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简介州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杨琳2015年12月一、社会保障•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改革和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慈善事业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一)定义、特征与功能•社会保障指的是: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公共措施,以保护其成员免受疾病、生育、工伤、伤残、年老和死亡造成的停薪或收入大幅度减少而出现的经济损失及社会贫困,并对其社会成员提供医疗照顾和对有子女的家庭提供津贴。•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安全网,是现代国家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等内容。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或者说是代表国家的政府。•社会保障的对象是丧失了劳动能力者或生活困难的人群。•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是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实施的保证和依据是相应的社会立法。(二)主要模式•国家保障模式。这种模式又称为普惠制,以英国和北欧国家为代表。主要是实行全民保障,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如年龄、收入水平等)就可以申请领取待遇,资金来源于国家一般税收,享受者预先缴费,保障标准与申请人原有的收入无关。•社会共济模式。这种模式以德、法、日等国为代表。主要是由雇主雇员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形成专项基金,国家给予免税优惠或财政补贴;待遇水平通常与缴费水平成正比。被广泛应用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各个领域。•储蓄积累模式这种模式也称公积金计划,以新加坡、智利为代表。主要是政府为每个劳动者建立强制性的储蓄性个人账户,将雇主和雇员的缴费记入其中。二、社会保险(一)定义和类型•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在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后,参保个人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险给付(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保障基本生活、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保险。(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不同•保险的性质和目的社会保险是保障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商业保险是获取利润,以营利为目的。•保险对象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全体公民或劳动者;商业保险是自愿参加的社会成员。•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费由个人、单位、政府三方面合理负担;商业保险费由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管理体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人社部门;商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商业保险公司。•采取的手段和方法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行为,国家强制执行;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自愿参加。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一)养老保险的概念•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相关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就其保险范围、保险水平、保险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或行业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二)改革的主要原因•从制度内部看:•主要有两个矛盾:一是退休人员按单位管理,退休费用全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甚至出现了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的现象。二是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是以工作人员退休前的“最终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分档计算;档次划分比较粗,难以体现同级别干部任职长短的细致区别,更无法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从社会层面看:•由于上世纪90年代,企业改革了原有退休制度,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其他就业群体也陆续进入到这一制度范围。目前只有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原有退休制度,不同的退休养老保障制度模式产生了“双轨制”、“待遇差”的矛盾,以上这些矛盾日益积累,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要求加快改革、实现养老保障制度公平的呼声越来越高。(三)改革的重大意义和基本原则•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重大意义:•一是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二是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三是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四是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是权利义务相对应。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实现由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险转变;•二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待遇确定机制,从按退休时“最终工资”打折计发退休费转变为按整个职业生涯的缴费计发基本养老金;•三是量力而行。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四是平稳过渡。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老人”,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通过将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和采取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五是稳步推进改革。先解决制度不统一问题,推动基本制度并轨,化解当前突出矛盾,再结合顶层设计,逐步完善相关政策,理顺各方面关系,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四)改革的目的•二是改革退休养老待遇确定机制。这是对退休养老待遇确定机制的重大改革,原来是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发退休费的。改革后,主要按照本人历年缴费多少、缴费期长短来计算养老金标准,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变动可以精细计算到每年、甚至每个月,更富有激励性,同时这也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的,体现基本规则的公平;•一是改革基本制度模式。即从原来的单位保障方式改为社会保险方式;•三是改革待遇调整机制。改革后,待遇调整要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调整办法突出与个人的缴费多少和长短挂钩,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四是改革养老保障的体系结构。(五)改革的政策要点•1.实施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含编制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编制外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2.缴费比例和基数:•缴费比例: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工资,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存储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云南省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个人缴费基数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后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改革性补贴。•国家统一津贴补贴(纳入退休待遇项目):警衔津贴、海关津贴、艰边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年终一次性奖金。•云南省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政策内奖励性绩效工资、一个月基本工资额度。•国家统一津贴补贴(纳入退休待遇项目):特教津贴、艰边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3.养老金计发办法:2014年9月30日前的退休费计算方法基本工资打折+退休人员补贴工作年限比例35+90%30-3585%20-3080%10-2070%(国人部发[2006]60号,国人部发[2006]88号)•2014年10月1日后养老金计算办法•“老人”(201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人员):•保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中人”(2014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新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对改革前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同时设定10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本人个人账户累计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国发[2015]2号,国办发[2015]3号,国办发[2015]18号,人社部发[2015]28号)•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3)•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老办法待遇标准=••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增长率,n∈[2015,N],且•;•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国发[2006]22号,国人部发[2006]60号,国人部发[2006]88号,•国办发[2015]3号,人社部发[2015]28号)NnnGCBMA20151)1()(1nG02014G•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基本工资指数+艰苦边远地区指数+过渡调节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