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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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金斗营联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概述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健全内部控制,进一步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形成常态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全面贯彻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特编制《金斗营联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作为建立、执行、评价及验证内部控制的依据,确保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控能力,保证学校协调、持续、快速发展。第二条内部控制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价的动态过程和机制。第三条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二)保证自身发展战略和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三)保证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四)保证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及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完整和真实。第四条内部控制基本原则:(一)全面性。内部控制渗透到学校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二)审慎性。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为出发点,在日常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都要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三)有效性。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将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四)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五)适应性。内部控制与办学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第五条内部控制体系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为基础,结合法律法规要求、行业管理等作为内部控制的标准,主要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三)学校管理制度、流程。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内部控制包含以下五个要素:(一)内部控制环境;(二)风险识别与评估;(三)内部控制措施;(四)信息交流与反馈;(五)监督评价与纠正机制。第七条学校建立良好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第八条学校管理团队充分认识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校长办公会负责审批总体战略和重大政策,确定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批准各项业务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管理团队执行校长办公会批准的各项战略、政策和程序,负责建立授权和责任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建立识别、计量和管理风险的程序,并建立和实施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采取措施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第九条学校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健康的内部控制文化,提高全体教职工的职业操守和诚信意识,从而创造全体教职工都充分了解且能履行其职责的环境。第十条学校制定和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保证风险管理的实现。第十一条学校制订全面、系统、成文的各项业务政策、制度和程序,并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避免因管理团队的变更而影响其连续性和稳定性。第十二条学校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首先建章立制,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内部控制的后评价制度,定期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和检讨,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进行修订。第十四条学校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涉及资产、负债、财务和人员的重要变动都不能由一个人独自决定。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各级机构和各业务部门的水平、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和法人授权;授权应适当、明确,并采取书面形式。第十六条学校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其性质,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各个岗位具备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关键岗位的人员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轮换,对不具备轮换条件的岗位实行专项审计。第十七条学校积极利用计算机程序监控等现代化手段,核定各处室、年级业务权限,加强各处室、年级管理和控制;各处室、年级严格执行学校的决策,在各自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第十八条学校财务室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等有形资产及时进行盘点,对柜台办理的业务实行复核或事后监督把关,对重要业务实行双签有效,对授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第十九条学校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与各种报表资料的真实、完整。第二十条学校建立有效的应急制度,在各个重要部位、遇到供电中断、火灾、抢劫等紧急情况,应急措施应当及时、有效。第二十一条学校实现业务操作和管理的电子化,促进各项业务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整合,做到业务数据的集中处理。第二十二条学校实现管理的信息化,建立贯穿各处室、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及时、准确提供管理所需要的各种数据,并真实、准确地向上级报送报表资料和对外披露信息。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共享和反馈机制,确保管理团队及时了解情况,确保每一项信息都能够传递给相关的员工,各个部门及员工的有关信息都能顺畅反馈。第二十四条学校业务部门对各项业务、例外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迅速予以纠正。第二十五条学校纪委有权获得管理信息,并对各部门、各处室、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控和评价。第二十六条学校纪委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同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工作。第二十七条学校每年保证财务人员有一定的离岗或脱产培训时间。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报告和纠正机制,业务部门、纪委及其他人员发现的内部控制的问题,有畅通的报告渠道和有效的纠正措施。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和相应处罚措施。(一)各级业务审查和审批人员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并对本人签署的意见负责;(二)管理层对重大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章预算管理制度第三十条预算编制环节控制:(一)建立完善预算编制的组织管理体制,做好预算编制的各项准备工作;(二)规范预算编制程序,明确审批要求;(三)完善编制方法,细化预算编制;(四)重大预算项目采取立项评审方式。第三十一条预算批复环节控制:(一)明确预算批复的责任;(二)合理进行内部预算指标分解;(三)合理采用内部预算批复方法;(四)严格控制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第三十二条预算执行环节控制:(一)预算执行申请控制:执行申请应当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通过以后,财务部门才能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二)资金支付控制:业务部门借款申请或报销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完成后,办理具体的资金支付业务;(三)预算执行分析控制:通过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的形式,开展预算执行分析,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第三十三条预算决算与评价环节控制:(一)决算控制: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二)绩效评价控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第四章收支业务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收入业务控制:(一)对收入业务实施归口管理,由财务室归口管理各项收入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三)建立收入分析和对账制度,对收入征收情况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判断有无异常情况;(四)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第三十五条支出业务控制:(一)明确各支出事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二)加强支出审批控制,各项支出都应经过规定的审批流程才能向财务室申请资金支付或者办理报销手续,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三)加强支出审核控制,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四)加强资金支付和会计核算控制,财务室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签发的支付凭证进行登记;(五)加强支出业务分析控制,单位期编制支出业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对于支出业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第三十六条债务业务控制:(一)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指定专门部门或者岗位负责债务管理,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实施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确保债务管理与资金收付、债务管理与债务会计核算、债务会计核算与资金收付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全过程;(二)授权审批控制,建立举借和偿还债务的审批程序,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三)日常管理控制,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第五章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按照“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流程,先填报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复同意并录入采购计划后,方可实施采购。第三十八条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总务、财务、纪委等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严格过程管理,实行专人验收入库。第三十九条由总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第四十条规范涉密项目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第六章资产管理制度第四十一条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出纳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第四十二条建立货币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审批人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第四十三条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禁止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第四十四条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第四十五条学校对会计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人员、会计主管、会计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其岗位、职位相适应的能力,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证书或专业的资格。第四十六条学校明确各种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资产购置纳入预算管理,符合审批程序,履行验收手续,及时纳入会计核算。第四十七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并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第四十九条在对外投资方面,应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周密论证;由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编制投资计划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项目、进度、时间、金额和方式投出资产。第五十条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七章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第五十一条立项、设计与概算预算控制建设项目控制:(一)对项目建设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决策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建设项目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二)择优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并签订合同;(三)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概预算等由学校内部的业务处室、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第五十二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第五十三条学校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第五十四条经批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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