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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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第一节行政违法第二节行政责任第一节行政违法一、行政违法的概念(一)行政违法的涵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律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二)行政违法的特征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性质: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3.程度: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4.法律后果:承担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二、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为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3.行为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客观违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第二十五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三)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四)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第二节行政责任一、行政责任的概念(一)行政责任的涵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二)行政责任的特征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前提:基于行政法律义务而发生3.性质:是一种法律责任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1.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行政违法行为)2.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3.主观要件——客观违法原则2.行政违法或不当必须发生在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或受托人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过程中。3.行政主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内容与方式须为法律规范所规定。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是否必须具备主观上的过错要件,各国做法并非一致。(二)确认的机关1.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权力机关有权监督行政机关的活动,并通过一定的权限与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进行确认和追究。2.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方式和程序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实施全面性的确认和追究。3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通过司法审查程序,以裁判方式确认和追究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三、行政主体行政法律责任的内容与方式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义务包括了两方面:①面对公共利益的法律要求,不得失职,不得具有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或情形;②面对行政相对人,不得作出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主体所承担的是具有两方面补救性内容的行政法律责任:1.对公共利益和行政职务行为所承担的补救性责任。2.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所承担的补救性责任。行政主体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与其责任内容紧密相联,即内容决定着责任方式。根据包含与表现的具体内容的不同,行政主体行政法律责任方式主要有:①撤销违法行政行为。②履行职责。③返还权益。④恢复原状。⑤赔偿损失。⑥纠正不当行为。⑦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一、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是基于其在行政职务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身份而形成的。2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向行政机关和国家承担的。3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是一种个人责任。4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依赖于行政内部法律监督制度进行确认和追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二、行政公务人员行政法律责任的确认(一)行政公务人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条件:1具有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或情形。2具有一定的主观过错虽然有关法律规范并未明确规定主观过错是行政公务人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必备条件,但是,由于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是一种个人责任,按照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一般要求,应当具有一定过错;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及国家公务员法律制度所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来看,都是要求行政公务人员具有一定的主观过错。(二)确认的机关1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对由其产生的政府组成人员,以罢免方式直接实施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2任免行政机关。指按有关组织法和公务员法对国家公务员有任免权限的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任免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对由其任命的行政公务人员实施行政处分和其他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3行政监察机关。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行政监察机关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决定权,包括对行政公务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和实施一定的行政处分权。三、行政公务人员行政法律责任的内容与方式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公务人员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分的具体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2赔偿损失。指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在给行政相对人赔偿损失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公务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3违法所得收入的没收、追缴或者退赔。行政公务人员违反行政法律义务所取得的财产属于违法收入,监察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对违法收入和财物实行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除上述责任内容与方式外,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法律责任,如责令承认错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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