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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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一、破产法概述(一)破产制度及其历史沿革(二)破产法相关背景知识(三)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一)破产制度及其历史沿革1、破产的概念和特征2、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3、破产的财产分配规则破产的概念和特点概念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在法院的监督和管理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债权实现的特殊形式:(1)适用条件特殊——必须有破产原因客观存在(2)适用目的特殊——以债务人主体消灭为目的(3)适用程序特殊——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4)适用范围特殊——债务人所有财产为对象2、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历史沿革:债务人以其生命和身体对债权人负责→禁止对债务人的过分虐待→逐步形成债务人人格与财产的分离→破产人免责制度产生→现代破产制度立法本位的发展脉络:债权人本位→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本位→社会利益与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平衡本位3、破产的财产分配规则问题提出:公共池塘(commonpool)现象分配原则:重分蛋糕与做大蛋糕重分蛋糕——传统破产法以清算为中心~有序的财产分配方式~尽可能节约分配费用做大蛋糕——发挥破产财产增值功能~更高级的分配方式~企业整顿制度(二)破产法相关背景知识1、破产法概念2、破产法渊源3、破产立法主义及其发展4、作用破产法概念破产法是调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宣告其破产时,由法院对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由法院主持进行和解等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渊源单行破产法民商法、经济法、·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国际破产规范破产判例其他渊源破产立法主义及其发展:由商人破产主义向一般破产主义发展;由有罪破产向无罪破产发展;由债权人利益主义向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利益主义发展;由以破产清算为中心向兼顾和解整顿等破产预防性制度发展(三)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组成及沿革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颁布-2007年6月1日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4、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5、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破产申请与管辖(一)破产原因(二)申请人范围(三)破产案件管辖(四)申请时效(五)破产费用承担(一)破产原因1、概念破产原因,是指适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2、破产原因的立法例破产原因概括主义破产原因列举主义3、破产原因分类不能清偿债务——支付不能资不抵债——债务超过停止支付——主观状态的推断我国关于破产原因的具体规定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申请人范围1、债权人2、债务人3、例外情况:清算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三)破产案件管辖法院对破产案件有专属管辖权一般是债务人所在地法院或债务人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院,但是,有例外。我国关于破产管辖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四)申请时效破产原因产生提出破产申请的有效期限,一般破产法没有作出明文规定破产申请权作为实现债权的一种方式,应遵守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破产申请提出后,产生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五)申请文件1、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2、债务人提出申请还需要递交财务会计报告、债权记录;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六)破产申请撤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受理后不得撤回(七)破产费用承担1、破产财产拨付2、破产费用的组成3、作用及具体标准介绍三、破产案件的受理(一)对破产申请的审查(二)发布通知和公告(三)指定破产管理人(四)受理债权的申报(五)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二)发布通知和公告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2、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3.通知及公告内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三)指定破产管理人1.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2、向管理人交付财产3.在破产程序进行中,管理人应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尽职工作(四)受理债权的申报1、受理破产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有权申报2、人民法院确定申报期限30日-3个月3、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4、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报。否则失去分配破产财产权利5、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管理人对于申报的债权,应当指派专人负责登记造册(五)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1、对有关破产企业经济纠纷案件的效力2、对债务人个别性清偿行为效力的影响3、对破产企业未执行合同影响四、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五)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全体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整体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2、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3、债权人的代理人4、法定列席人员:管理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主体:~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四)债权人会议决议1、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2、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4、两种除外情形(五)债权人会议的职权:61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六)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五、破产重整制度及其发展(一)重整申请与受理(二)重整期间确定(三)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四)重整计划的执行(五)重整期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六、破产和解制度及其发展(一)申请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过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中止破产程序协议,以实现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目的的法律制度。(二)和解协议制定通过认可执行七、破产宣告的程序与效力(一)破产宣告的程序(二)破产宣告的效力(一)破产宣告的程序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查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判行为。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程序法破产程序实质性阶段破产实体法开始调整开始开始开始调整(二)破产宣告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成为破产人对债权人的效力——一般债权人不得单独行使债权对第三人的效力八、破产清算与破产程序的终结(一)破产清算(二)破产程序的终结(一)破产清算成立清算组整理及评估破产企业财产确定破产财产数量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依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偿完毕终结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分配制度(1)破产财产的组成(2)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破产财产的组成组成规则:先圈地,再补充圈地规则: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补充规则:取回权、别除权抵消权、追回权关于破产财产确定的相关制度取回权制度——没有所有权的财产——取回38别除权制度——所有权行使受到抵押、质押、留置等限制的财产109110抵消权制度——债权人对破产人负有的债务,与其债权先行抵消。40追回权制度——破产案件受理后以及受理前法定期限内实施的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的处分财产行为无效。31-36分配方案及其确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②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③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④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⑤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第一顺序: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二顺序: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三顺序:破产人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四顺序:普通破产债权。具体分配方式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例外: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二)破产终结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例外: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非常感谢大家!祝每一位同学都能取得令自己满意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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