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第15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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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一节刑罚的体系第二节主刑第三节附加刑第四节非刑罚处理方法第一节刑罚的体系一、刑罚体系的概念(一)概念刑罚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二)刑罚体系的特点1、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2、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种是经过立法者选择而确定的。3、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各刑种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排列的。4、刑罚体系是有形法明文规定的。5、刑罚体系确立的根据是有利于刑罚目的和功能的实现。体系完整、结构严谨、宽严相济、目标统一、内容合理、方法人道。二、刑罚体系的功能教育功能、威慑功能、科学化功能、有利于刑罚目的实现功能。三、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在我国,主刑是一类刑罚方法的总称,具体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第二节主刑导言(一)管制的概念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二)管制的特点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2、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限制自由的内容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在劳动中同工同酬。一、管制3、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有一定的期限。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3年,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4、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到全面试行9年来,各地已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93.2万人,累计解除矫正51.2万人,已解除矫正人员中,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0.21%,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管制刑以前是由公安机关执行,后来社区矫正试点主要有司法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协助。刑法修正案八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等社区矫正法出台后依照法律执行。5、可以适用禁止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1)禁止令的性质: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2)禁止令的适用条件第一,必须是对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第二,可以而不是应当适用。第二,“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实践中要根据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和个人情况的综合分析,准确判断其有无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进而作出决定,而不能片面依据其所犯罪行客观危害的大小决定是否适用禁止令。(3)禁止令的内容一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二是禁止进入特定特定区域、场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三是禁止接触特定的人: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禁止接触同案犯;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4)禁止令的期限及计算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5)禁止令的适用程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及时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同时提出适用禁止令的建议。同时,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应否宣告禁止令及宣告何种禁止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对违反禁止令的管制犯,或者违反禁止令但情节不严重的缓刑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刑法38条第四款)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禁止令的执行,对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依法监督管理。对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缓刑犯,应当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二、拘役(一)拘役的概念注意拘役与拘留(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区别性质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的机关不同、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二)拘役的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2、剥夺自由的期限很短。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长不超过一年。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4、享受一定的待遇。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三、有期徒刑(一)有期徒刑的概念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注意有期徒刑和拘役区别。(1)执行的场所不同。拘役所和监狱(2)执行机关不同。公安和监狱(3)期限不同。长与短(4)执行期间待遇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是否构成累犯。(二)有期徒刑的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2、具有一定的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3、在监狱和其他执行场所执行。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四、无期徒刑(一)无期徒刑的概念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注意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区别。(1)期限上的不同。(2)适用对象上的不同。(3)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不同。(二)无期徒刑的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4、羁押期间不能折抵刑期。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五、死刑(一)死刑的概念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也被称为生命刑或者极刑。争论:死刑的存废1、废止论者认为死刑是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沿袭,与文明人类的伦理正义相悖;存置论者认为死刑正是基于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2、废止论者认为死刑根本不能威慑犯罪人;存置论者认为死刑具有较大的威慑作用。3、废止论者认为死刑错判难纠;存置论者认为自由刑照样错判难纠,不能因噎废食。4、废止论者认为死刑助长人们的残忍心理;存置论者则认为现代较文明的死刑执行方法,减少了助长人们残忍心理的可能性。5、废止论者认为死刑杜绝了犯罪人自新之路,不符合现代教育刑的趣旨;存置论者则认为,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不堪改造的犯罪人,并不违背现代教育刑的精神。等等。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政策。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二)刑法对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2.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加以限制05司考题不定项91.下列情形不适用死刑的有:A.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B.羁押受审期间已自然流产的妇女C.羁押受审期间已人工流产的妇女D.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解题思路和依据】《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以,AD正确。1991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指出: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以,BC正确。【答案】ABCD07司考题单选4.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B.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答案】C【逐项解析】《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指出: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对第三个问题的答复:“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四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法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因此,选项A和B均为正确说法。女老总诈骗5900万因怀孕躲过死刑重审被判无期诈骗两家单位5900万元的原北京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国红,因怀孕被免予判处死刑(2007年5月12日报道),她随后上诉至高院。日前市一中院重审此案,对其判处无期徒刑。现年41岁的孙国红于2000年成立了北京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己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且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检方指控,孙国红曾伙同深发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刘京荣等人,骗取两家公司5900万元。案发后,尚有3312万元未退还。事发后,孙国红被警方控制,此后她两度因为怀孕和处于哺乳期而被取保候审。2007年,孙国红因合同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被一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当时的判决认为,孙国红所犯的诈骗罪行本应判处死刑,但鉴于孙在审判时属于怀孕妇女,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其不适用死刑,判处其无期徒刑。宣判后,孙国红提出上诉。市高院撤销了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管辖: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只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有权管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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