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涉外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PrivateInternationalLaw第十章涉外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第二节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第三节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PrivateInternationalLaw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一、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冲突受害人范围的冲突损害赔偿的原则、数额、及计算方法的冲突PrivateInternationalLaw二、侵权行为的准据法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地法的优点:该原则尊重国家主权,符合属地优越权原则;有利于保护侵权行为地的公共利益;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期望;从法院的角度讲,侵权行为地法具有明确、简易的特点。PrivateInternationalLaw侵权行为地法的缺点:对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各国差异较大,给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带来一定的困难;随着交通技术的发展,侵权行为与它所发生的地域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带有偶然性;它偏重于法律的属地性,比较僵硬和机械,缺乏灵活性,所以,许多国家在采用这一原则时,用限制或例外的情形加以弥补。PrivateInternationalLaw2、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当事人共同属人法波、德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双重可起诉原则)双重可起诉原则——一项在法院地国以外发生的侵权要在法院地国提起诉讼,必须依照法院地国法律的规定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同时依照侵权行为地国的规定也可以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只适用法院地法判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4、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匈PrivateInternationalLaw四、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1、侵权行为自体法侵权行为自体法——法院在处理涉外侵权案件时,应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及当事人属人法,以确定与案件联系最密切的法律并最后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比较:侵权行为自体法与合同自体法的异同PrivateInternationalLaw2、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在侵害事件发生后任何时候约定适用法院地法”——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非合同之债权关系据以产生的事件发生之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应适用的法律,第三人的权利不受影响。”——1999年《德意志联邦国际私法》3、适用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PrivateInternationalLaw五、我国关于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原有立法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或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的,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民法通则》第146条PrivateInternationalLaw条文解析:1、一般原则——侵权行为地法行为加害地和结果发生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解释》)2、补充原则——共同本国法或共同住所地法3、特殊原则——双重可起诉原则PrivateInternationalLaw《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第51条条文解析:意思自治的引入;以共同居所代替共同国籍和共同住所,构成例外;保留了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取消了双重可起诉原则;未采纳最密切联系原则;只涉及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PrivateInternationalLaw第二节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海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1、海上侵权行为的发生情形: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如船舶与旅客之间或旅客与旅客之间的侵权行为;船舶碰撞或船舶与海上设施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因海上运输致旅客死亡或行李损毁所发生的侵权行为。PrivateInternationalLaw2、发生在公海上的侵权行为的法律的适用(1)侵权行为发生在船舶内部,未及其他船舶和设施,一般适用船旗国法。(2)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一般适用被撞方船舶的船旗国法;若双方均有过失,可以适用法院地法;若国碰撞船舶双方具有同一国籍,可以适用共同本国法。(3)船舶损害公海上的设施,如海底电缆,一般适用法院地法。PrivateInternationalLaw3、发生在领海内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1)侵权行为发生在领海以内的水域并影响船舶以外的东道国的领海秩序和利益的,侵权行为地法就是领海所属国法律。(2)侵权行为发生在船舶内部,且结果没有涉及或影响船舶以外的东道国的领海秩序和利益,如何适用法律,各国有不同的主张,有的主张适用船旗国法,有的主张适用沿海国法。PrivateInternationalLaw4、我国关于海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海商法》第273条规定条文解析:一般原则——侵权行为地法例外原则——法院地法、旗国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海商法》第275条PrivateInternationalLaw司考真题:巴拿马籍货轮“安达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停靠韩国。“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安达号”受损但能继续航行,并得知“百利号”最后的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安达号”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百利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依照我国法律,该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A.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B.巴拿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D.韩国法律,因为韩国是侵权行为地PrivateInternationalLaw二、空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1、空中侵权行为的发生情形:发生在航空器内的侵权行为;航空器碰撞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体碰撞发生的侵权行为;因航空器事故使旅客受到伤亡或物品受到损失的侵权行为。PrivateInternationalLaw2、空中侵权的法律适用(国际实践)(1)发生在航空器内的侵权行为,一般主张适用航空器登记地国家的法律。(2)因航空器碰撞或航空器与其它物体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如果是一方过失造成的,为保护受害一方的利益,一般主张适用被碰撞一方的航空器登记地国家的法律,若碰撞双方均有过失,可以适用法院地法,若碰撞双方是在同一个国家登记的航空器,可以适用登记地国家的法律。(3)因航空器事故使旅客受到伤亡货物品受到损毁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航空器登记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地法。PrivateInternationalLaw3、我国关于空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民用航空器在公海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民用航空法》第189条但对于发生在航空器内的侵权行为,以及因航空器事故致旅客死亡或行李物品毁损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则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参照国际公约和惯例的做法,一般如下:发生在飞行器内部的侵权行为,适用飞行器登记地国法;飞行事故致使旅客死亡、财物毁损的损害赔偿,适用飞行器登记地国法或侵权行为地法。PrivateInternationalLaw司考真题:新加坡民用航空公司一架客机飞往印度尼西亚途中,因机上物体坠落使在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渔船受损。后该渔船开往中国港口修理,并就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法院。对于该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个国家的法律?a.新加坡法律b.印度尼西亚法律c.越南法律d.中国法律PrivateInternationalLaw三、公路交通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1968年《关于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事故发生地国法,但:1、如果只有一部车辆卷入事故,并且它是在非事故发生地国家登记的,可以适用登记地国家的法律;2、如果有两部或两部以上的车辆卷入事故并且所有车辆在同一个国家登记时,适用该登记国的法律;3、如果在发生事故地,车外的一个人或者数人卷入事故并且有可能负责任,并且他们均在车辆登记国有惯常居所,适用该登记地国的法律,哪怕这些人同时是事故受害者;4、在应适用车辆的登记地国法时,如果车辆未经登记或在几个国家登记,则以他们的惯常停驻地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PrivateInternationalLaw四、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1、1973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1)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产品制造人、成品或部件制造人、天然产品的生产者、产品供应者、在产品的准备或分配等环节中的其他人员(如修理人员和仓库工作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代理人或雇员等,对产品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责任。PrivateInternationalLaw(2)概念界定损害:包括因错误的产品说明或没有对产品的质量、特征或适用方法予以适当的说明所造成的对人身的伤害、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但产品本身的损失及间接损失不包括在内,除非该损害与其它损害相联系。产品: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不问其是加工的或未加工的,也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PrivateInternationalLaw(3)法律适用适用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国内法。但该国必须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或者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适用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但该国又必须同时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或者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或者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如果上述法律都不适用,除非原告基于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提出其请求,适用的法律应为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营业地国家的内国法。如果被请求承担责任人证明它不能合理预见产品或者它自己的同类产品会经由商业渠道在该国出售,则上述规定的侵害地国家和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法均不适用。PrivateInternationalLaw2、我国立法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法律适用法》第45条条文解析: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受害人有限度单方的意思自治;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的适用;增设侵权人的可预见性保护原则,兼顾侵权人的利益。PrivateInternationalLaw五、环境污染侵权“凡在我国内海、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一切海域内发生的损害海洋环境及资源、破坏生态平衡的侵权行为;在我国领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物,造成我国管辖的海域损害的,依照本法处理。”——《海洋环境保护法》法条解析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PrivateInternationalLaw六、以媒体方式侵害人格权的法律适用1、各国实践适用属人法奥允许受害人有限度地选择法律瑞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美《冲突法第二次重述》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匈PrivateInternationalLaw2、我国的立法与实践“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法律适用法》第46条条文解析:何谓“其他方式”?“人格权”的范围?PrivateInternationalLaw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适用的评价:优点:受害人经常居所地与精神性人格权纠纷的侵权结果有较强的内在逻辑联系;实际的侵害结果最集中于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容易确定;更有利于弱者利益的保护。PrivateInternationalLaw缺点:助长了受害人选择法律谋求个

1 / 3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