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商事组织法概述一、商事组织的概念与特点商事组织的构成要素商事组织名称/商号法律人格财产责任营利资本成员商事组织的特点商事组织的特点独立性营利性规模性组织性独立人格:独立的名称、责任、财产意思能力一定数量的成员、一定数额的资本非经严格的法律程序,商事组织的法律形态不得随意变更二、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公司合伙独资企业数量最少,作用最大数量最多,作用最小(一)个人企业:独资企业:数量最多,多为中小型企业;有些业务受限制(银行、保险)案例:投资人对企业债务如何承担责任?王某从自己拥有的180万元资产中拿出100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若该企业经营失败而未获收益,并且欠下150万元的债务,当债权人主张债权时,企业的100万元财产显然不足以清偿150万元的债务。那么,对其不能清偿的50万元企业债务,该如何处理?投资人的无限责任:王某应从其个人财产中拿出50万元用来偿还企业债务★小知识: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关系个体工商户:个人或家庭投资并经营;1-2个帮手/不超过5个学徒;均属商事个体;区别:法定规模各有不同:个人独资——8人以上雇工;个体工商户——8人以下雇工私营企业:按所有制形式划分的一种企业类型私营企业的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等(二)合伙:“人的组合”,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但法国、荷兰、苏格兰除外);数量较多,中小型企业(家族企业较多)(三)公司:独立法人资格;“资本的组合”;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三、商事组织法的概念商事组织法——调整各类商事组织的设立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西方国家:不仅约束国内商事组织,也约束进入该国的外资商事组织;我国:调整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对内外资企业采取双重分类标准→不符合国际规则、惯例;立法体系混乱。我国商事组织法的分类我国商事组织法法律类型经济类型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独资企业法内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港澳台资企业法第一章合伙法引例:关于合伙企业2001年8月10日,张某、刘某、王某和赵某等4人共谋出资200万元,成立合伙企业,共同开发某电脑软件。其中:张某出资50万元,刘某出资50万元,王某出资40万元,赵某以技术劳务出资60万元。合伙协议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但未约定合伙的期限。2002年1月20日,该合伙企业与利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软件开放合同,约定2002年11月20日交付成果。合同约定利民有限责任公司研发费用共计100万元。2002年6月10日,合伙人赵某因与合伙人张某、王某发生纠纷,提出要求退伙。由于已临近交付成果之日,而且赵某为该技术研发的主要人员,因而其余合伙人均不同意其退伙。在此情况下,赵某竟不辞而别,并与其他公司达成相似技术开发协议,并于2002年10月10日交付该电子软件。赵某的退伙,使得合伙企业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利民有限公司要求合伙企业承担因此给自己造成的重大损失。【问题】1、赵某是否可以退伙?为什么?2、赵某不辞而别后与另一公司签订协议,继续从事与该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相似的软件开发,是否违法?3、本案该如何处理?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合伙的概念图解合伙协议合伙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共同出资合伙的特征: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一类企业;强调的是“人的组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小贴士:如何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是合伙企业?须具备上述特征,即使其名称中无“合伙”字样,也会被视作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2个或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数上限未作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书面的合伙协议:名称及姓名、业务性质与经营范围、期限、出资方式及金额、利润分配及损失分担办法、经营管理方式、退伙与入伙、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案例1:纽本诉玛斯本案(1984)原告(纽本)与克瑞金签订一份合同,购买约克车行建造的布德莱号汽车,原告付清全款后,克瑞金没有交货就失踪了。原告纽本认为:克瑞金与被告(玛斯本)是合伙人,被告曾向约克车行无息投入85000美元,并以给布德莱号汽车购买元件和其他设备的方式参与了经营,原告到约克车行时,如逢克瑞金不在便总是与被告打交道,被告还从汽车销售中取得利润。被告辩称:其所投入的85000美元属“贷款”,取得汽车销售款是“贷款”的偿还和购买部件等劳务的报酬。法院最后判决被告败诉。【案例评析】被告应被视为克瑞金的合伙人。“贷款”:还款或其时间应固定;劳务报酬:定时定量支付。案例2:凯肯诉就业保障委员会案(1971)由于两名曾在原告凯肯理发店工作的理发师失业未获补偿,被告特拉华州就业保障委员会便对原告进行了罚款。原告不服,诉称:失业的两名理发师并非雇员而是其合伙人,他们所订合伙协议的第一段即明确要建立合伙组织,并且已登记为合伙企业,他们还按章缴纳联邦合伙税。经查明:(1)原告所称“合伙”协议第二段虽规定了原告提供理发桌椅、水电供给和技术,两名理发师提供理发工具,但同时规定在解散时这些东西各归提供者;(2)“合伙协议”第二段仅规定了原告与两名理发师的收入分配方式,未规定共负企业亏损;(3)该协议第四段规定合伙的一切政策皆由原告制定;(4)协议第五段规定了理发师的工作时间与节假日;(5)日常事务中总是由原告和所有的供给者打交道,如购买技术许可、办理保险,并只以自己的名义出租理发店中的财产。法院判决原告败诉。【案例评析】(1)项违反了合伙法的规定:合伙财产于解散时只有全部清偿了债务后才可分配给各个合伙人;(2)项实属支付工资方式,不能构成合伙关系;(3)项表明理发师无经营决策权,非合伙人;(4)项违反合伙协议的通常做法;(5)项证明两名理发师无经营决策权、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3、有各合伙人缴付的出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劳务;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我国——不得有“有限”/“有限责任”字样;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的构成要素合伙人经营条件合伙协议名称出资合伙企业(二)设立程序各国法律要求不同我国:代表/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委托书和代理人合法证明;批准文件)→30日内;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小思考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5万元设立了一个企业,按比例分红,但是以甲的名义注册登记的。Q1:该企业是否属于合伙企业?Q2:若甲的出资是向丁借的,丁是甲的债权人还是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或合伙人?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一)合伙人的权利分享利润;执行合伙事务;监督和检查账目;获得补偿共同执行委托执行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二)合伙人的义务缴纳出资;忠实;谨慎和注意;不得随意转让出资;分担亏损案例:奥茨沃德诉莱凯案(1977)拥有会计师资格的奥茨沃德和莱凯于1966年初成立了一个会计合伙组织,之后两人仍然各自为原先个人服务的客户开帐单。由于关系无法协调,1968年6月,该合伙组织解散了。奥茨沃德指控莱凯在合伙期间不恰当地对几笔账目给“回扣”,即实收账款小于书面账款。法院在查明了这是被告的一贯无害习惯之后,仍然基于被告在合伙期间独自如此所为构成对“合伙诚信”原则的违反,判原告胜诉,被告只得向该合伙组织偿付书面金额与被告实收金额之间的差额。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通常业务行为具有拘束力►权力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新合伙人不负旧债,原合伙人不负新债相互代理原则案例:B银行诉帕哈姆医疗协会案(1995)帕哈姆医疗协会是一个合伙组织,B银行向该合伙组织提供了200万美元的分期偿还贷款。后来,在知悉该贷款仍未还清的情况下,H等三人仍然加入了此合伙组织。该合伙组织后来发生了不能偿付的情形,除变卖合伙组织的财产所得外,B银行仍有120万美元的债务未得到清偿。B银行将该合伙组织、包括H等三位新合伙人在内的所有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鉴于贷款协议签订于H等三位新合伙人加入之前,该三位新合伙人对原告的责任仅限于合伙财产。五、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伙企业的解散自愿解散依法解散合伙协议所订期限届满事后达成协议死亡/退出企业/合伙人破产合伙企业业务成为非法时合伙人之一系敌国公民合伙人精神失常/行为失当企业经营失败难以维持案例: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清偿?某合伙企业由A、B、C、D四个合伙人组成,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例分别为40%、30%、20%、10%。该合伙企业清算时,拥有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100万元、留存收益50万元,负债额200万元,则A、B、C、D四个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50万元债务应按比例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但若债权人只向A、B两个合伙人分别主张40万元和10万元的债权,A、B满足债权人要求后,A因清偿数额超过了其应承担的数额,那么A有权就多偿的20万元,向未足额偿债的B和尚未承担清偿责任的C、D追偿,其向B、C、D追偿数额分别为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六、有限合伙有限合伙——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课后思考合伙企业的对内、对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