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讲座时间:3月20日(周五)晚7:00开始6:30试音二、主讲人:陈璐琼三、主讲内容:《立法法》修订八大亮点及司考涉及考点四、讲座形式:众合YY频道:8633五、咨询电话:010-82168490QQ:2851270819更多资讯请关注:众合官方微信:zhonghesk新浪微博:@众合教育司考众合陈璐琼新浪微博@理论法学陈璐琼1、从“有法治”到“良法治”新增提高立法质量新增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2、从“摸石头过河”到“顶层设计”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3、从“闭门造车”到“开门立法”新增坚持立法公开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法律相对保留】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三十六条……新增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四十一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第四十三条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逐个表决。第五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第六十六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第七十二条……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目前有282个设区的市。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共计233个。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两年期,必须地方化。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1、宪法最根本的渊源、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法,授权法和母法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2、法律(1)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2)非基本法律: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3)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特区基本法。注意:法律公布在《人大常务会公报》为标准文本。法律绝对保留事项(《立法法》第九条)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4、地方性法规(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2)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3)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务会5、经济特区经济特区所在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6、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7、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和自治州人民政府8、条约与惯例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保留的除外。法律和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1、提案(1)向全国人大:两团(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两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委)委员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审议(1)全国人大审①因撤回而终止审议②授权常委会处理③交付表决(2)全国人大常委会审——三读①撤回而终止审议②暂不付表决③因搁置审议或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而终止审议④交付表决。3、表决和通过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新增: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4、公布法律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注意: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主席团);法律(主席);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法规(总理)修改: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行政法规是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政府规章1、不同位阶2、同一位阶(1)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2)授权立法和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3、位阶交叉(1)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冲突,三步走:交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如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之间冲突,由国务院裁决。(3)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VS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同省级政府规章冲突时,省级人大常委会应作出处理决定名称制定主体批准备案审查主体和手段内容法律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全国人大对常委会(改变、撤销)不适当行政法规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不合法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或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不合法省级人大(改变、撤销)不适当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设区市的人大或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不合法省级人大(改变、撤销)不适当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撤销)不合法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州、自治县人大省级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不合法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国务院(改变、撤销)不适当省级政府规章省政府/国务院本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改变、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撤销)不适当设区的市的规章市政府/国务院;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府;本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改变、撤销)省级政府(改变、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撤销)不适当注意:人大不接受备案。批准的文件相当于批准机关的文件。规章备案最高到国务院。规章都是不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