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案由案号()第号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一、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籍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二、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邮寄送达的,邮寄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二)直按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己的送达地址原告提供的自原告:送达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电话:其他联系方式:达地址的确认原告对自己送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当事人签名:上述内容是否要求保密:是否年月日事人的送达地址原告提供的其他当被告(或第三人):送达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电话:其他联系方式:(不能提供上述内容的,须在备考处说明理由)备考承办人原告提供的其他当事人的送达地址被告(或第三人):送达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电话:其他联系方式:被告(或第三人):送达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电话:其他联系方式:被告(或第三人):送达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电话:其他联系方式:被告(或第三人):送达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电话:其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