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制改革方案据人民日报报道,近日,中央审议通过了有关农民股份合作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改革试点方案。纵观方案内容,对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逐步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实现农村生产要素配置效率的提升,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农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制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布局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方案》指出,要按照“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进行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改革主要集中于三方面:(1)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首先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在此基础上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2)对于经营性资产,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探索发展农民股份合作。(3)对于非经营性资产,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方案》明确提出要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有条件地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权、继承权试点,慎重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权、担保权试点。《方案》要求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对于此次公布的《方案》,我们点评如下:一、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即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规定农村土地由集体所有,包产到户。较之计划经济时代的公社制度,联产承包制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农村土地由集体所有的规定阻碍了农村土地的市场化流转,从制度上限制了内生性的土地大规模开发动力。此次《方案》明确指出在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确权的基础上,探索土地股份合作等形式,其实质是放松对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土地的交易限制,逐步放松农村土地的市场化交易,包括以土地入股实现大规模集约化农场式农业生产,以及更进一步的有偿退出等等。这一改革方向为未来我国农业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型,进一步释放农村潜在剩余劳动力,促进全面城镇化改革均具有深远的影响。二、兴起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乡镇企业因为较少受到经济计划的约束和管制,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一度成为国有经济之外最为重要的增长引擎。然而,我国数目繁多的乡镇企业经历了多年发展之后,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为私人资本所控制。但不同于城镇的个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形态,乡镇企业往往在土地、资源、劳动力等方面依赖农村集体资产和当地农民的支持,因而在利润和工资分配方面往往与所在乡镇和农民群体之间存在较为紧张的关系。《方案》深刻意识到集体经营性资产(多为乡镇企业)权属不清、保护不严等问题,造成农村集体权益被侵蚀,因而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明确集体产权,股份量化至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并在此基础上探索股份合作、有偿退出等市场化流转制度。这一制度安排对于明确乡镇企业股权构成、实现农民个人财产性权利,促进乡镇企业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促进农村生产资料的市场化定价与流转,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亦应注意到,由于受到当前法律框架的掣肘,《方案》尽管已提出明确的试点方向,但试点的具体推进过程仍需详细设计、谨慎推进。对于《方案》试点细则与进一步的安排,我们将持续关注。其他重点关注:(1)隔夜全球动态:欧美央行安抚市场显效,美国消费者指数恢复至危机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