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课 职业卫生监管及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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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及职业卫生监管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2002年颁布,3次修订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法律、法规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0号)正在修订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90号)法律、法规7.《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8.《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9.《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10.《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法律、法规1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48号)(49号)职业病防治法(50号)(90号)第一版:2002年5月1日正式施行。第二版:2011年12月31日施行。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的职责划分。侧重于职业病诊断过程的分工。第三版: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建设项目“三同时”,取消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需要资质的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原先的审核、审查改为备案和监督核查。《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过程第四版:2017年11月5日正式施行,修订内容主要是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取消资质认可,只需要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职业病诊断需要三名诊断医师的限制。《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过程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是:“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47号令立法宗旨:两个责任,一个权益用人单位的职责也就是安全监管的重点,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的职业病的法律法规标准去履行自己的责任。三条总原则:1.创造条件,保障健康。2.防治主体用人单位职责一、机构和人员二、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四、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五、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六、工作场所检查内容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八、职业健康监护九、职业病诊断十、职业病事故十一、职业病危害告知十二、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正常生产过程的职责一、机构和人员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防治法)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47号令)3.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47号令)思考:与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关系?正常生产过程的职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罚则:总局47号令第49条第2款:“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1.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第2款:“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2.47号令第11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罚则:总局47号令第49条第1款:“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要求:制定+公示)1.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第3款:“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47号令第11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可合并)(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要点:1.是否按规定制定完善;2.是否在公告栏进行公示。罚则:1.《职业病防治法》第70条:“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47号令第49条:“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建议不要合并,严格按要求做)1.《防治法》第20条第4款“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2.47号令第34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3.《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要求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罚则:47号令第49条第4款“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1.《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3.申报内容(48号令)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4.变更申报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5.注销申报第九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罚则: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工作场所检查内容(一分开,二防护,三健康)1.《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2.47号令第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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