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历史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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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历史回顾土地改革是1927年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革命根据地开始的(当时称土地革命)。1927~1937年间,各革命根据地都先后颁布了土地法令,废除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把地主的土地、公共土地及富农多余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这一时期是中国土地改革的开创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在实践中摸索前进,及时总结经验,到1931年春,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正确的土地革命政策,主要内容是:依靠雇农、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由于缺乏经验和其他原因,这一时期的土地革命出现了不少偏差,其中以王明所推行的“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过“左”政策,造成的危害最大。改革时期的墙上标语贫农分得体地的凭证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了联合地主共同抗日,在土地政策方面作了让步,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改为减租减息政策,即实行“二五减租”和“分半减息”(减租减息),借以减轻农民所受的封建剥削,提高他们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同时实行交租交息,借以照顾地主的利益,团结对敌。这个政策在抗日战争胜利后继续实行了一段时间。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决定改变土地政策,即由减租减息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五四指示”没有一般宣布废除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而是赞成、批准并领导农民通过清算等途径以“有偿方式”等多种方式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同时,对中小地主作了较多的照顾,富农的土地一般不动。这样做,是从当时的历史条件(全国内战尚未爆发)出发的,是正确的。“五四指示”原件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开始以后,1947年7到1947年9月,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对“五四指示”中的某些不彻底性作了明确的改正。会后,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进一步深入地开展起来,在老解放区很快完成了土地制度的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6月30日,由毛泽东主席发布命令公布施行。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根据建国以后的新形势,对半封建富农(又称旧式富农)的政策作了重大的修改,即由过去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的政策改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土地改革法公布以后,从1950年冬开始在全国广大地区分期分批地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到1952年底,除了西藏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及尚未解放的台湾省以外,广大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都宣告完成。连同在这以前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老解放区,全国共有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7亿亩的土地和大批生产、生活资料,免除了过去为耕种这些土地被迫向地主缴纳的每年达3500万吨粮食的苛重地租。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中国农村的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占农村人口约90%的贫农、中农(雇农已不复存在)占有全部耕地的90%以上,原来的地主富农只占有全部耕地的8%左右,另有2%的土地为农村其他人所占有(包括部分公用土地)。这说明土地改革把在中国延续了2000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埋葬了,起而代之的是农民的个体的土地所有制。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没收地主的土地,无偿分给农民。•1950年冬,除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全国范围的土改展开。•1952年底土改完成,3亿多农民获得了7.5亿亩土地,免除了每年7亿斤粮食的地租。•由此形成了土地的农民个人所有制。农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一,依据•把私人农业转变为集体农业,是社会主义革命的重要步骤和内容。•小农经济的两极分化。土改后不久,贫苦农民出卖土地的现象有加剧的趋势。•工业化。社会主义工业化不可能建立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上,需要有一个强大的农业。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实践第一阶段(1953-54):农业生产互助组(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土地等生产资料农民个人所有,相互帮助,生产合作,组织规模小。)第二阶段(1955上半年):农业生产初级社(土地等生产资料农民个人所有,由合作社统一安排使用,收入不仅按个人投入的劳动进行分配,土地和大型农具也入股分红——“半社会主义”)。第三阶段(1955夏-1956):农业生产高级社(土地等大型生产资料归集体公有,统一经营,按个人投入的劳动进行分配。)–*注意每个阶段的时间;并不是所有地方都经历了上述三个阶段,很多地方是“一步登天”跨入社会主义对农业合作化的基本评价:•在一个落后的农业大国完成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前所未有的创举,方向是正确的。•合作化后期犯了“左”的错误:要求过急,工作过粗,形式过于简单划一,背离了自愿原则,留下了很多遗留问题。•公有制的选择是正确的,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集体统一经营)则是错误的。人民公社制度及其失败一.人民公社的建立•人民公社是在炽热的政治氛围和很短的时间中,通过“小社并大社”进行和完成的。•1958.8-11月,三个月内全国74万个农业合作社合并为2.4万个人民公社,入社农户达99%。二.人民公社的制度特征1,“一大”:生产的规模大(大呼隆)2,“二公”:公有化的程度高(归大堆)3,“三平”:分配的平均主义(大锅饭)4,政社合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人民公社弊端的初步显现——公社成立初期农业生产的下降00.511.522.51952195319541955195619571958195919601961196219631964粮食(亿吨)农业产出指数三.人民公社制度的弊端1,产权弊端理论工具:产权理论的要点(1)产权的内涵:产权是人们制定的行为规范。(2)产权是一组权利(权利束),一般包括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3)产权可分解于不同的主体,增加了资源配置的机会,因而可以提高效率;但界定给每个人的产权必须是排他的。(4)产权的类型及其效率机制(私人产权、公共产权、集体产权)。(5)产权界定的原则:成本最小人民公社产权弊端的表现(1)模糊的产权•人民公社是一种公共产权制度,公社的财产名为“集体”所有,但没有明确的产权主体——集体是谁?形成“人人所有,但人人不管”的无主局面。(2)残缺的产权•何为产权残缺?(P31-32)•人民公社的产权结构残缺:土地的种植权,农产品的定价权、销售权,农地的转让和处置权,完全由国家控制。•产权行使的困难:公社内各级组织和农民享有的产权被严重弱化。人民公社失败的实证证明012345671,人民公社时期农业生产水平的低下19573.062.66.619783.192.35.1人均占有粮(百公斤)人均占有棉(公斤)人均占有油(公斤)00.511.522.52.人民公社时期农民生活水平的低下19572.050.7919771.881.24农民人均消费粮(百公斤)农民人均消费(百元)家庭承包制及其创新一,家庭承包制的变迁过程•1,包工到组、包产到组(农民生产小组按承包的工作或产量计酬)•2,包产到户(农户个人按承包的产量计酬)•3,包干到户(大包干:农户交够国家和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并不是所有地方都经历了上述三个阶段农业生产承包制的发展过程未实行责任制4.90.80.50.1其他责任制6727.3包产到户16.94.9包干到户11.26797.898.91981.6.1982.6.1983.12.1984.12.1978年11月24日晚上,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西头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挤满了18位农民。关系全村命运的一次秘密会议此刻正在这里召开。这次会议的直接成果是诞生了一份不到百字的包干保证书。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有三条:一是分田到户;二是不再伸手向国家要钱要粮;三是如果干部坐牢,社员保证把他们的小孩养活到18岁。在会上,队长严俊昌特别强调,“我们分田到户,瞒上不瞒下,不准向任何人透露。”在1978年,这个举动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也是一个勇敢的甚至是伟大的创举。1979年10月,小岗村打谷场上一片金黄,经计量,当年粮食总产量66吨,相当于全队1966年到1970年5年粮食产量的总和。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一次重要谈话中公开肯定了小岗村“大包干”的做法。当时国务院主管农业的副总理万里和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对这一举动表示的支持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农村改革势在必行。1982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正式出台,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此后,我国政府不断稳固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鼓励农民发展多种经营,使广大农村地区迅速摘掉贫困落后的帽子,逐步走上富裕的道路,中国因此创造了令世人瞩目的用世界上7%的土地养活世界上22%口的奇迹。•中国农村的改革,是一场真正的革命。正是这一场革命解决了十二亿中国人民的吃饭问题,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活力,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创造了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这一改革从根本上废除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制度,抛弃了归大堆、大锅饭、平均主义的体制,把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交给了农民去管理、去经营。与此同时,大幅度的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减轻农民负担,使农民得以休养生息,并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允许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允许兴办乡镇企业等等;继而取消了实行多年的“统购统销”制度,陆续放开了绝大部分农产品价格,发展市场经济。农村的改革以及与之配套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的出台,使农民得到了自主、自由和实惠,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充分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它的意义不亚于全国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从而为我国农业生产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一举结束了我们这个十二亿人口的大国始终难以解决温饱的历史,奔向小康之路。从1979年开始,直到80年代末,可以说是我国农村的黄金时代,连年五谷丰登,六畜兴旺,农民生活显著改善,呈现一派欣欣向荣、喜气洋洋、国泰民安的景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人均一亩三分田,土地被人为的分割成了小块土地,不能产生经济效益。生产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民是小农,农业生产是分散的小农经济,积累少甚至没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是市场主体,农民既要低头种地,又要抬头看市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也充分的暴露出来,这使得农民进入市场太难,阻碍太多,费用太高。农产品进入不了市场,谷践伤农。即使进入了市场,也是“粮农获利少,粮商获利多”一是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方面,在坚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同时,将允许农民拥有更加充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尤为值得注意的是,胡锦涛透露将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实际上是承认了农民对土地的拥有,并允许其转让、出租甚至出售。二是在实现土地流转的前提下,通过土地的集中,打破一家一户式的小农经济模式,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现代农业,从而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一)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二)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土地流转的基本形式•转包:原承包人把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转给第三方。转包时,受让方只对转包人承担责任,并不改变原来的承包关系(与集体)。•转让:原承包人把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的承包责任转让给第三方,终结了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变更了承包人,形成了新的承包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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