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室工作流程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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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督查室工作流程规范(一)决策督查程序规范:l、确立任务。负责对市委、区委制定的方针和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部署的督促落实;对区党代会、区委全会、区委常委会、区委专题会及区重要会议工作部署和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2、分解立项。确立督查任务后,在5个工作日内起草责任分解通知,在分解立项后,提出拟办意见、承办单位、完成时限和办理要求,报分管主任审签,重大督查事项由区委办公室主要领导审签。3、通知交办。经审签后,将责任分解通知印制成文,在区办公自动化网上予以通知,同时将纸质文件及督办通知印发给各责任单位,明确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4、跟踪督查。根据完成时限要求,不定期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实行跟踪督查。对涉及全局的重要工作部署建议区委领导带队进行督促检查,或抽调有关人员组成检查小组进行督促检查,及时进行分析汇总,作出阶段性评估。对专业性较强、涉及单位较多的重要事项,协调相应职能部门组成工作专班进行联合督查。5、综合协调。对办理落实确实有困难需协调的事项,一般事项由区委督查室负责协调;重要事项由区委办公室分管主任协调;特殊情况下,可报请区委领导协调。6、汇总反馈。在完成时限前7日内,通知各责任单位2提交完成情况材料。根据各承办单位上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汇总,在完成时限后5日内形成综合报告,经逐级审阅后报区委领导。7、整理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及时进行办结登记,并将有关材料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二)专项督查程序规范:1、登记送审。收到上级和区委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于当日进行登记。根据领导批示和事项内容起草督办通知书,提出承办单位、拟办意见和完成时限,并送区委办公室分管领导审签。2、分解和时限。对领导批示已明确承办部门或单位的督查件,按指示意见交相关部门或单位办理;对领导批示未明确承办部门或单位的督查件,由区委督查室根据其内容和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职责分工,确定主办、协办部门或单位,提出具体办理要求。对领导批示(办)件办理回告时限要求为:特急件3日内办复回告,急件7日内办复,普通件15日内办复,重大事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时限办复。3、分流转办。经审签后,印制的督办通知书,附领导批示和有关材料,一并转给承办单位办理。对个别不宜交部门办理或领导明确要求督查部门办理的事项,由督查部门自行办理或协调有关部门办理。4、督促检查。督办通知发出后,根据回告时间,及时3跟踪了解和掌握进展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如有必要需进行现场督办。对出现压办、缓办、漏办的单位,及时督促、催办。属于急情要事的须天天跟踪,随时掌握动态。5审查把关。对领导批示(办)件的办理要求为“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在收到承办单位的办理回告后,要严格审查核实,对办理落实情况逐一进行核实。凡是应解决而未解决或未解决好的问题,一律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对一时难以落实的,提出处理意见;对容易反复或未完全落实的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对逾期未回告的,下发催办通知单或上门催办;对多次催办仍无进展的和对无正当理由未回告的,进行通报批评。6、办结回告。在回告截止日前3日内,督促办理单位提交办结报告。区委督查室负责根据办理回告草拟督查室回告。对省市领导批办件,在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审批,再经区委书记同意后上报;对区领导的批办件,在分管领导审批后,经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同意,报区领导。7、整理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及时进行办结登记,年底将全部办理情况及有关材料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三)党群绩效目标管理程序规范:l、编制和下达。每年元月初,通知各党群绩效目标责任单位提出目标体系和预测目标值。元月30日前,会同区4目标办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目标预案,报请区目标管理考评奖惩领导小组审批后,以区委、区政府名义下达全年绩效目标。2、日常跟踪与管理。每季度对各绩效目标责任单位所承担的重点目标运行和执行情况实施重点督查,了解目标进展情况,督促完成进度。适时了解一般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3、目标考核。目标考核采取自查、重点抽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1)季度自查。每季度初,通知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在10日内上报《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季度报表》。(2)半年抽查。通知各责任单位在7月10日前上报半年书面自查情况材料。会同区目标办及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抽查。(3)年终检查。次年初,通知各绩效目标责任单位于元月上旬上报上年全年目标管理完成情况的书面自查报告。区委督查室会同负责共性目标考评的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考评组,统一进行考评。4、目标评比和表彰。会同区目标办,根据各目标责任单位的年终考核综合得分进行排序和综合平衡,提出表彰建议名单,报请区目标管理考评奖惩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委、区政府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四)政协建议案、提案办理程序规范:1、承办及交办。收到区政协交办的建议案、提案后,5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分类、预交办、调整交办方案等程序。依据政协的时间要求,拟定总体办理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印发分办通知书,召开本年度建议案、提案交办会。由督查室主办的建议案、重点提案,召集协办单位协商讨论,协商后形成总体方案并征求提案人意见,再向区政协常委会报告,经审议通过后,由区委办印发办理方案,启动办理工作。由督查室主办的提案要草拟办理方案并上门征求提案人意见,经提案人同意后启动办理工作。2、建议案、提案办理。在建议案、提案办理过程中,采取定期通报、网上沟通、邀请提案人实地视察等形式,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请提案人全程参与办理工作。联系区政协提案委适时组织区政协委员,采取座谈督办、联合督办、视察督办等形式对各承办单位建议案、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办。3、办理工作答复。办理工作完成后,将完成情况向提案人报告,并将函复草稿与提案人沟通,以文件或规范文本正式回复。对当年不能完成的建议案、提案,要拿出推进完成的时间进度表,次年继续办理,并比照当年的建议案、提案办理程序给予答复。4、总结汇报。汇总各承办单位的建议案、提案办理情况并归档,形成本年度建议案、提案办理情况综合汇报,由区委办公室主任向区政协大会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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