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工程师岳斌《动物防疫法》酒泉市专场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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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酒泉市专场讲座酒泉市畜牧兽医局岳斌高级畜牧师13893766022《动物防疫法》讲座一.修订《动物防疫法》的必要性二、《动物防疫法》的框架三.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四.贯彻《动物防疫法》的基本要求一、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现行《动物防疫法》是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7月3日审议通过的,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防控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制约动物防疫工作的突出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适应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要求,必须对《动物防疫法》进行修订。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一是必要的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尚未建立。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和财政保障机制缺乏相应的规定,政府及其部门职责不明确,动物疫病不能及时发现,防控措施不能及时有效落实,特别是动物扑杀没有补偿或者补偿不到位、不及时,使养殖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动物疫病防控难度加大。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二是已有的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尚待完善。动物强制免疫和疫病控制、扑灭措施实施主体的职责规定不够具体,尤其是对社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动物疫病防控中的义务不明确,养殖者对动物防疫工作消极,甚至逃避,动物防疫工作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特别是缺乏养殖者的积极参与。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三是与国际通行做法不接轨。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有关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以及国外普遍实行的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在我国没有法律确认,难以在实践中推行,不利于提高我国的兽医管理水平和动物卫生保护水平。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四是对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不够。现行动物防疫法对一些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或者处罚力度偏轻,如对“收购无检疫证明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和“未取得诊疗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无处罚规定;对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者,只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部分进行补检,而无其他更严厉的处罚规定,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违法行为。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五是部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如违法所得和运输费用,有时无法计算,依此为基础的处罚措施难以落实,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六是责任体系严重失衡。我国至今尚无明确的ALOP,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由国家主管部门负责(越位),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层层负责(错位),真正责任主体和义务承担者——地方政府和企业、经营者则游离于责任体系之外(缺位),特别是现行体制所实行的不同部门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易脱节)。二、《动物防疫法》的修订状况整体框架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总则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诊疗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动物防疫法》的基本框架变化《动物防疫法》框架在修改前后的差别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新增了三章,新增了二十七条,修改了绝大部分条款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管理保障措施动物防疫监督”一章更名为:“监督管理”三、《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一:扩展了动物防疫立法宗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活动《动物防疫法》的变化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200多种动物疫病高致病性禽流感(2004以来,形势依然严峻)亚洲I型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血吸虫病外来动物疫病(如小反刍兽疫、疯牛病)威胁越来越大《动物防疫法》的变化促进养殖业发展畜牧水产养殖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处于重要地位。2006年,畜牧业总产值1.4万亿元,占农业产值的35%。肉类产量达到7980万吨,禽蛋产量2940万吨,奶类产量3290万吨。水产养殖世界第一。养殖业已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农民出售畜产品收入占出售农产品收入近40%养殖业对国民经济影响愈显突出。2007年猪肉价格上涨,CPI持续增高,食品类价格指数增幅最大,影响国民经济全局。《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动物疫病对养殖业发展带来严重危害。一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每年200亿元。二是影响生产积极性。猪蓝耳病---生猪生产。三是制约动物产品出口。我国猪肉、羊肉和禽蛋的产量居世界首位,家禽生产居世界第二,牛肉生产居第三。但我国动物产品的出口量尚不到总产量的2%。以猪肉出口为例,我国猪肉出口量仅占世界总出口量的1%,而美国猪肉产量只有我国猪肉产量的34%,但其出口量占世界总出口量的9%,其出口是我国的9倍。《动物防疫法》的变化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最显著变化。体现了动物防疫工作是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200多种动物疫病,70%以上可以传染给人。近年禽流感、血吸虫病、结核病、布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在局部地区时有发生,直接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据卫生部通报,结核病、狂犬病人的死亡数已居人传染病死亡数的前两位。《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二:扩大动物产品调整范围现行《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修改后为: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三:明确政府防控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从而确定适当的动物保护水平(ALOP)。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地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四: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主体地位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五:明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法律地位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第十五条(疫病监测)、第十八条(种用乳用动物检测)、第二十六条(疫情报告)和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法律责任)《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六:动物疫病疫病风险评估制度第十二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这是提高防控制动物疫病科学性的重要措施,也是今后发展的一个亮点。《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七:制定强制免疫计划强制免疫病种和区域(全国、地方)强制免疫计划(全国、地方)《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八:明确强制免疫组织和义务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九:确立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制度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动物防疫法》新的变化变化十:强化动物疫病监测一是要求健全监测网络二是要求制定监测计划三是明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职责;四是明确养殖者经营者接受监测的义务。《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十一:确立动物疫情预警制度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预警:红、黄、橙、蓝四级《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十二:扩大动物健康标准范围现行《动物防疫法》第十五条:“动物饲养场应当及时扑灭动物疫病。种畜、种禽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十三:明确种用、乳用动物定期监测制度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十四:明确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制度现行《动物防疫法》仅明确了动物防疫防疫条件,但没实行许可。《许可法》出台后,依法被停止。新《动物防疫法》明确其许可条件、程序并发证。但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发合格证,实行事后监督管理。《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十五:建立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一是实行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是国际通行做法。相当于我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二是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定义。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三是明确农业部制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标准。2007年初我部已发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规范》,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四是明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须经农业部验收合格,并公布。《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十六:扩大禁止生产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范围第二十五条四项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十七:明确动物疫情报告主体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动物疫情。《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十八:设定疫情报告便民程序区分外部报告和内部报告外部报告:可以向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三者之一报告疫情。内部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条例、预案、办法)《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十九:明确疫情认定程序第二十七条规定:“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二十:明确疫情通报制度分国内通报和国外通报一是农业部向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通报;二是发生人畜共患病,兽医、卫生部门相互通报疫情;三是农业部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二十一:严格动物疫情公布制度一是要求农业部向社会及时公布疫情。现行《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是农业部统一管理并公布疫情。二是明令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二十二:规定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主要针对新疆发生亚洲I型口蹄疫后的情况《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二十三:规范疫区封锁解除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二十四:强化动物防疫监督检查责任现行《动物防疫法》规定“为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新《动物防疫法》规定“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二十五:完善疫区内有关管理措施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二十六: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衔接第四十条规定:“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二十七:确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主体地位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二十八:明确检疫标准由农业部制定现行《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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