20日•二、若家具厂未履行合同,秦晖请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1、2006年10月19日•2、2006年10月8日•3、2006年10月17日•4、2006年10月20日•思考与练习•1、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2、试比较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异同;•3、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试举例说明;•4、诉讼时效的中止和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何异同?•5、试述我国民法的期间计算方法。总论部分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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