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改革的主要内容二、我省改革涉及的政策要点怎么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内容广,政策性强,重点可以概括为四方面改革:一是改革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模式。二是改革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待遇确定机制。三是改革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机制。四是改革了养老保障的体系结构。一、改革的主要内容2二、我省改革涉及的政策要点3•两个重要文件:•一是省政府实施意见,也就是鲁政发〔2015〕4号文件;•二是向两部后印发的实施办法,也就是鲁人社发〔2015〕46号文件。(一)改革的范围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4要严格按照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不得开政策的口子。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人员的范围5国家要求机关和参公单位,都要纳入参保范围。其它事业单位,国家明确规定,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单位的范围6我省事业单位参保范围确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凡没有真正实施改企转制的,且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今后改企转制到位后,再规范纳入企业养老保险。71.个人缴费的核定个人缴费=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规定的工资项目之和。8(二)养老保险如何缴费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规范后的津贴补贴、④年终一次性奖金。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①基本工资、②我省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师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特教津贴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绩效工资。对于我省规定的改革性补贴(主要包括住房补贴、物业补贴和采暖补贴)、奖励性补贴(精神文明奖、特殊岗位奖励)这些补贴项目都不能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0缴费比例,由国家确定,全国统一。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与企业职工相同,都是8%,职业年金缴费为4%。118%4%2.单位缴费的核定一是缴费工资总额的确定。两部《通知》规定,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12二是缴费比例。国家要求,各地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要统一按20%执行,不允许存在差别,主要目的是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缴费政策。职业年金按8%缴费。13(三)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从过去的简单的退休时点工资打折的办法,改为与企业基本一致的,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时间等多因素挂钩的机构。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14“老人”即: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退休金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15“新人”即: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两部分组成: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16“中人”即: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7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过渡期结束后,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完全执行新办法。184.关于中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指数的认定。一是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确定。按照两部28号文件规定,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况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9二是关于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按照国家国求,视同缴费指数表的确定,遵循新老办法待遇平衡的原则,以“新办法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老办法待遇”为前提,按照不同工作年限,倒推测算出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人员新老办法平衡所需的视同缴费指数。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和工作年限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2021分年度覆盖率情况表退休年份人数老办法金额(元)新办法(元)覆盖率201523405220.606062.6289.40%201622545808.436717.6789.71%201724256342.227319.2689.36%201822156656.187535.1484.66%201920287258.468158.9183.03%202024758023.229002.6882.95%202123979026.1410021.4882.94%2022398510114.7111142.2586.10%2023511011249.8312163.2283.49%2024445612055.2412886.4879.11%5.关于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等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也按此办理。22关于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标准问题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现行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23关于资金渠道问题。国家规定“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我们考虑,奖励所需资金,应当由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明确资金列支渠道。一般情况下,主要是由奖励单位或用人单位负担的。24《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省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25(四)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1.退休审批权限的确定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不变,原则上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退休时间以具有干部管理权限单位确定的时间为准。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实质性启动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先按现行政策办理退休手续,但属于“中人”,不是“老人”。(五)退休管理服务政策262.提前或延缓退休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延缓退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以其实际缴费(含视同缴费)情况计发基本养老金。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直至延缓退休期满。对于退休年龄和提前退休的有关规定。这次改革不涉及退休年龄问题,相关规定仍然有效。2728参保人员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退休灵活就业人员男60555060女干部55454555工人503.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一是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统筹内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具备资格的商业银行发放。二是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三是加强街道、社区人社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91.职业年金适用范围职业年金的适用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基本一致。对于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不再建立职业年金。(六)建立职业年金制度302.职业年金资金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规定,职业年金资金来源由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二是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缴费来源就是本人工资收入,由单位代扣。313.基金管理和积累模式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相同,使用完全个人账户管理,便于个人权益记录和明晰。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单位缴费部分,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实行实账积累,财政全额供款单位采取记账方式。工作人员退休时,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含本息)一次性记实。实账积累的职业年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324.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工作人员退休后,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以下任选其一,并不再更改。(1)可以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2)也可以选择按照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受继承权。335.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转移衔接和支取工作人员变动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未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除退休、出国(境)定居、死亡外,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