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劳动法(2)介绍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前引言: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起到了很好的法律保障作用。了解就业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毕业时就业的流程,从而使大学毕业生在就业时学会用政策法规保护自己,少走弯路,少受损失,成功就业。课前引言:维护就业权益是现实需要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录用不公平、不知道自己的权益以及不知道该如何保护权益的问题。由于就业协议书在格式、内容和形式方面的缺陷,以及毕业生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影响毕业生行使正当合法的就业权益。一、大学生就业权益新形势下,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权益的教育,增进对国家劳动就业政策、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提高他们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显得至关重要。1.自主择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实行并轨招生后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委培生、定向生除外),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毕业生就业只符合国家有关就业方针、政策,就可以自主选择用人单位,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将要从事的职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更不可将个人意志强加于毕业生。2.平等就业权《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毕业生在参加就业求职过程中,同样享有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应当包括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就业信息,就业时公平、公正,择优推荐,参加“双选”时与招聘单位自主洽谈协商等方面。3.信息知情权毕业生有全面、真实获取用人单位信息的权利。在双向选择的过程中,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了解具体的使用意图、工作环境、薪酬待遇、发展前景等情况,从而做出符合自身条件的选择;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毕业生和学校如实介绍本单位的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资料。4.公平录用权由于各项政策及配套措施的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关系就业等。用人单位使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必须公平、公正,一视同仁。5.违约求偿权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都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均须得到另外两方的同意,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除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二、毕业生如何维护就业权益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国法学家波洛克毕业生要认真对待自己的就业权益,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就业权益。1.签好就业协议书,充分发挥协议书的作用查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格?查明有关协议条款是否明确合法?签订就业协议书要合乎程序。违约责任要写明。2.积极预防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毕业生在就业求职过程中,无论是自荐,应聘,接受面试、,洽谈就业意向,都应本着真诚、信实、平等的原则,以自身实力参与竞争,双向选择。同时,要有风险意识,对于有些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夸大优厚条件,以欺骗手段吸引人才的做法要有提防戒备心理,预防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3.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于就业市场不尽成熟和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尚不健全,加以社会风气、旧观念、旧思想的影响,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难免的权益受到侵害。针对侵犯就业权益的行为,毕业生应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同时也可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借助新闻媒体进行救济借助新闻媒体进行救济。新闻媒体可以发挥很好的舆论导向作用,可以通过对各种不公正现象进行曝光、报道的方式,引起相关部门对这些现象的重视,从而促使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毕业生在碰到就业权益被侵犯时,如果采取相关措施仍然无法很好解决,可以向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反映,借助舆论力量得到解决。三、常见求职陷阱1.押金陷阱2.信息陷阱3.宣传陷阱4.智力陷阱5.高薪陷阱6.试用期陷阱7.合同陷阱1.押金陷阱一些公司可能规模不大,薪水不不高,但开出一些诱人的条件,如在大城市工作,解决户口问题等。双方谈的差不多了,公司又表示:为了增加双方的信任,要求学生在工作之前缴纳一定押金,等学生交完押金、工作一段时间之后,公司又表示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兑现。公司算准了学生不愿意服从,就以学生主动放弃为由,不予退还押金。2.信息陷阱网上应聘已经逐渐成为大学生求职的主要形式。网上应聘使得大学生的个人信息很容易被公开,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学生找工作心切的心理,招摇撞骗。3.宣传陷阱为了提高自身的知名度,一些企业会不失时机利用照片对企业或品牌形象进行宣传。对于他们来说,在招聘会现场租下一个展位,或在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刊登一条招聘信息,最便宜的仅需要几百块,却能赚足曝光度。4.智力陷阱一些公司以招聘为名,把该公司遇到的问题以考题的形式要求应聘者作答,或是针对与该公司有关的特定题目要求应聘者做案例分析等,进而窃取获取优秀的创意或方案。5.高薪陷阱对于一个刚毕业的学生来说,高薪非常有吸引力。一般打着高薪招聘旗号的公司,从收简历、面试到笔势,整套程序看起来非常正规。但是,这种高薪一般固定工资部分很低,高薪主要来自业绩提成。6.试用期陷阱一般来说,单位用人设置试用期是正常的,试用期一般是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很多公司为了使用廉价劳动力,抓住学生急于找工作的心理,堂而皇之地打出试用期的牌子,看起来非常规范,等到试用期一结束,以种种理由就把学生解雇了。7.合同陷阱如规定:“在本合同期内,若乙方因本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如规定:“本合同期内,乙方不许结婚,也不许怀孕。”如合同约定,在工作期间企业只负担工资,不负责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发生工伤一律自负,企业概不负责。如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入职时要向用人单位交纳押金、保证金等。如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或出现歧义时,企业有解释权。又到年终岁尾,又逢讨资高峰,结合审判实践,透析一下家侵犯劳动者工资权益的几种常见行为。案例一:零酬无偿使用小张是某省办工业学院法律系的学生,该校的前身是一所职工培训学校,两年前才换牌子,小张是换牌后学校招收的第一批学生。学校各系层次不高,法律系更是匆忙上马。学校非名校,工作找不到。毕业后,被一企业顾问室招去“帮忙”。一帮两年,司法考试过不了关,企业律师当不上,其他岗位“人满”,只能悻悻离去。因为不是“企业职工”,工资无人开,两年白干了。说法:因为就业难,“零工资试用”、“零工资帮忙”,“零工资就业”的事,不时在大学生职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我国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零工资试用、零工资帮忙、零工资就业是违法的。无论是工厂,还是企事业单位或者机关,无论以什么名义用人,都应当支付报酬。工资标准不明确的可参照相同岗位的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案例二:低资长期“试用”初中毕业后大发从农村来到市里,到一家物流公司,当了一名装卸工,老板与大发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规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装卸工,干的是装车卸车的活,就是简单的装装卸卸,可老板以大发工作不熟练为由,试用期满,让大发继续试用,且没了期限。现在大发已经被试用十来个月了,试用工资挣得没完没了。说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六个月的试用期,已大大超过了法定的试用期限,且试用期满,老板以“工作不熟练”为由继续试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案例三:“吃”、“住”顶钱云秀和几个没有考上大学的同乡姐妹,从农村来城里闯世界,初来乍到,首要的问题是吃和住。经过一番艰苦努力,最后她们终于和一家制衣厂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厂方“包吃包住”,每月每人工资1000元。工资到手时,她们傻眼了。工资哪是每月1000元?“包吃包住”,必须付费,扣掉住宿费、伙食费,每个月每人拿到手的工资只有650元,比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800元还少150多元。说法:“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用“包吃、包住”代替货币支付是违法的。特别是用人单位扣除食宿费用后,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更为法律所不容。案例四:不给开工资单齐某和几个同乡来城里打工。受雇的单位不同,可他们都遇到了同样的问题。这就是用工单位与他们签订书面合同时只签了一份,签了以后说合同要存档,就收了起来,他们连合同的复印件都没有。至于工资是有个单子,工人名字都在上边,可拿工资时在单子上签完字,用人单位就将单子收走,工资咋算的谁也不知道。说法: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者对合同文本的持有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了对劳动者工资支付的知情权。剥夺劳动者对劳动文本的持有权、对工资支付的知情权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都是违法的。案例五:同工不同酬张是一名农民工,进城后五年来一直在一单位干扫地清厕所等杂活,每月工资800元,虽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元,但大大低于集体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同工种的1500元。过去为了保住这份工作没敢言语,最近单位减人要辞退张,张提出了按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工资的要求,单位说张是临时工、农民工,不能享受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待遇,张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说法:集体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具有用人单位基准法的性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案例六:停工应付酬不付唐云去年被一派遣公司招用,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当年各单位找公司,用派遣工的不少,活挺多。今年不太景气,派遣业务冷淡,派遣工外派工作时断时续。活少,等待时机,他们没有离开。用工间歇、等待时间,派遣公司不给发生活费,使他们的生活遇到了困难。说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案例七:设圈套加班不付费张一年前应聘来到某公司,签约时公司拿出了一纸空白合同书让张签字,合同书中有一句“每月薪金3000元包括加班费”,但没写具体加班时间。张在合同上签了字,入公司后节假日不休、天天加班,每天工作十多个小时。现公司解聘了张,张觉得公司与他的约定,没有把加班费单独计算,损害了他的利益。他向公司提出重新计算加班费的请求。说法: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与工人可以约定薪金包括加班,但加班无论时间上、报酬上都是有法律规定的,不能因为薪金中包括加班就无期限的让工人加班,还不付加班费。案例八:带薪年休假扣奖金何所在的企业,今年实行了带薪年休假,何的工龄已达十二年,根据规定

1 / 80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