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行为下涉税问题的探讨大连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自2010年起我国的团购市场从一片空白发展至千“团”大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电商无税收的大环境,使得团购网站能以低价格的产品和服务吸引大量消费者,但税法的强制性决定了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令,之所以电商无税收,源于国家相关法律条文的缺失,因此,本文结合当前团购网站不断兴起壮大的现状,通过分析团购网站运营模式下的各个环节,对团购网站征税主体的认定、课税对象性质的确定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为日后我稽查人员对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稽查工作打好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知识。•一、团购网站的发展现状•二、团购网站的收益•三、团购网站税收所面临的问题•四、小议团购网站税收难的对策•五、结语一、团购网站的发展现状•(一)团购网站的性质•(二)团购网站的支付模式•(三)团购网站的发展现状(一)团购网站的性质•团购网站本身是一个媒体、社区、电子商务的结合体,既是交易平台,又是品牌传播的渠道,其本质是为商家及消费者提供一个服务平台,商家通过该平台推广自身的餐饮、娱乐、美容等服务,消费者通过团购的方式获得价格的优惠,网站本身则获取服务费或产品差价收益。(二)团购网站的支付模式•团购网站相关涉税问题的产生与其有别于常规购买的支付模式有关。团购网站在从支付平台收款和支付给商家款项的方式上有三种选择:•一是由支付平台将款项一分为二,佣金支付给团购网站,商品购买价款支付给商家;•二是支付平台将全部价款支付给团购网站,网站定期将全部价款分期支付给商家,商家定期将佣金返还给团购网站;•三是支付平台将全部价款支付给团购网站,网站扣除佣金后定期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商家。存在的问题•第一种方式,团购网站无法有效制约商家的履约行为。•第二种方式比第三种方式更加规范和合理,但是多形成一次转账,即额外多一次手续费支出。•综上,第三种方式成为了几乎所有网络团购的支付模式。在新型网络团购支付模式下,主要存在着索取发票难、缴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三)团购网站的发展现状•2010年,是注定要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历史上被浓墨重彩描画的一年,这一年,由以美国Groupon为蓝本的中国团购,开始登上电子商务的舞台,在2010年短短一年内,中国团购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一个发展过程,自第一家网站建立到“千团大战”,中国团购开始迅猛发展。2010年终,国内团购网站数量为2612家。国内最大最全的团购导航网(购团网)在后台收到的2612家收录申请中审核通过了1236家团购网站。全国平均每日新增10.5家团购网站,购团网每日新增收录6.6家团购网。据购团网数据统计,团购行业2010年的总销售额达到了25亿元,远超2010年初预计的10亿元规模。仅聚划算一家团购网站的销售额已经超过了5亿元。而据一淘网发布的2011年团购报告,2011年是我国团购行业的“井喷年”,第一季度就创造了高达110%的增长率,商品实物及生活服务两大团购项目全年合计交易额突破了200亿关口,达到201.1亿元,创造了全新的行业纪录。业内预计在2012年,中国团购的年销售总额将突破500亿元的大关。•而相对应的,在炙手可热的团购市场的背后,我国在团购领域的相关税法却相当的少。因为团购网站的收益基本都是在线交易取得的,与传统的商务的概念不想符合,所以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二、团购网站的收益•为了更好的研究团购网站的收入征税问题,就必须先弄明白团购网站在进行商业活动的时候,收入来源和具体的课税对象•(一)团购网站的收入来源•(二)团购网站如何确认收入(一)团购网站的收入来源•1.团购网站与商家进行直接联系,然后以“团购”的名义与其网站的认证会员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直接获取收入。•2.团购网站在网上组织有共同购买意向的网站认证会员,凑够一定人数之后,向商家集体采购,团购网站从购买者与商家的交易额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回扣作为收入。•3.商家在团购网站上不定期举办商家展览交流会,商家为了对新产品进行推广、试用,并于客户面对面交流以获得消费者的反馈,通过这些客户的需求和建议来制定生产与销售政策,团购网站会向商家收取展位费,以此获得相应的收益。•4.商家会对某项产品在团购网站上投放广告,团购网站因此向推广自身商品的商家收取相应的广告费用。(二)团购网站如何确认收入•1.主要收入。团购网站的销售款项的获得以网上支付为主,网上支付采用电子安全贸易章程(SET)等协议,因为在商品发出前先认证购买方是否有能力对此次交易进行支付,团购网站借由此确定该商品订单在商品确认后可以获得相应的收益,当商品发出并得到购买者的确认之后,团购网站就可以对相应的收入予以确认。•2.回扣收入。一些有共同需求的购买者会通过团购网站提供的组团购物的机会,与商家商谈,压低价格进行集体采购,购买者向商家集体采购的实体商品或者购买者实际享受到的商家提供的某种服务并予以确认,在这一整个购物流程完成之后,团购网站从购买者与商家的交易额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回扣作为收入。•3.展会收入。参与展会的商家不仅需要对其参与的团购活动的团购网站缴纳一定数额的“台面费”,而且加入到这次团购活动中的商家还要按收益情况与团购网站进行分成,而这种收益通常在展会结束后就可以得到。•4.广告收入。团购火爆发展本身就为诸多商家就有相当强的广告吸引力,而团购网站则几乎是无代价的为商家提供了一个投放广告的平台,因此,这种广告方式就比普通的广告要便宜的多。由于广告服务是需要持续一段时间的,所以通常都采用先付定金,广告投放完成之后再付余下约定的款项的方式,因此其收入的确认应该顺延至合同期限结束。三、团购网站税收所面临的问题•(一)课税对象认定难•(二)税收凭证搜集难•(三)法律法规制定难(一)课税对象难认定•我国现行税法的课税对象共分4种,分别是对流转额、所得额、财产、行为以及自然资源课税。某项交易是否应该征税以及适用哪一种税种由交易的性质所决定。而且,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都做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团购网站的一些交易行为却难以按照税法的要求明确区分,例如团购网站进行销售的同时,也是一种广告推广,其广告类型也十分多样化,除了传统的广告形式以外,还包括交互广告、邮件、冠名、软文等等,在鉴别和认定的过程中有一定的困难。(二)税收凭证搜集难•(1)审查难•传统的税收都离不开对账簿等纸质资料的审查,而在团购过程中,大部分的交易流程均在互联网上完成,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无纸化操作,使得传统意义上的账簿、发票等均可在计算机中直接填制,成为电子凭证,但是电子凭证却又存在着容易被修改、却不容易留下修改痕迹的天然缺点,使得税收、审计、稽查缺失了最直接的税收认定凭据,从而无法追踪正确的税务信息或者极易被错误的信息所误导。•(2)发票难•有过团购经验的人都知道,在团购的时候很少收到过发票。即使在购买过程中专门提到索要发票,也会被团购网站以各种理由推脱掉,究其原因,其一,显然的就是在“电商无税收”的大环境之下,团购正是凭借着其低廉的价格来吸引购买意向,而如果开具发票,就会导致商家盈利减少甚至“赔本赚吆喝”;其二,团购网站上所出售的商品都是由商家提供,团购网站本身并不具备开具该产品发票的资质;其三,由于购买者分散购买,而在购买时又缺乏直观的商品体验,常常在购买后出现对商品不满意,或者商品质量有问题而与商家退、换货品,在商家完全没有收到全部货款的情况下,自然不愿意为每一份产品都提供发票。•而发票作为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对于团购网站的财政支出的核对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发票的开具与否,才是解决电商无税收这一难题的关键点。(三)法律法规制定难•由于网上贸易发展迅速,特别是团购网站更是保持了迅猛的发展势头,这种发展势头已经远远超出了税务机关的适应能力,使得一时间之间不能迅速做出反应,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而且也没有相对比较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团购网站的商业行为,使得税收征管出现了真空和缺位,本应该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给国家税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而且,由于团购中不仅仅提供有形商品、还有诸多如优惠券、旅游等无形的商品或者服务,税务机关对网上信息类服务难以界定其税务性质,从而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权使用费。四、小议团购网站税收难的对策•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引发的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但是,问题出现了,就总有解决的办法,只要我们认真对待,仔细分析,就能栓住“电子商务无税收”这批脱缰的野马。•(一)把握税收中性原则•(二)加强团购网站的监管•(三)利用支付体系(一)把握税收中性原则•税收的目的不是收缴数以亿计的纳税款项,而是通过税收,对国家财富进行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从而更好、更快的促进社会发展。而当,税收过度,超出纳税人所能负担的底线时,就会对纳税人的生产和消费行为造成不良影响。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报告,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也公布了《面对电子商务:欧洲的首选税收方案》的报告,接受了美国人的观点,认为应该努力使现行的税种特别是使增值税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开征新的税种。•纵观团购网站发展历史,团购网站在电子商务浪潮中,仍然还只是只雏鸟。由此笔者认为,对团购网站的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该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制定相关政策时,尽量避免给团购网站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促管结合,以促为主。(二)加强团购网站的监管•税收部门必须与时俱进,加快与互联网的全面连接,这样才能有效加强对团购网站计算机终端的实时监管,通过对团购网站的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同时发挥联合执法的强大效力,积极联系相关产业部门,通过对商家出货量进行严格监管来从源头上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三)利用支付体系•前文中提到过,而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对于团购网站的财政支出的核对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发票的开具与否,才是解决电商无税收这一难题的关键点。•而在团购主要收入中,直接接触到商品或者款项的两个终端分别为提供商品的商家和购买此种商品的用户,只有他们最能真实地反映出团购网站的财务收支情况,只要获得他们反馈的真实数据,团购网站税收的大头就能平安落地,商家提供货品的环节可以通过相关部门进行监控。那么消费者这一环,是否可以学习支付平台。将支付体系捆绑于纳税体系之上,消费者在确认每一笔付款的同时,也就等同于确认了一张电子发票,而这项数据会被立刻反馈到税务系统中,作为对团购网站进行税务征收的重要凭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税收难取证的难题。五、结语•本文结合当前团购网站不断兴起壮大的现状,通过分析团购网站运营模式下的各个环节,对团购网站征课税对象性质的确定以及税收征管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阐述了团购网站税收难的具体原因,为团购网站税务征收提供了三个方面的意见:•一、把握税收中性原则;•二、加强对团购网站的监管;•三、利用支付体系,创立税收新模式。•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