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与船舶检验管理长江海事局吴翔二OO八年一月管理资料船舶检验与船舶检验管理•一、船舶检验•二、船舶检验管理一、船舶检验•1、船舶检验的概念和目的•2、船舶检验主要工作内容•3、船舶检验的种类和特点•4、我国目前船舶检验机构的基本框架和运作模式•1、1船舶检验的概念船舶检验是指具有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设计、建造、营运(使用)中安全状态进行检验、鉴定或评审,并作出适航、合格、符合或认证等结论的技术活动过程。•1、2船舶检验的目的船舶检验的目的是通过对船体结构、安全性能、动力装置、安全设备及其所用材料和部件的检验和试验,确保船舶、海上设施及其所采用的材料和设备的性能和技术条件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法规、技术标准和船舶检验规范的各项要求和规定,使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以及防止造成水域污染的技术条件,从而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2、船舶检验主要工作内容•2、1规范研究和制定•2、2图纸审查•2、3初次检验2、3、1新船的初次检验(建造检验)2、3、2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2、4营运检验•2、5船用产品检验•2、6档案管理•3、船舶检验的种类和特点船舶检验按其性质分为三大类:•3、1船舶法定检验;•3、2船舶入级检验;•3、3船舶公证检验。也可分为法定检验和非法定检验两大类•3、1船舶法定检验法定检验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技术规范(法规),以及船旗国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条约),由主管机关下设的船舶检验机构或主管机关委托、授权、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的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要求的检验活动。•船舶法定检验的主要特点•(1)它是国家管理权的体现;•(2)它表现为检验与评定方式,但其实质是船舶检验机构的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为;•(3)它是强制实施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的,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专门行使(专署权力),其他部门和机构均不得为之;•(4)国际性,国际航行船舶须满足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3、2船舶入级检验入级检验系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管理人在法定检验的基础上为了保险和航运市场竞争的需要,向船级社申请入级,由船级社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是否符合船级社发布的船舶入级规范的检验活动。它包括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检验和发证工作。入级是船东由于保险和船舶登记的需要而自愿申请,接受船级社的检验,使自己的船舶或海上设施在该船级社的监督下并按照该船级社的技术规范建造或由该船级社进行全面的初次入级检验,证明符合或等效于此船级社的规范或规定,即为取得该种船级。入级检验合格后,由船级社发给证书,授予船级符号及附加标志,并登入船级社出版的船舶名录内。•船舶入级检验的性质和特点•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入级检验是由船级社根据其制定的规范、检验程序对船舶实施的检验。入级检验是一种商业性质的检验服务,从法律意义上讲,属于非强制性检验。但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了几类特殊船舶需要进行入级检验。•入级检验具有以下特点:(1)船东可以自由选择取得不同船级社的船籍。船舶入级的目的是通过取得该船级社船级,提高船舶在航运中的竞争能力;(2)入级检验一般和法定检验结合进行。•1、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2、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3、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4、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5、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人级的其他船舶。•3、3公证检验公证检验是指船检机构接受委托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某种情况进行鉴定,出具证明的一种检验。如船舶发生海损或机损事故后,受船东或保险公司等的委托进行原因分析,确定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以及损坏修理工程项目内容等。检验机构进行公证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作为交接、计费、索赔及海事仲裁行为的有效凭证。另外,船舶的起、退租检验、保修项目检验、船舶买卖核价及核定废钢船钢铁重量等均属公证检验。•4、我国目前船舶检验机构的基本框架和运作模式•交通部直属船检局(黑龙江、广东)•中国船级社(CCS)•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船舶检验机构•农业部所属渔船检验局二船舶检验管理•1、船舶检验管理机构及职责•2、船舶检验机构管理•3、验船人员管理•4、船舶检验工作过错追究•5、船舶检验管理的有关规定•1、船舶检验管理机构及职责•1、1船舶检验管理机构根据1998年国务院《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67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是船舶检验的主管机关。•为了加强管理,交通部海事局分别在上海、武汉、大连、天津、广州设立船舶检验管理处。机构名称管辖区域大连船检管理处辽宁、吉林、黑龙江天津船检管理处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宁夏、陕西、内蒙、新疆、甘肃、青海上海船检管理处上海、江苏、浙江广州船检管理处广东、广西、福建、海南武汉船检管理处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四川、重庆、云南、贵州交通部农业部海事局省政府船舶检验处、所船舶检验处、所规范所分社船级社省船检市交通局省渔船检渔船检验渔业局交通厅•1、2船舶检验管理职责•船舶检验管理的主要职责为:组织拟订船舶技术政策和综合性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船舶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跟踪和研究、实施有关国际海事公约;管理船舶检验和技术监督工作;监督管理中国籍船舶、海上设施及我国沿海作业的外国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师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承办法定检验授权事宜;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办理船舶检验的免除、等效•2、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两类:(一)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二)具有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除国际航行船舶以外的船舶及其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3、验船人员管理•验船人员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分为以下七类:(一)国际航行海船;(二)沿海航行海船;(三)内河船舶;(四)海上设施;(五)沿海小型船舶;(六)内河小型船舶;(七)船用产品、设备、集装箱(简称船用产品)•4、船舶检验工作过错追究•一般工作过错•严重工作过错•重大工作过错•5、船舶检验管理的有关规定•5、1凡在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1)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2)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3)初次在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的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4)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安全的,申请附加检验(临时检验)。•5、2凡新建、改建或申请初次检验的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或中国海事局颁布的规范、规定,计算总吨位和净吨位,勘划载重线和核定乘客定额。•5、3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经中国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临时检验):(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的适航性能的;(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3)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4)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变更及船名或船籍港的变更时;(5)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改装。•5、4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必须由船籍港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受理检验登记,•5、5船舶在检验登记前应取得检验登记号。登记号由受理登记的船舶检验机构按中国海事局的规定授予,并定期向中国海事局报备。船舶检验登记号的管理办法由中国海事局制定。•5、6船舶在船舶检验机构之间由一个机构转到另一个机构,应重新办理检验登记,但检验登记号保持不变。•5、7新建或进厂改建船舶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建造或改造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如果船舶不在当地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登记,执行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后应填写检验报告和记录,签发不超过一个月的短期证书,并将船检技术资料通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转交船舶检验登记机构,由船舶检验登记机构签发长期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