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参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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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通知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贯彻5号文件、11号文件及4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超龄人员参保经办工作指南》中第二章第二条第3款“现与机关事业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可参加养老保险。临时工参保手续的办理:1、参保资格审核。县企保局负责参保资格审查,参保单位应向县企保局提供临时工的工资发放记录、劳动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财务记账凭证等原始资料,以证明该临时工连续至今在本单位工作。△申请时仍发放工资的,可以认定临时工目前仍与参保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可办理参保手续。2、参保档案的建立。对于经认定目前仍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初审经办机构应自开始缴费之日起,复印以上原始资料。△参保单位和初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分别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并分别加盖单位印章,以此为基础建立临时工参保档案。3、参保缴费办法。△企业临时工参保缴费办法,按下列执行:《劳动法》实施前企业使用、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的人员,按当时当地规定的缴费时间执行。《劳动法》实施前企业使用、未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的人员,从1995年1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不补缴,也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劳动法》实施后企业使用、未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的人员,从使用当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参照豫劳社养老[2009]5号文件中有关内容执行------现与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法》实施前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1995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之前不能补缴,也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使用当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当时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对应缴费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利息。------计息和记账办法。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的利息,按照建立统账结合制度第一个缴费年度原省劳动厅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后的利息,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其中单位缴费部分利息按照当时账户规模相应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利息计入个人账户。利息按复利计算。5、时间与要求:时间截止2011年12月31日,要求以单位统一上报审定。6、详细规定请咨询县企保局,或查阅随转发的有关文件。特此通知唐河县卫生局2011年11月12日【发文机关】:【文号】:豫劳社养老[2009]5号【成文时间】:2009-01-08【主题词】: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精神,为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企业和职工参保等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关于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漏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已参保城镇企业中目前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漏保人员,按照下列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按照当时当地规定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执行。(二)缴费基数。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和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之后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的规定执行。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至实行市级统筹之间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选择,其间缴费年度的指数对应为0.6或1.0。(三)计息和记账办法。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的利息,按照建立统账结合制度第一个缴费年度原省劳动厅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后的利息,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其中单位缴费部分利息按照当时账户规模相应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利息计入个人账户。利息按复利计算。(四)待遇计发。1、1986年9月30日以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次月起发放养老金;1986年10月1日以后至参保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参保并足额缴费后,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2、参保时已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但未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其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其补办退休手续,并在相关手续上注明“补办”字样。3、上述人员的养老金标准按其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当时当地的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标准低于400元的按400元发给。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的养老金不补发,也不参与历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后我省再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参与调整。二、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但其参保前在城镇企业工作且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连续工龄的时段,可按照本意见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补缴。这部分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三、关于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延续缴费问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向后延续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延续缴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其办理退休手续时的计发办法计发。四、关于已参保企业和职工欠费处理问题为积极应对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切实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参保企业和职工过去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年内补缴的,补缴本金的同时,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记账利率补缴利息,不再收取滞纳金。2009年年内没有补缴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以及经稽核、监察发现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照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免。五、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处理问题现与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法》实施前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1995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之前不能补缴,也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使用当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当时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对应缴费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利息。计息和记账办法同本意见第一条第(三)项。六、审核事项和工作要求1、未参保人员办理参保补缴手续,须提供本人档案等材料。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参保,须同时提供历年工资发放表。2、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参保,由县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省辖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报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3、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企业和职工参保等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认真审核。弄虚作假的,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已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理。二○○九年一月八日【发文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号】: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成文时间】:2010-07-23【主题词】:社会保障养老保险五七家属工△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统筹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09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将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选招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未参保人员以及没有经过正式招工但目前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未参保人员、已参保企业中的漏保人员等,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但是,还有部分没有经过正式招工、目前也不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但过去长期在城镇企业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原“五七工”、“家属工”,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他们中多数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且由于当年已办理“农转非”手续,现在也无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切实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经慎重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将符合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条件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劳动法》实施(1995年1月1日)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满5年,或者《劳动法》实施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目前累计满10年;(二)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补费办法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以本人自愿为前提,按照下列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一)补费时间。鉴于这部分人员1995年之前从事临时性工作的时段不符合国家关于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允许其最早从1995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至少补缴15年。(二)缴费基数和比例。以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基数,按照当时当地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执行,其中:1、参保时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从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三个档次中自选一个作为补费基数。相应年度的指数分别为0.6、0.8、1.0。2、参保时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从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两个档次中自选一个作为补费基数。相应年度的指数分别为0.8、1.0。3、参保时不满60周岁的,以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补费基数。相应年度的指数为1.0。(三)计息和记账办法。利息以对应缴费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复利计算。补缴完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经办机构为其补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记账规模与当时当地对应时段企业职工的记账办法相同。(四)1995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账户的行业单位,1995年1月至建立个人账户期间的缴费比例和记账规模,按照本行业建立个人账户第一年的缴费比例和记账办法执行。三、待遇计发(一)符合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参保补费后,达到政策规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应一次性补缴满15年。养老金标准按其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的计发办法计发,从应缴本金和利息补缴到位的次月起开始发放。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我省再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参与调整。(三)参保补费后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后顺延缴费至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再办理退休手续。参保时从事城镇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本通知规定补缴至参保当月,从次月起可申请改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向后继续缴费。其中,女性参保人员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向后继续缴费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手续。四、其他问题(一)使用原“五七工”、“家属工”的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的参保登记、原始资料收集整理、参保资格审核、退休审批和待遇领取手续办理等工作;原单位不存在的,由本人提供证明自己符合本通知规定参保条件的各种原始资料。(二)按照本通知规定参保的人员,出生时间认定原则上以其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原始资料记载为准,原始资料无记载的,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三)符合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行业单位的原“五七工”、“家属工”,随其主体参保。(四)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参保,由县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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