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1总则1.1制定目的压力容器是化工生产过程中完成反应、换热、储存分离等作用的一类特种设备,其介质一般具有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危险及危险性大等特点。为贯彻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1.2适用范围1.2.1本规程适用于受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监察的最高工作压力为0.1~35MPa、工作温度为-20~450℃的钢制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的维护、检验与修理。1.2.2本规程也适用于在用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的罐体(以下简称“槽车罐体”)。1.2.3压力容器的拆移修理和修理中的改造除遵循本规程外,还应遵循下列规程:a.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b.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c.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d.劳动部颁发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e.GB150《钢制压力容器》;f.GBJ94《球形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2完好标准2.1零、部件2.1.1零、部件齐全、完整、各紧固件及零、部件材质符合要求。2.1.2安全附件齐全、安装正确、灵敏、可靠,且在有效检定期内。2.1.3各种控制仪表、仪表、自动调节装置齐全、完整、灵敏、有效。2.1.4附属管件、阀门、支架(座)等安装合理,牢固可靠,所有螺栓伸出长度符合要求。2.1.5防腐层、绝热层及护壳完好,保温及防冻设施完整、有效且符合要求。2.1.6基础、支座稳固可靠,无异常倾斜和下沉现象。2.1.7容器表面适当位置应有压力容器铭牌和注册登记牌。2.2运行性能及安全状况等级2.2.1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必须达到3级(含3级)以上,对新投用的容器应达到2级(含2极)以上。2.2.2工艺指标能达到设计要求或查定的要求。2.2.3无跑冷和超温、超压现象。2.2.4无明显变形、鼓包、凹陷和倾斜。2.2.5无异常振动、声响等现象。2.3技术资料2.3.1容器应具有下列技术资料:a.登记卡(表);b.竣工图和主要受压元件图;c.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及容器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现场组焊的容器还应有现场组焊记录和质量检验报告;d.使用登记证;e.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f.检修及事故处理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g.容器变动和改造记录及有关技术文件;h.容器安全附件校验及修理、更换记录;i.容器(或容器所在系统)操作、维护检修规程。2.3.2容器图纸应符合现行(或当时)技术标准、规范并满足使用要求。2.3.3技术档案、资料填写及时、正确、保管符合要求。2.4容器及环境2.4.1容器无跑、冒、滴、漏。2.4.2容器及附属设备的外表清洁、无油污、积灰和积水现象。2.4.3环境整洁、无杂物、无积水。3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3.1使用管理3.1.1容器投用前,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3.1.2容器使用单位应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在总经理和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的技术管理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a.建立和健全容器技术档案;b.贯彻执行有关容器的技术法规和文件;c.编制和修改公司容器安全技术规章制度;d.参与容器检验、修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e.参与容器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f.检查容器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工作;g负责容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工作;h.编制容器年度定检计划和检修计划并负责实施;i.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上报本公司容器管理年报、定期检验计划和实施情况;j.负责容器安全等级变更工作;负责容器过户审查工作;k.负责容器工艺参数提高的审批工作;l.参与容器事故的分析与报告。3.2日常维护保养3.2.1操作人员应通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对所使用的容器作到”四懂三会”,并经考试合格,持安全操作证上岗。3.2.2操作及维修人员应按“包机”制所要求的内容和项目对容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a.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容器操作规程启动、停止和操作容器,严禁容器超温、超压、超符合运行。b.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定时、定点、定线、定项对容器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现象及事故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当班记录。c.维修人员要坚持对容器的日常巡回检查,及时消除跑、冒、滴、漏和处理故障,对暂时不能消除的缺陷应向调度提出处理意见。d.认真填写岗位原始记录和交接班记录。e.认真加强对容器外表面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和卫生工作。f.容器在开、停车和试压时应按规定分级、分段升(降)压和温度,对于升压有壁温要求(或操作有壁温要求)的容器不得在低于规定壁温下升压,对于液化气体每次空罐充装时必须严格控制物料充装速度,严防充装速度过快壁温过低而发生脆断。3.3定期维护保养3.3.1使用单位应结合设备整顿和设备修理定期解决和消除容器的跑、冒、滴、漏以及密封不良等现象,并根据容器本身情况定期对容器进行防腐、保温工作,容器主螺栓应定期加润滑脂,其它螺栓和紧固件也应进行定期防锈工作。3.3.2备用的容器应定期进行检验、维护和进行“四防”(防冻、防尘、防潮、防腐)工作。3.4常见故障处理方法常见故障处理方法见表1表1现象原因处理方法超温超压1操作控制不稳定或热量瞬时加入量增大2仪表或控制装置失灵,产生误操作3介质浓度变化,反应剧烈4系统压力平衡破坏,安全附件失灵1整操作,使之稳定2检查、调整3调整介质浓度,稳定操作4修理或更换安全附件,调整系统压力容器渗(泄)漏1密封元件损坏2容器附件损坏容器发生振动,使紧固件松动1更换或修理密封元件2停车修理或更换3消除振动或停车处理容器有过热、跑冷现象1绝热层损坏2偏流1修复绝热层2调整异常振动、声响1容器发生共振或气蚀2操作不正常3紧固件松动1查明原因,消除共振和气蚀2调整操作,恢复正常3拧紧3.5紧急情况处理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并及时上报;3.5.1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容器壁温超过规定值以及容器超负荷运行、经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3.5.2容器主要受压元件或盛装易燃、易爆、有害、毒性程度为中等危害介质的容器发现裂纹、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3.5.3容器所在岗位发生火灾或相邻设备发生事故已直接危及容器安全运行时;3.5.4容器过量充装危及安全时;3.5.5容器的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容器安全运行时;3.5.6容器液位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3.5.7容器与相邻管道发生振动,危及容器安全运行时;3.5.8安全装置失灵、无法调整,危及安全运行;3.5.9发生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中不允许容器继续运行的其它情况。4检验4.1检验单位、检验员、无损检测人员4.1.1从事容器和槽车罐体检验的单位和检验员均应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经资格鉴定考核和认可。4.1.2经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可以从事批准范围内检验工作。4.1.3无损检测人员应按GB9445《无损检测技术资格鉴定通则》的要求取得“技术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响应的无损检测工作。4.2检验性质和检验周期4.2.1容器的检验性质根据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定为:a.外部检查:指专业人员在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b.内外部检查:指专业检验人员在容器停运后的检验;c.耐压试验:指压力容器在内外部检验或修理完成后,进行超过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或气压试验。4.2.2容器的检验周期4.2.2.1容器的检验周期见表2表2安全状况等级检验周期(月)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耐压试验1~3级12≤72≤1203~4级12≤36≤1204.2.2.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内外部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a.工作介质对容器材料的腐蚀状况不明,设计者未能提供或能准确提供腐蚀速率以及对材料的腐蚀速率大于0.25㎜/年的容器。b.材料的可焊性差,在制造或修复时曾多次返修的;c.容器投入使用以来首次进行检验的;d.容器使用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的;e.容器使用超过15年,经检验鉴定确认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使用的;f.持证检验员认为应该缩短的。4.2.2.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内外部检验周期可以适当延长:a.非金属衬里在原定检验周期内使用完好的,但不应超过108个月;b.工作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低于0.1㎜/年,或有可靠金属衬里的,通过一至二次内外部检验确认基本无腐蚀的,但不超过120个月。4.2.2.4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进行容器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的,使用单位必须提前三个月以充分的理由提出申请经公司总负责人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三类容器还应报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方可延长,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对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低于3级的一般不得延长。4.3检验的计划和方案4.3.1检验计划4.3.1.1容器的年度检验计划,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4.3.1.2容器年度检验计划应和设备检修计划同时下达。4.3.2检验方案4.3.2.1根据受检容器的重要性、结构复杂程度、施工工作量的大小以及技术档案资料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编制检验和施工方案。4.3.2.2大型、复杂容器检验和施工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a.容器的主要技术参数;b.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的历史简况;c.方案制定依据;d.检验及施工性质、内容和方法;e.检验及施工前的要求及准备工作;f.缺陷鉴定和处理原则、质量标准及验收方法;g.安全附件的检修和调校要求;h.耐压试验和密封性能试验的要求;i.检验的安全注意事项及防护措施;j.检验及施工人员资格和要求;k.物资准备明细表(主要的施工用设备、仪器、专用工具、主要材料、安全和防护用品);l.检验及施工工作程序或检验、施工工艺。4.4检验的基本原则4.4.1容器的外部检查应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进行壁厚或壁温的测定。4.4.2容器的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和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可选择以下检验方法。a.表面探伤;b.超声波探伤;c.射线探伤;d.金相检验;e.硬度测定;f.元素分析;g.应力测定;h.耐压试验;i.其他最新检测技术。容器的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应结合系统大修或设备单体大修时进行。4.4.3外部检查内容a.容器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处有无裂纹。b.容器或相邻管道有无异常振动和声响,有无相互摩擦。c.与容器有关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其铅封是否完好并在有效期内。d.容器的支座、基础是否下沉、倾斜、破坏、紧固件是否完好。e.有检漏孔、信号孔的容器,有无泄漏痕迹,检漏管是否畅通。f.运行记录工艺控制参数和开、停车情况。g.检查疏水(排污)和放空阀体是否完好、畅通。h.易燃、易爆介质储罐、球罐及管线的接地和防静电装置是否良好。i.室外高塔、罐的接地和避雷装置是否完好。j.运行是否平稳、正常。有无异常现象发生。k.对容器有怀疑和认为有必要的部位进行表面测厚检查。4.4.4内外部检验内容a.包括外部检查的内容。b.审查技术资料、档案。c.结构检查。d.几何尺寸检查。e.材质检查。f.表面缺陷检查。g.壁厚测量。h.焊缝缺陷的检查。i.容器螺栓和紧固件的检查。j.密封面和密封件的检查。4.4.5安全附件4.4.5.1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和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4.4.5.2容器所有安全附件应结合容器的大修或系统年度大修进行解体检查、清洗、修理或更换、并调校铅封。4.4.5.3盛装易燃、易爆和毒性程度为中度、高度、极度危害介质的容器安全阀出口均应装有放空管并引至安全地点。对所有可直接排入大气的可燃性气体放空管应定期吹扫,以保持畅通。4.4.5.4超过起跳压力而未动作的安全阀应重新进行整定、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4.4.5.5使用单位要定期进行容器安全附件检验和更换工作,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容器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接地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