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供用电经济责任合同书供电局钢铁公司计划供用电经济责任合同书一、用电指标:月份钢铁公司用电指标最大负荷分配为万千瓦。日负荷率按93%考核,经济制约按91%计算。二、负荷制约:1.在高峰负荷时间钢铁公司用电负荷不得超过指标万千瓦。在电网允许情况下如负荷超过105%,其超出部分加倍收取基本电费。2.高峰时间为每天:8点30分至11点30分、18点30分至22点。3.在高峰负荷时间供电局保证钢铁公司用电指标万千瓦。如果未按计划指标供电,则按减供的负荷加倍扣减当月基本电费(每天按1/30计算)。三、用电量的制约:本月应达到的用电量=日负荷量×24×0.91×31=万度。1.如果某钢铁公司月用电量达不到上述月用电量付电度电费。其少用电量部分以钢铁公司上月的平均电度电价计算电度电费(不包括基本电费)。2.在钢铁公司不超指标万千瓦情况下,由于供电局原因影响钢铁公司少用电量,则按实际情况从应达到的用电量中扣减(少供电量的计算,以前3天实际平均值为准,遇休息日顺延1天),其少供部分同样以钢铁公司上月平均电价计算电度电费,在月结算电费中扣减。四、负荷与电量计算1.用电最大需量=钢铁公司受电表综合小时最大负荷×1.06.以全月每天两个高峰时间的最大需量作为结算电费的依据。2.每日高峰时间钢铁公司最大用电负荷按下列公式考核。3.电量考核以钢铁公司当月向供电局结算电费的电度数为准。五、本合同执行的赔、罚款电量部分在月日前结算完毕,其他部分均仍按正常电费结算办法执行。六、钢铁公司应加强计划用电与用电管理工作。在电网需要限电时,钢铁公司要按地区电力调度要求,配合做好限电工作,不得拖延。七、钢铁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供电局提供全月基本电费的结算数据。如发现有不实之处,由供电局提出处理意见。八、本合同的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九、本合同的签订,执行及结算事宜的经办部门为供电局用电科和钢供电厂。供电局钢铁公司负责人:负责人:经办人:经办人:签订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结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