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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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年一一公元前2O6年)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为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开创了新局面。秦朝统治者为了巩固统一的成果,建立了相当完备的法律制度。第一节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法令由一统这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秦朝建立以后仍沿用战国时秦国的法律。从湖北云梦出土的法律令文书来看,秦朝把原来秦国的法律令推行到全中国,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出于一”、由皇帝“制作明法,臣下修饬”。皇帝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独裁,用以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二、事皆决于法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以法治国”的主张。秦朝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故后人称“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三、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二是严刑重罚。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韩非第二节秦朝的立法概况一、立法活动秦朝的立法活动,可分为两个时期,一是统一六国以前,一是统一六国以后。前一个时期是作为战国时期诸侯国之一的秦国,后一个时期则是统一后的秦朝中央政权,因前一个时期的立法在统一后的秦王朝仍然有效,因此,可视作秦朝立法的一部分。战国时期,秦国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起自商鞅变法,商鞅在《法经》的基础上制订了秦律,同时制订了一系列单行法规,如《垦草令》、《为田开阡陌令》、《分户令》等。商鞅为秦国制订的这些法令,直接促进了秦国封建政治、经济的发展,为秦完成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商鞅死,秦法不败。经历代君主的增删修改,秦律的内容得到进一步充实。从《云梦秦简》反映的情况看,秦统一以前的法律已经相当丰富了。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为了改变战国时期由于诸侯割据而造成的“律令异法”的局面,首先废各诸侯国法,将秦原有的法律加以修订,推行全国,建立了统一的封建法制。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由丞相李斯主持“明法度,定律令”,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这次立法对秦律有些什么修订和补充,史无记载。《云梦秦简》也只记载了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部分法律,不包括李斯这次立法的内容。秦始皇死后,秦二世根据赵高的建议,也曾“更为法律”。尽管秦短促而亡,立法工作却是比较活跃,法律内容也是相当丰富的。二、法律形式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一)制诏。这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秦始皇初并天下,便更定名号,自称“皇帝”,其命曰“制”,其令曰“诏”,成为秦朝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形式。(二)律。这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由国家颁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是秦朝法律的主要形式。(三)程。这是关于劳动定额等确定额度的法规。程就是标准、额度。秦律中的《工人程》就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的规章。(四)课。这是对官吏考核、检验方面的专门法规。秦律中的《牛羊课》就是关于考核畜牧官吏对牛羊畜养的法规。(五)式。这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如秦律中的《封诊式》。(六)廷行事。廷行事即判例。秦代的司法官吏可以援引已生效的判例,特别是中央廷尉所作的判例,来定罪量刑,因此成为秦朝的法律形式。(七)法律答问。这是有关官吏代表国家对法律的内容、法律的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所做的解释,这种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三、《睡虎地秦墓竹简》1975年底,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了一大批秦始皇时期的竹简,其中大部分记载的是法律条文。这次发现,对于认识秦朝的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史具有重大的意义。《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云梦秦简》,其中提到的秦法规有20多种。刑事法规有《盗律》、《贼律》、《捕亡律》、《捕盗律》四种。行政法现有《置吏律》、《除吏律》、《除弟子律》、《属邦律》、《司空律》、《内史杂律》、《尉杂律》、《徭律》、《傅律》、《游士律》、《行书律》、《传食律》、《效律》共13种。经济法规有《田律》、(亦称《田令》)、《仓律》、《厩苑律》、《牛羊课》、《藏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赍律》、《金布律》、《关市律》共11种。军事法规有《军爵律》、《戍律》、《屯表律》、《中劳律》4种。其他法规有《公车司马猎律》、《奔命律》、《魏户律》3种。秦诏版文云梦秦简上述几十种法规多数是残缺的,有的仅存一、二条律文,有的仅见律名而无律文,这说明《云梦秦简》中的法规只是秦律的摘录。除此之外,在出土的秦简中和法律有关的还有《法律答问》,《为吏之道》,《封诊式》等。《为吏之道》可能是为学习做吏者提供的教本,其中抄录了魏国的两条法律,是非常珍贵的史料。《封诊式》是一些治狱案例的汇集。其中涉及到办案的程序和要求,提供了一些讼诉文书的格式。第三节秦朝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从秦朝的立法活动以及《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可以看到秦朝法律令的内容是相当丰富的。一、刑事方面(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刑事责任的法定年令。秦律对刑事责任的有无不是以年令为标准,而是以身高为标准。男子为六尺五寸,女子为六尺二寸。达到这个身高标准的即要负刑事责任。2.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中称故意为“端”,过失为“不端”。要求司法官吏在适用刑罚时不仅要考虑犯罪的行为,还要考虑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对于故意犯罪要从重处罚,过失犯罪要从轻处罚。3.教唆犯加重。对于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秦律的原则是从重处罚。对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尤其要从重处罚。4.共同犯罪加重。秦律对于共同犯罪,一律加重处罚,集团犯罪,尤其要加重处罚。如秦律规定:盗钱六百六十钱,黥劓为城旦。如五人共盗,即使“一钱以上”,也要斩左趾,又黥以为城旦。5.累犯加重。被判刑或正在服刑而又犯新罪的人,要加重处罚。如“隶臣”以“司寇”的罪行诬人,对他就不应适用以“司寇”这种刑罚反坐的原则,而是要加重处罚“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6.政治犯加重。对于有侵犯君主等问题的重大政治犯罪,一律加重处罚。即使是一般的刑事犯罪,如带有政治色彩,也要加重处罚。如盗窃了一个皇帝祭祀用的猪肾,即使不值一钱,也要“耐为隶臣”。7.诬告反坐。秦律规定,故意诬告他人者,一律反坐。8.自首减刑。自首在秦律中称作“先自告”或“自出”。自首者可以减轻处罚,如系被连坐者自首,一般可以免除连坐。(二)刑罚种类1.死刑秦朝沿用战国以来执行死刑的方法,种类很多,其常用者如下:(1)绞。绞就是用绳索将犯人勒死,尸体完整。(2)枭首。将犯人的头砍下后悬于木杆上示众。(3)腰斩。将犯人拦腰砍断以处死。(7)弃市。将犯人在闹市杀死,并将尸体暴露街头,所谓“刑人于市,与众弃之”。(5)族。又称夷三族。这是将与犯人有血缘亲属关系的人一并处死的刑罚。三族的范围一说为父母、兄弟、妻子。一说为父族、母族、妻族。(6)具五刑。是对应受族刑的犯人加施黥、劓、斩趾等肉刑并致其死的酷刑。2.体刑(1)黥。这是刺划犯人面部并染以墨色以作为罪犯标记的一种刑罚。(2)劓。割掉犯人的鼻子。(3)斩左趾。砍掉犯人的左脚。(4)宫。又称腐刑。是割掉男犯人外生殖器或将女犯幽闭以破坏犯人生殖机能的刑罚。(5)髡。剃去犯人头发、鬓毛的刑罚。(6)耐。剃去犯人鬓毛、胡须的刑罚。(7)笞。击打犯人身体,笞一般用竹或木。3.劳役刑(1)城旦舂。这是强制男犯人服修筑城墙一类劳役,女犯人服舂米一类劳役的刑罚。(2)鬼薪、白粲。这是一种强制男犯人为宗庙祭祀砍运柴草,强制女犯人服择米等劳役的刑罚。(3)隶臣妾。这是强制犯人服各种杂役的刑罚,男犯人称隶臣,女犯人称隶妾。(4)司寇。这是罚男犯人服守备一类的劳役,女犯人服类似的劳役。(5)侯。轻于司寇的劳役,为守备的一种。(6)赀戍,罚犯人戍边。有一定期限的劳役。4.迁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的刑罚。5.赀赀刑,就是强令犯有某种罪行的人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6.谇谇,就是训诫,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黥城旦舂(三)主要犯罪及处刑1.危害以皇帝为首的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秦统一以后,建立了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这一制度的最高首脑和总代表是皇帝,因此,保护这一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保护皇帝的尊严、人身安全和权力。为维护皇帝的尊严,法律惩处对皇帝的不恭敬行为。“伪听命书,废弗行,耐为侯;不避席立,赀二甲,废”。就是说,对皇帝的命令不认真执行,要耐为侯,听命书时不离席,要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对于侵犯或可能侵犯皇帝人身安全的行为,秦律更是给以严厉的处罚。“宿者已上守除,擅下,人赀二甲”。皇帝的警卫者擅自离开岗位,要赀二甲。“行所幸,有言其处者,罪死”。对于皇帝的行止有泄密行为者,要处以死刑。皇命的权力是绝对的,神圣的,任何侵犯或企图侵犯这一权力的行为或思想都是严重的政治犯罪,秦律将这一类犯罪称作“谋反”、“为逆”、“不忠”或“为乱”,一般要处以族刑。在秦律中,反抗封建政权的农民被称作“盗贼”,聚众反抗的被称作“群盗”。秦律要求国家各级官吏要及时捕获或剿杀“盗贼”。为了将反抗封建政权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秦朝的统治者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和对人们思想言论的控制。例如:旅店留宿无证件之人即为有罪;伪造、盗用官府印玺的行为构成严重犯罪;异端言论为“妄言”或“非所宜言”,也构成严重犯罪。2.危害地主阶级经济利益秦统一中国以后,“使黔首自实田”,要求有田者向国家呈报占田数量,从而在全中国范围内确认封建土地私有制。为了保护私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秦律对有关的侵权行为予以刑事制裁。如秦律规定,“盗徙封”,即私自移动田界的行为构成犯罪,要处以“赎耐”。侵犯国家或个人其他财产的行为也是秦律打击的重点。如秦律规定:“盗一百一十钱”要“耐为隶臣”;超过二百二十钱要“黥为城旦”;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为城旦。甚至“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饯”,也要罚劳役30天。秦朝的统治者为了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对农民进行残酷的经济剥削。这种剥削主要体现为租赋和徭役,秦律对此予以严密的保护。秦的租赋主要是田租和户赋。为保证田租收入,《田律》规定了田租应交纳粮草的种类、数量,同时规定了“匿田”罪,百姓不纳租或部佐征收百姓的田租不上报,都以“匿田”论处。为保证户赋的收入,秦在商鞅时就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以扩大户赋的收入。在秦律中也规定了“匿户”罪,这是指隐瞒人户,不征发徭役,也不命缴纳户赋的行为。徭役是国家劳动力的主要来源,为此,秦律规定,男子17岁就要到政府登记,即“傅籍”,从此要为国家承担徭役,到60岁方可“免老”,不再服徭役。“弗傅”是一种犯罪,以欺骗手段“免老”也是一种犯罪。秦律对被征发徭役而逃亡,不去报到的行为,规定的罪名为“逋事”。对已到达劳役地点而逃亡的行为,规定的罪名为“乏徭”。二者都要受到刑罚制裁。秦兵马俑二、其他方面(一)经济法规在现已发现的秦法规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其中特别是对农业经济的调整。《田律》规定:春二月,不准伐山林,以保持水土和林木。不准堵塞水源,以利于农业生产。县级政权要按时上报农田的耕种情况,庄稼的生长情况以及土地受雨或受灾的面积。《仓律》规定了每亩地不同作物的播种数量,并允许在不同情况下变通处理。对谷物的保存还作了详细规定:凡谷物入仓,一定记帐,帐目上报内史,如有丢失,主管者与有关人员要负责赔偿。《效律》规定:管仓的人如有弄虚作假、移多补少之类的行为,要“与盗同法”。《司空律》规定:对以劳役抵偿赎金或债务的人,在播种和治苗时要给他们20天回家务农的时问。官吏不得在一家同时抽调二个人服劳役,以保证有足够的人力从事农业生产。秦的统治者也很注重手工业,对此也有许多相应的法律规定。《均工》规定:有技艺可以做工匠的隶臣,不准让他从事其他劳役。《工人程》对农营手工业作场的人员定额做了具体的规定,并根据劳动力的不同情况,规定了详细的折算办法。从总的政策看,秦朝对商业采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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