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刑法的概念和原则犯罪概述刑罚制度犯罪种类(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统治阶级为了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犯罪刑罚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犯罪及刑罚的法定化、取消了类推制度、重申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分则罪名的规定详细完备、法条的可操作性增强。•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正确进行司法解释。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相当,亦可称为罪刑相适应、罪刑相称、罪刑均衡。•罪刑相当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罪刑相当。•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在刑法总则中的体现、在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做到刑事司法公正、反对特权。•被告人王某(女,某村妇女主任)某日带该村节育妇女到县妇幼保健所作节育手术,但是医生忙于做手术,即叫王某代其为已经作完节育手术者在节育手术证明书上盖章。王某乘机偷出四份空白某县节育手术证明并偷盖上“县妇幼保健所疾病诊断专用章”藏在身上。事后,王某在该几份证明上填写了具体内容后,在先告知购买者是假证明的情形下,分别以2000元以上的价格将其卖给四个节育对象。请问,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中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案例分析•甲、乙两人都犯了故意伤害罪,均致人重伤。甲犯罪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乙犯罪后潜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甲有期徒刑5年,以相同罪名判处乙有期徒刑8年。•请问:法院的判决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吗?案例分析•李某是某市市长。李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约16万余元。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审理本案时,有法官认为,李某是本市的老市长,而且确实为本市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可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你对这一观点作何评价?案例分析(二)犯罪概述•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13条1、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它是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受我国刑法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社会主义社会管理秩序、国防利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军事利益等。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具体客观事物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在于侵害了作为某种物质关系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国家对林木享有的所有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68页犯罪客体能区分罪与非罪•李某于2002年8月5日因闯红灯被交警扣车。第二天,李某带有关证件前来交警中队解决问题,趁值班人员不在时将停放在操场上的自己的车开走并藏匿。•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犯罪客体还能分清此罪与彼罪•甲欲杀死其仇人乙,某日在乙经常饮用的公用水井中投入毒药,结果毒死了乙,并致多人中毒和死亡。•甲的行为构成杀人罪还是投毒罪?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是一切犯罪构成必备的基本要件。•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1)危害行为:必要要件,指表现人意志或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危害结果:选择要件;(3)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选择要件,如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犯罪的客观方面因果关系危害行为危害后果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等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一般主体:按照我国刑法的一般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特殊主体:我国刑法有时还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才能构成犯罪主体。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人;•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抡劫、贩买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若实施的是上述八种犯罪以外的危害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对于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应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14周岁,如12-13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抡劫、贩买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应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由政府收容教养。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原则上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应该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动机和目的。1直接故意3过于自信的过失4疏忽大意的过失2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从认识因素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看,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它表现为“必然+希望”和“可能+希望”。直接故意•从认识因素看,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看,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它表现为“可能+放任”。间接故意•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对预见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该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是因为行为人的疏忽大意。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再现。•犯罪目的突出影响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问题。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犯罪动机•于某与赵某素有嫌隙,一日二人又发生了争吵。于某即到邻居钱某家,谎称劈柴借了一把斧头,然后至赵某家用斧头将赵某砍死。•请问:钱某应不应该对赵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案例分析•被告人李某有天驾驶“解放”牌卡车为其岳父拉木材,因手续不符合规定,守门人贾某不允许李某将木材拉出门。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贾某赶来制止,李某一意孤行,仍继续开车出大门,将车前面的贾某推挤到墙根处,贾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杠,令其停车。李某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中途两次急刹车,将贾某摔下。李某见贾某摔下后,也未停车,反而驾车离开现场。贾某被摔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抢救无效而死亡。•请问:李某的行为构不构成故意杀人?案例分析•唐某是某县某乡的农民。一天,唐某的舅舅来到其家,并在她家吃中饭。唐某在做饭时,误将放在灶台上的砒霜当作白糖放入汤中。唐某的舅舅吃过饭后,不一会儿就倒地身亡。•请问:唐某的行为是不是犯罪?案例分析•甲与乙是好朋友。某日,甲与妻子来到乙家,见到乙未满1岁的儿子丙,甲觉得丙很可爱,就将他抱起来抛向空中,然后接住。甲见丙不害怕,于是就又抛。甲妻见了劝道:“小心把孩子摔着了!”甲说:“没关系,我手稳!”刚说完,甲的手机响,甲一愣,孩子没接住,摔在地上,当场死亡。•请问:甲在主观上有无罪过,是何种罪过?案例分析•谢某为某热电厂工人。一次上班时,谢某突然发高烧,由于其所在岗位是看守锅炉,无法离开,不得不坚持值班。但在其值班时间结束后,换班人员却一直未来。厂部打电话让其再顶一个班。谢某不得已只好留下。但在其值班过程中突然昏迷,未及时给锅炉加水,致使锅炉爆炸造成巨大损失。•请问:谢某的行为该不该定罪?案例分析2、排除犯罪的事由•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紧急避险自救行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防卫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防卫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对象只限于不法侵害者本人;正当防卫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一般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度。•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的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避险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避险起因是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危险的来源包括自身的生理或病理所引起、他人的不法侵害所引起、大自然自发力量所引起的、来自动物的侵袭;危险正在发生;避险对象是第三者;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或大于所避免的损害。•避险的限制:避险的手段必须合理;职务、业务上负有特殊义务的人不能借口紧急避险不履行义务。紧急避险•甲,某钢铁厂工人,一日下夜班途中,路遇乙手持匕首抢劫。甲瞥见路边有一根木棍,迅速捡起打落乙手中的匕首,趁乙慌张之时,甲又一棍将乙打昏。看着躺在地上的乙,甲想,听说碰上抢劫的,打死了也不犯法。于是,捡起乙掉在地上的匕首将乙刺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