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和租赁车队用车合作协议甲方:(旅行社)乙方:(租赁车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为了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互作共赢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就甲方租用乙方车辆达成如下协议:一、本合同为长期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可就租车事宜达成多个具体租车协议。甲方租用乙方车辆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订车,并详细写明各项用车要求,包括用车数量、时间、路线、价格、结算方式、确认期限要求等。二、当乙方接到甲方订车通知后,应根据甲方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确认或不确认。一经双方确认,双方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三、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车辆应经公安等部门检验年审合格并符合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车辆驾驶员应是公安等部门登记在册的并有丰富驾驶经验及技能的人员,足额办理了乘员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手续费.四、乙方在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性能,确保车况良好,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驾驶员应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节礼貌和仪容仪表。五、因乙方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抛锚、漏接、车辆被查扣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六、租车费用价格,1、机场接送,单人单地址元/位,2人以上一地址结算价元/位;春节等节假日价格随市场合理调整。2、机场、高铁包车,,结算价5座元/趟;7座元/趟,9座元/趟。七、违约责任(1))因公司司机延误时间造成的顾客自行前往机场,客户乘坐的其他交通工具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取消订单为预定接送时间前4个小时取消不收取费用,4小时以内取消订单照常收费;(3)因航班延误造成等待,免费等待时间为1个小时,超出一个小时加收20元/小时服务费,提前告知航班延误不收取费用;每位携带行李为1件(背包、手提包不在范围内),因拼座模式,超出行李数需加收10元/件;(4)、拼座为公司统一拼单,合作对方只需发单即可;(5)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误行程,超出约定租车期限的,甲方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租车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6)因乘客原因包括呕吐,食物弄脏,损坏车辆内饰等行为的,甲方需承担车辆的清洗维修费用,乙方提供所需费用的票据。(7)乙方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游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游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游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八、免除或减轻责任情况(一)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二)损失是由一方自己过错造成的,对方不承担责任。(三)一方违约的,对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门的损失要求赔偿;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为阻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损失可能扩大的数额为限制。九、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十一、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如双方无书面异议,则自动顺延。十二、附则:乙方须如实提供如下文件给甲方,并均须盖上公司公章。(1)营业执照复印件(2)运营车辆保险单复印件十三.补充内容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