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行政诉讼程序第一节起诉与受理一、起诉的条件(一)起诉的概念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原告行使起诉权的单方诉讼行为,是人民法院对相应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起诉有两种类型:1、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经复议后向法院起诉(二)起诉条件1、原告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5、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1)15日•《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3个月•《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2年•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起算,但逾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4)20年和5年•《司法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受理1、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做出如下的处理决定:(1)受理;(2)告之起诉人补正;(3)裁定不予受理。2、法院在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第32条第2款)3、“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受理,又不做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第32条第3款)第二节第一审程序第三节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1、在审判组织形式上,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律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必须是3人以上的单数。2、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二审的判决类型•1、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或裁定,发还重审。•2、依法改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者,应依法改判。二审法院在改变一审判决的同时,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做出重新评价和判决。•3、维持原判。第四节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必须经过的审理程序,不具有审级的性质,是第一审、第二审以外的检验法院已结案件办案质量的一种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因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不同,分别适用以下三种提起程序:1、人民法院院长通过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2、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3、人民检察院抗诉第五节执行程序•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执行根据(1)行政判决书。(2)行政裁定书。一是关于财产保全和先行给付的裁定;二是对行政判决书中的错误进行补正裁定;三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行政判决的裁定。(3)行政赔偿调解书。(4)行政附带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5)决定书。主要有两种:一是对妨碍诉讼的行为的实施者处以罚款或者拘留的决定;二是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的罚款的决定。二、非诉讼的强制执行•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第七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行政诉讼法适用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法律规范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之中,从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的活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应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规章,即参考、依照规章的有关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规章的选择适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五条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第六条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