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球信息公开”起因:黄由俭,一名汝城县自来水公司普通的退休职工,长久以来他不断向各政府机关反映,该公司改制出现国有资产流失。多年不懈地反映情况,让黄由俭有两个收获。第一是在县政府的干涉下,公司恢复了职工们的医保,虽然每月只有50元,但看大病已能报销。第二个收获是,县政府开始对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进行调查。2008年9月初,他同其他几名退休职工到郴州市信访局,在那儿看到了一份汝城县政府关于调查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回复。从这份调查报告上,黄由俭看到了许多他以前不知道的公司内幕。其一,郴州联合工贸有限公司参与自来水公司改制时,所谓投入的4248万元股金,审计局“没有发现任何付款收据和转账依据”。其二,改制合同中还有不合理的规定:自来水公司利润率在10%以内时,全部归私营股份;超过10%后,国有股才参与分配。并且,汝城县城镇饮水工程项目争取的国家拨款650万元,也被私有股东据为己有,调查认为这“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汝城县政府向上级单位做的调查报告中这样写道,自来水公司改制后,“财务管理混乱,私有股东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较为严重,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自2003年到2006年,私有股东先后提走597.53万元,导致该县供水设施维修和扩建都成问题。看到这份回复后,上访了5年的黄由俭感到非常振奋。并且,在县政府一名熟人的帮助下,黄由俭拿到县政府《关于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的复印件。但现实很快又让黄由俭沮丧。这一份通过熟人的到的政府调查报告,给自己上访带来的最大补益,只是在材料中多了16页A4纸。因为都不是政府正式公布的文件,律师告诉黄由俭,即使上法庭,这些资料有无证明力都是问题。所以,黄由俭想借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县政府经研室《关于自来水公司改制真相的调查报告》在一个权威平台上公开发布。黄由俭知道政府要实施《信息公开条例》是在08年3月份。当时自来水公司一位退休老干部在广东卫视中看到宣传片,转述给老黄。黄由俭顿觉眼前一亮。他看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兴奋地一晚上没睡。在长沙一位不愿署名的律师的指导下,黄由俭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做了3种形式要求:将调查报告通过西安电视台、汝城县政府公众信息网或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发布。2008年5月上旬,黄由俭等人见到了汝城县县长廖桂生和一名副县长。他们谈了3个多小时,最后,县政府还是回绝了他们的申请。事后,廖桂生对媒体解释原因,“该调查报告不能代表政府正式的意见,只是供领导参考使用,并且政府调查报告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黄由俭说,他对县政府的表态并不意外。“我就知道会被拒绝。”当被政府拒绝后,黄由俭等5名原告来到汝城县法院,递上《行政起诉状》,要起诉汝城县政府。黄由俭诉讼的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条规定,“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情况”,应该由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布。但是县法制办主任邓先聪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只规定乡镇企业承包、租赁、拍卖的情况需要公布,并没有涉及国企改制。县政府政务公开办主任肖旭觉得,“条例”规定得过于笼统,对公布的内容和程度,基层很难把握。他还同时认为,黄由俭要求公开的是去年的调查报告。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此报告也不在公开范围。汝城县政府一位官员表示,对既往政府信息的披露,还牵扯到官场的潜规则。“一般来说,现任领导都不想涉及前任的问题”。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实施。这部法规被学界认为是打造“阳光政府”的重要一步。但是,部分学者和基层法制工作者认为,在当前的法律和行政框架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还存在不少疑难问题。思考:1.你认为老黄都否胜诉?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难点在哪里?3.你认为应当公开哪些内容?提示:1、没有信息公开的专职人员2、条例实施流于形式。3、公开哪些,心中没数。4、权威性不足5、中央垂直部门如何公开信息。提示1、官员财产何时被公开?2、重要的决策及决策过程应该被公开3、重要权力部门及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人事安排应该被公开回看中国走过的两年公开路,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过分依赖于让掌权力者“革自己的命”,让他们自己乖乖在信息公开的游戏规则下就范,很难。没有外在压力,进步也会是有限的。面对“下有对策”的尴尬,我们必须找到契合国情与传统文化的本土动力之源,来不停歇地“驱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增加条款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驱动政府信息公开注重三个立足点:其一,人大仍然是重要的发力点其二,领导重视、官员问责。其三,需要公众、媒体、NGO等体制外自下而上的广泛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