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非公司企业思考•爱情是怎样的?婚姻是怎样的?•共同一、合伙企业目录一.概述二、合伙企业的设立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四、入伙和退伙引例•1997年10月,王某等五人各出资2万元成立了龙发食品厂,并推举王某为合伙企业负责人。1999年5月,县木材加工厂因生产资金紧张向县农业银行申请贷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二年,龙发食品厂在借款合同担保人栏内签注“同意担保”字样,并加盖了公章。借款到期后,木材加工厂因经营管理不善未能按期还贷。经多次催取,尚欠本金12万元及利息。2001年9月,县农业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等五人连带承担清偿责任。王某等辩称,龙发食品厂已经于2000年6月解散,并曾在电视台刊登了清理债权债务声明,明确规定了债务清偿期限,并声明对过期债务不给予清偿,因此依法不应当承担还款保证责任。•本案应如何处理?(一)概念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组织。(二)种类•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一、(二)合伙的法律特征•1.合伙以合伙协议为成立的法律基础。•2.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1)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2)合伙人共同经营–(3)合伙从事的行为一般是具有经济利益的营业行为。•3.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2、有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三、合伙企业的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范围与性质1.合伙人出资财产。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多样,不同的出资所反映的性质不完全一样。2.合伙积累财产。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1.合伙人出资财产(1)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2)以土地位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位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二)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这种共同管理和使用的具体表现为: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外部转让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内部转让(二)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资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但是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案例•三义和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人黎某因家人住院,继续一笔钱,向他人借款,并为此与债权人约定,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自份额为质押。事后,黎某还征求了其他合伙人的意见。•合伙人张某认为:合伙出资份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为个人借款抵押不妥,该质押约定当然无效。•李某认为:我信任借款人,同意这项质押约定。•康某认为:既然有合伙人不同意,这项质押就不能有效。•朱某认为:既然如此,甲可以退伙,但必须对合伙企业过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意见不一致,他们请来了律师咨询。•请问,如果你是律师,你会怎么回答?(三)合伙事务的执行1、合伙事务的具体执行方式包括四种:(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事务;(3)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4)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后果的承担。3、合伙事务的决定4、竞业禁止5、自我交易A.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决定的合伙事务包括:(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B、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1、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业债务(1)对外——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内部——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合伙人个人债务1)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案例•康乐民与农效忠签约合伙经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合同规定:康乐民出资15万元。农效忠出资10万元。利润按6:4分成。营业期5年。•后,金房子工艺品商店与远洋培训中心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5万元。签约后,远洋培训中将货款汇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账户。•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即不能供货,又借口不予退款。金房子工艺品商店暂时停业。远洋培训中心要求康乐民退款5万元,遭到拒绝。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退款5万元,也遭到拒绝。•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与康乐民各退款2.5万元,也遭到拒绝。遂起诉于法院。•问:•1、远洋培训中心要求康乐民退款5万元,要求农效忠退款5万元,要求农效忠与康乐民各退款2.5万元,那种要求符合法律规定?•2、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康乐民、农效忠如何承担债务责任?为什么?案例2合宜服务中心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约定,余得利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的责任权限是10万元以下的合同。2004年4月,合伙企业要与天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项合同。合同标的大约70万元。合伙企业内部规定,余得利须将合同交全体合伙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签字。为了慎重起见,专门出具了一份函件交给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声明该合伙人只有在持有全体合伙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才能代表合伙企业在合同上签署。2004年4月12日,谈判十分顺利,,合同结果远远高于预计的最低标准。余得利认为这个结果是很好的,其他合伙人一定会同意,而且担心夜长梦多,经过与其他个别合伙人电话联系,提议马上签字。于是,双方在合同上签了字。2004年4月20日双方开始执行合同。几乎与此同时,余得利由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一份合同,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计算机配件,价值15万元。2004年10月供货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货物。合宜服务中心无法支付货款。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合宜服务中心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货款。合宜服务中心的合伙人认为,在合伙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余得利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的责任权限是10万元以下的合同。余得利违反合伙企业约定,合同无效,合伙企业不承担责任。同时决定撤销余得利为合伙企业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约定。2004年11月时,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市场变化,情况不利。认为如果能终止执行合同,可以减少部分损失。有人说,合同签字时,对方没有出具授权委托书,现在我们手中还有天利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函件为证,具此可以证明合同无效,从而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问:1、余得利违反伙企合业约定,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否无效?合伙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2、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没有成立,有理吗?四、(一)入伙1、入伙的条件与程序(1)全体合伙人的同意(2)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2、入伙的后果入伙的后果是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入伙人与原合伙人约定其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这种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人)的效力,但对内的效力应予承认。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人与合伙入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二)退伙•退伙是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资格的消灭。1、自愿退伙2、通知退伙3、当然退伙4、除名退伙1、退伙的形式1)自愿退伙条件: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情形: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2、通知退伙条件: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案例:张某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经营期限为10年,经营至第3年时,张某在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退伙。由于张某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其擅自退伙导致一合同未能履行,依定金罚则返还对方2万元。该2万元由谁承担?3、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为原则继承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2)合伙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4、除名退伙条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情形: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程序: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退伙后的财产处理(1)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2)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3)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分担亏损(合伙协议→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合伙企业的优势•组织形式简单,集资迅速灵活,创办手续简且费用低•内部关系紧密,成员较稳定,内部凝聚力较强•合伙人负无限责任,虽然增大了个人风险,但也有利于刺激合伙成员的责任心和巩固合伙组织的信用•合伙不是纳税主题,也较少受政府干预和法规限制。三、(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与民事责任•1.清算人的产生第27条规定•2.通知与公告程序•3.清产偿债程序•4、财产清偿顺序•5、责任消灭制度:6年•6、注销登记程序第32条规定(三)合伙的解散•合伙解散的事由:•(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其他原因。(四)合伙的清算与债务承担•1.清算入的确定•2.清算人的职责•3.清偿的顺序•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年内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1 / 40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