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第一节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判决第二节行政诉讼的第二审判决第三节行政诉讼的裁定与决定第一节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判决一、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概念二、一审判决种类与适用条件三、一审判决的效力二、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的种类与适用条件(一)维持判决8(二)撤销判决9(三)履行判决10(四)变更判决11(五)确认判决12(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14(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符合法定程序,即指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二、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1)应当适用此法而适用了彼法。(2)具体行政行为运用了无效的法律、法规。(3)适用了正确的法律、法规,但援引条文错误。(4)违反了法律冲突适用规则。(5)没有考虑特殊情况,而考虑一般情况适用法律、法规。(6)实施处罚时,应当并罚而未并罚,不应当并罚却处罚。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二、条件1)被告依法负有职责,应履行一定的义务2)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二、•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变更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而进行的判决。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变更判决,是人民法院拥有司法变更权的具体表现。•1)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变更权只能在行政处罚的范围内。•2)人民法院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判决变更,并非对所有的行政处罚行为都可以判决变更。二、•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所做的一种评判,不同于撤销判决直接消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也不同于变更判决直接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是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做出认定。(1)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做出确认其合法或有效的判决;(2)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时,可以做出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的判决;(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可以做出确认该行为违法的判决;(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可以做出确认其无效的判决。二、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二、三、一审判决的效力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结果,一经做出,就具备了法定效力,对当事人便有约束力,尽管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不发生执行力,但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当事人,都不能随意改变或无视它的存在。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节行政诉讼的第二审判决一、审判决的概念二、种类与适用条件一、行政诉讼第二审判决的概念二审判决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运用第二审程序对案件所作的判决。第二审判决不仅要对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所涉及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做出结论,还要对第一审裁判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做出结论。二、行政诉讼第二审判决的种类与适用条件•(一)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依法改判•1、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2、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判的……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第三节行政诉讼的裁定与决定一、行政诉讼裁定的概念与特征•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者在判决的执行过程当中,就程序问题所作的处理。•特点:1、裁定是人民法院解决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是对程序问题做出的判定。2、裁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做出。3、由于裁定所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因而其法律依据是程序性规范。4、裁定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的形式。二、裁定的种类及适用条件1、裁定起诉不予受理。2、裁定驳回起诉。3、裁定管辖异议。4、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5、裁定财产保全。6、裁定先予执行。7、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8、裁定中止诉讼。9、裁定终结诉讼。10、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1、或者终结执行。12、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13、移送或者指定管辖。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裁定的法律效力(1)凡审判人员为组织诉讼所作的裁定,不经宣布或者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一审法院做出的裁定起诉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异议,可以在一审法院做出裁定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的,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三、行政诉讼决定的概念•行政诉讼中的决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司法意思表示。裁定与决定的区别(1)适用的对象不同。判决是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终结时,就实体问题所作的判定。裁定可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出,也可能在执行过程中做出。决定只适用于一些特殊问题。(2)适用的范围不同。决定只适用于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如回避、决定再审等。(3)表现的形式不同。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做出,而裁定和决定既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口头的裁定和决定应当记入笔录。四、行政诉讼决定的种类与适用条件(一)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即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二)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的,通常由审判长当庭做出口头决定,记入笔录即可;处罚款、拘留的,经院长批准,由合议庭做出书面决定。(三)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四)审判委员会对己生效的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五)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六)有关执行程序事项的决定行政诉讼决定的形式口头决定\书面决定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行为的人做出的罚款和拘留决定,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或裁定的罚款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决定书的形式。对当事人申请回避做出的决定,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对妨害诉讼行为的人做出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的决定,审判委员会对重大或疑难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以及其他处理内部关系的决定,实践中通常仅制作笔录,记录在案。行政诉讼决定的效力决定一经做出,当即发生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立即付诸执行。对影响当事人的权利的决定,当事人可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因当事人申请复议而停止决定的执行和影响决定的效力。决定发生效力后,如果发现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可由做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但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也不能通过上诉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