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之CISG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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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CISG)概述一、产生背景早在20世纪20年代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就致力于制定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随后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1964年制定出了两个过渡性质的国际货物销售法公约,即《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最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合并了这两个公约,并加以改善,最终于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了CISG。公约获得76个国家承认(2010年9月)。学习CISG的两个网址贸易法委员会法规的判例法美国佩斯大学CISG数据库二、CISG的适用范围(1)公约1988年1月1日生效。除序文外,共包括四个部分计101条。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第三部分:货物销售;第四部分:最后条款。公约第1条1款(a)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营业地”的几个问题判断合同的国际性以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为准,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营业地,指固定、永久性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事实上从事营业活动的地方……;要求有一段持续期间,一定的稳定性以及一定程度的自主性”。联络处不能被视为是公约意义上的“营业地”。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第10条)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第1条第2款)案例一:AsanteTechnologiesIncvPMC-SierraInc(CISG-online616)买方AsanteTechnologiesInc的主营业地在加利福尼亚,买方从卖方PMC-SierraInc在加利福尼亚的经销商那买ASICs集成电路。卖方在特拉华州成立,同时在加州也有机构,但是,卖方的主要行政、企划和管理部门都设在加拿大的BC省的伯纳比,同时买方也是向卖方在伯纳比的部门订购,货物也是在那里交付。卖方在加州的机构则给买方出具了发票。加州法院认定合同的主要联系点位于卖方在加拿大的部门,而卖方在加州的机构与合同的联系则不那么重要,因此根据公约第10条(a)款,公约适用。因为双方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案例二:SarlPelliculestetal.,vGmbHMortonInternationaletal.(CISG-online578)IfaGermancompanywithitsbranchinGermanybuyssomethingfromtheGermanagentofaSwisscompany(whichdoesnothaveabranchinGermany)thentheGermancompanymusthavebeenawarethattheagentactedfortheSwisscompanyand/orthattheSwisscompanyhastheclosestconnectiontothecontractanditsperformance,fortheCISGtoapplypursuanttoArticle10(a)CISG.Iftheagentdidnotrevealthathe/shecontractedonbehalfoftheSwisscompanyandifitisnotevidentthatthecontracthasacloseconnectionwiththeSwisscompany(eitherthroughpreviousdealingsbetweentheparties,thenegotiations,orfromthecontractoritsperformance),theCISGwillnotbeapplicable.Instead,Germanlawwouldapply.“货物”的几个问题货物一般指动产、有形物。关键因素是在交付的时候货物可移动。农作物在收割前也可以适用公约来调整。买卖仓储单证、提单等代表货物的文件,也属于公约调整的范畴。权利,诸如知识产权,请求权,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不属于公约中“货物”的概念范围。计算机软件一般也被视为货物,只要软件被某种数据载体保存,如硬盘、磁盘或芯片等。但计算机软件上的著作权本身的交易(如网上付费下载软件)是否能适用公约则存在争议。公约第2条对货物的限制性规定。“销售合同”的几个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有义务交付货物并转移其所售货物的财产权,而买方有义务支付价款并接受货物的合同。合同的实质在于交付价款以换取货物。(第30条和第53条)公约覆盖分期分批交货合同(第73条),还有由供应商直接向卖方的顾客交付货物的合同。更改销售合同的合同也属于本公约实质性适用范围之内(第29条)。一般来说,分销合同是一种框架性的合同,只规定订货方式、运输方式、付款方式等笼统性事项,而不规定注入产品的数量和交货日期等细节问题,留待日后签订的单个购货合同来确定。这些合同侧重于“组织经销”而不是转移货物所有权。因此,不适用公约。具体的单个购货合同则适用公约。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第1条1款(b)规定: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公约也将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例如:位于A国的甲方和位于B国的乙方订立了货物买卖合同,A国是缔约国而B国不是,本来不应适用公约,但合同在A国订立,如果法院地国法规定,合同关系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即A国法,则依(b)条的规定,当国际私法规则指向缔约国的法律时,应适用公约,于是公约得以适用。二、CISG的适用范围(2)思考:如果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的两个不同国家都是缔约国,但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则指向第三国(非缔约国)法律,此时公约是否适用?根据贸易法委员会的解释,公约优先于对法院地国际私法的援用。因为公约的规则更具体,并能直接带来实质性解决办法,而诉诸国际私法则要求采取两步走的方法,先确定准据法,然后再适用该法律。因此,缔约国法院在诉诸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则之前,必须先确定本公约是否适用。三、不适用CISG的买卖范围(1)(公约第2条)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属消费品买卖,一般由内国的消费者保护法来保护。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的意图非常重要,至于买方购买货物的实际用途则无关紧要。如果个人购买货物是出于商业或者职业的目的,则该销售不在本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因此,下列情形都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一位专业摄影师为营业目的购买一架相机;某个企业购买香皂或其他化妆品以供员工个人使用;一位汽车销售商为转售目的购买一辆汽车。例外: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的,则公约仍然可能适用。案例:一个德国的律师向法国的一家家具厂订购一张办公椅。该律师发出订单的时候使用的信笺是其所在律所的公用信笺,有律所的字样作抬头。这种情况下,即使该律师买办公椅的目的是为了家用,但由于家具厂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理由知道或不应知道,所以合同仍然可适用公约。(b)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这两种成交方式与一般的买卖不同,应受各国专门性或强制性法律支配。但商品交易所的销售不在这一排除范围,它们只是构成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f)电力的买卖将公债、投资证券和流通票据的销售排除在外是为了避免同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则相冲突。但单据销售不在排除之列。对船舶、船只、飞机和气垫船的部件的销售仍受公约支配。(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这种合同的标的与其说是货物,还不如说是服务或劳务。因此,这种合同通常被视作服务合同,故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此时,比较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相对价值,就成为决定是否构成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的重要考虑因素。三、不适用CISG的买卖范围(2)案例一:奥地利买家与南斯拉夫公司签订合同,奥地利公司提供原材料给南斯拉夫公司生产刷子和扫帚。生产加工刷子和扫帚过程的价值低于原材料的价值。案例二:买卖双方签订一份拆卸并销售二手衣架的合同,其中拆卸服务的价值仅占合同总价值的25%。案例三:买方营业地在德国,其主要业务是生产窗户。卖方营业地在意大利,其主要业务是生产制窗机器。买方向卖方购买这种机器,并且约定在买方所在地由卖方负责组装。案例四:法国A公司卖电子部件给意大利的买家B。这种电子部件的生产是根据买家的生产方案来制造的。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易合同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答案:BC甲国公民汤姆19岁,1989年在我国境内购买了一件民间工艺品,价值1500元,现汤姆以其本国法上20岁为成年才具有行为能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我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处理?A.汤姆的行为无效,可以解除合同,买卖不成立B.汤姆的行为有效C.法院可以适用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处理该案D.合同成立答案:BD四、CISG不涉及事项公约只适用于买卖合同双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与以下事项无关:(1)合同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但如果是因要约或承诺引起的合同效力问题,仍然受公约调整。(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公约明确指出其不规范所售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问题。解决它们会延迟公约的缔结。对所售货物所有权的影响问题留待根据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则所确定的适用的国内法来解决。(3)产品责任不受公约管辖。但这并未排除买方据公约向卖方提出补偿的主张。这种补偿是基于买方对人身受损害或死亡的第三方即真正的买家的责任引起的。因为买方所受到的损失实际上是金钱上的损失,因而仍然可根据公约向卖方提出违约责任的救济。第5条没有排除因货物不符合同而对财产造成损害的主张。(4)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欺诈和胁迫等问题。五、CISG适用不具有强制性根据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按照公约第12条的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批准参加公约时,已经对公约中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可用非书面形式作成的规定提出了保留,那么,当事人就必须遵守缔约国所作出的此种保留,而不能排除其效力。当事人亦不得改变或减损第12条的效力。思考以下问题:公约是否只有在当事人明确选择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默示能否排除公约的适用?能否减损公约第四部分“最后条款”的适用?合同中选择缔约国法律为准据法是否排出公约的适用?合同中选择缔约国的国内法为准据法是否排出公约的适用?未满足公约适用条件的当事人是否可以适用公约?双方当事人在其合同中纳入《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否构成对公约的排除?六、我国对CISG的保留1、对第1条1款(b)项做了保留。我国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仅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对第11条做了保留。公约第1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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