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次课证据种类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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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TheLawofEvidence主讲:魏小伟安徽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事诉讼法博士下载课件公邮:adzjf2012@163.com密码:20122012第三章证据的种类第一节证据种类概况第二节物证第三节书证第四节证人证言第五节被害人陈述第六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人言未必真,听言听三分。——中国俗语第四节证人证言一、证人的概念、条件与特点(一)证人的概念证人是指对某一事实的全部和部分事实有所感知并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该事实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周礼》云:“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在一些国家,证人包括二类: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事实证人是指就自己感知的有关案件事实进行陈述的证人;专家证人是指根据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就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专业人士,又称为“意见证人”。我国诉讼中所谓证人是指事实证人。(二)证人的条件(证人资格)1、积极条件(同时具备)(1)了解案情(感知案件事实)(2)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3)具有正确表达的能力辨别是非是指对事实存在与否、状态如何能够正确认识和辨别。正确表达是指能够对自己所认识和辨别的事实存在与否、状态如何进行正确的表述。可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2、消极条件《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第57条规定: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本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不能作为本案的证人。3、与证人条件有关的几个问题。(1)小孩能否在案件中成为证人?(2)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否作证?(3)单位能否成为证人?(三)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点1.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第三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有关案件事实情况的陈述。2.特点1、证人证言,是由知晓案件情况有关内容的自然人所作的陈述,因而具有不可替代性。2、证认证言必须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感知、记忆的情况向有关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因而应当是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而不能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也不能对案件事实发表看法和意见。3、证人证言是证人主观对客观的认识和反映,受人的主观影响较大,因而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特点。二、证人的作证义务及证人的权利保障(一)证人的作证义务《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履行自己的作证义务,是通过思想工作劝服证人的。如劝说无效则无有效办法使之配合。(二)证人的权利保障1.保密包括为证人真实身份保密和为证人隐私保密。2.安全保障《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3.经济补偿刑事诉讼法中无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三、作证方式证人提供证言的方式有两种: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两人以上证人,应分别询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四、证人证言的意义1、证人证言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相联系,往往能证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2、证人证言与当事人陈述相比,具有较强的客观真实性。3、证人证言是“活”证据,具有生动、直观、直接等属性。延伸:韦蒲尔定律心理学家韦蒲尔指出:无错误的陈述乃属例外。影响证人作证的因素有:感知能力动机幻想:陈述=记忆事实-遗忘事实+幻想事实情感记忆情绪健康询问方式:暗设前提与诱导问话证人证言例题1、关于证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某是未成年人,因此,王某没有证人资格,不能作为证人B.原告如果要在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C.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乙律师是目击案件情况发生的人,对方当事人丙可以向法院申请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法院准许,则乙不得再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D.李某在法庭上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该书面证言能够代替证人出庭作证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由此A、D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由此,B是错误的,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C,这是因为证人的身份和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发生冲突的时候,证人身份优先。2、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死者女儿高某(小学生,9岁)的证言。高某证称,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B.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C.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D.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7条规定,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本题中,高某虽然只有9岁,但是她对自己看到的杨某将刀举向其父并杀害的事实,是有认知能力和辨别是非能力的,而且能够正确表达,所以高某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B的说法是正确的,A的说法是错误的。另外,《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所以高某可以经过法院准许而不出庭作证,C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高某属于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有作证的义务,虽然其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不是很强,但是也是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的,D的说法是错误的。3、王红亲眼目睹了三个盗窃犯实施盗窃及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过程。事后,侦查人员找到王红取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王红有义务作证B.王红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保密C.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D.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近亲属的安全答案:A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所以A项入选。该法第4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因此,CD亦正确。第五节被害人陈述一、被害人陈述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是指刑事被害人就自己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陈述不仅包括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陈述,也包括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陈述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人的陈述。(二)特点1、被害人陈述在证明功能上具有直接、具体、真切的特点。2、被害人陈述容易夸大或缩小,虚假可能性大。(三)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区别:1.与案件利害关系不同;2.心理基础不同;3.作假证的法律后果不同。二、被害人心理特点与对被害人的询问畏惧敏感询问时,怀同情心,在侦诉审时注意言谈举止。为其如实陈述解除压力。询问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倾听。第六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和辩解的概念和特点(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还包括攀供。攀供: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A、检举揭发同案犯在本案中的共同犯罪行为——口供B、检举揭发同案犯或他人在其他案件中的犯罪行为——证人证言(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可能全面反映案件事实情况。其供述经查证属实,一般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虚假的可能性很大。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具有反复性和不稳定性。原纪委书记曾锦春贪腐案在庭审的第一天,曾锦春向法庭表示,承认起诉书的指控事实。第二天,庭审中却多次出现了曾锦春翻供揽罪的现象.在对多个事实进行质证的过程中,推翻以前的口供。曾锦春的这一做法,还被辩护人邱兴隆在庭上当场训斥,邱兴隆表示如果继续这样下去,无法为其继续辩护。曾锦春翻供的多宗事实中,都涉及其儿子曾峰和女儿曾云悉,且其翻供内容都是将罪行揽到自己的身上。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意义1.有利于办案人员迅速查明案情。2.有利于发现其他犯罪线索和犯罪嫌疑人。3.可以核实其他证据。4.可以反映其悔罪态度。5.是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运用原则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刑诉法第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要求:确立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和办案思维2.既要重视供述,也要重视辩解刑诉法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要求:收集证据的全面性3.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应当排除。刑诉法第43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4.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刑诉法第46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5.应当正确理解“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易使司法工作人员形成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取证或获得证据线索,或者认定有罪的主要手段和观念,使其偏重口供而不把力量放在通过改进技术和方法收集其它证据上,势必导致刑讯、折磨、疲劳战术等非法取证手段的使用。四、国外关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立法与理论(一)被告人口供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规定和理论也存在某些差异:1、在英美证据法中,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供认有罪,即作出任意性自白,就不再进行调查其他证据的审判程序;在大陆法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甚至是对被指控犯罪的全盘承认,其法律效力也是证据的一种。2、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告人放弃沉默权而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陈述时,其诉讼地位是辩护人的一名证人,其陈述应当在法庭上接受交叉讯问,以查明真实性。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处于两种不同的且不可兼容的诉讼地位。(二)沉默权规则沉默权规则的含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以对有关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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