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最基本的道德规范──网络法规建设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十章最基本的道德规范──网络法规建设网络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网络立法的原则网络法规的基本内容国内外网络立法概观一、网络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首先是因为互联网络已成为现代社会基本的技术支撑,人们正逐步进入一个全新的“网络信息社会”。近年来,因特网国际互联网呈典型的指数增长方式发展,其主机数和联入网络数约一年翻一翻,并且还在以越来越快的速度增长。作为社会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具有广泛而深刻的社会性,对信息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都会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在政治领域,它便于政府与民众的信息沟通,充分发扬公民的民主权利,提高政府机构的办公效率,提高其科学管理及决策的水平;在军事领域,可以使军事指挥系统全面迅速地掌握敌情,加强全局的协调、控制和快速反应能力;在经济领域,有利于广泛、迅速地传递商贸信息,及时生产出满足顾客需要的产品;在科教文卫领域,方便人们查询、利用各种信息资源,进行科研合作、远程教学、医疗会诊;在生活领域,可以实现电子购物、虚拟旅游、交互式娱乐,等等。因特网国际互联网络正以极快的速度,把社会各部门、各行业以及各国和各地区联成一个整体,形成了所谓的“终极市场”、“网络社会”、“电子社会”、或“虚拟社会”或“地球村”。一、网络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无论是个人还是与社会,对互联网络的依存度也越来越高。今天,电子信息网络已经在剧烈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如果信息高速公路建设计划得以完成的话,那么它今天看来还是潜在的对社会的影响力,将以超出人们所预料程度的几倍甚至几十倍蔓延。人们现在工作和生活的许多方面将通过电子信息网络完成,人与人、人与“社会”(社会已经分化为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两个相互交融的部分)的交往关系将由于新的信息交换媒介的出现而显现崭新的面貌。毫不夸张地说,也许到那时,个人将由于拥有联网的计算机、或在电子信息网络上才能成为社会的人,才能从事社会工作。人对人的影响,人对社会的影响,社会、文化对人的影响,政治事件、政党和意识形态的作用力和影响范围,将在很大程度上通过电子信息网络来实现。特别是随着电脑的日益普及,因特网国际互联网络的逐步形成,网络将是即将到来的信息社会最重要的技术支撑,人们的工作、学习乃至日常生活、娱乐都将逐步“上网”,从而越来越离不开网络。如果没有对互联网络实施全面统一管理的机构和相应规范,网络秩序的被破坏,将引起社会的混乱;网络的瘫痪,将导致整个社会的无序甚至与崩溃。一、网络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其次,电子信息网络在指数式发展的同时,还带来了许多人们过去没有遇到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例如,电子信息网络发展的趋势,是建成一个把世界各国、各行业、各部门联系在一起的、全球范围内资源共享的网络体系。但是,除了今天我们知道的全球网络之外,一些国家和部门也根据自己的基础条件和需要建立了自己的范围不等的网络,尽管这些网络都可能为正常运转制定了一定的法规和条例,但由于各国间存在着文化传统、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差异,各部门和行业间也存在着工作性质和其他方面的种种不同,这些法规和条例是否能够适用于更大范围的网络,它们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甚至相互冲突的现象,就不能不说是一个问题。因此,各国、各地区之间,以及国内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网络法规和条例的协调问题,就是迟早必须解决的。特别是,网络犯罪现象已开始引人注目地出现。网络犯罪蔓延迅速,涉及面广,发案率的上升势头前所末有,从而成为危害巨大的一种社会公害。计算机专家们一致认为,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在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社会应用程度和作用的大小。由于目前计算机网络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发展,网络犯罪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美国由于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损失,每年超过百亿美元,法国约100亿法郎;我国的计算机犯罪,也正以每年平均数十倍甚至上百倍的速度猛增。当初,危害领域主要是金融系统,现在,则已发展到邮电、科研、卫生、生产等几乎所有使用计算机的领域;受害的,往往是整个地区、行业系统、社会或国家。目前,网络犯罪已成为任何一个国家不得不予以关注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网络犯罪由于是一种新兴的高技术、高智能犯罪,原有法律法规并不完全适合,现实中出现了一些法律上的“空白点”,致使一些犯罪分子因无法可依而逍遥法外,为所欲为。因此,迫切需要政府在这方面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支持,制定严格、适当的法律法规,并设立专门的机构打击网络犯罪。一、网络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再次,法律法规是基本的共同的道德规范的反映。对于网络道德建设,维护基本的网络社会秩序来说,订立比较合理、完善的计算机网络法规,是必要而基本的。从道德建设的角度看,法律法规的订立、执行是基本而必要的。尽管法律并不等同于道德,但总可以说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尽管不是全部最基本的道德规范都可以以法规的方式明确下来,如不能规定“一个人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能说谎”,也不是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反映了一定的道德准则,如公路上汽车必须靠右(左)行驶不一定就是道德上错的;尽管法律是从消极被动的角度,从事后惩治打击的角度提出的,而道德规范则往往是积极主动的,是从提升人的角度提出的;尽管法律往往滞后于相应的社会道德标准,甚至于还可能与某些道德准则相违背;但无论如何,法律总体上仍是一个社会最低道德准则的表达,是对极端不道德行为的预防与打击,没有法律作道德之坚强后盾,道德将会是苍白无力的,网络社会是难有宁日的。一、网络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法律是社会极端不道德行为之惨痛教训和经验的历史总结。一般而论,计算机网络法规由于具有如下一些特点,从而对于规范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网络行为,维护基本的网络社会和道德秩序,确实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计算机网络法规特点:宏观性:国家法律一经制定便号令全国。各地、各系统单位便可据以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等,步调一致,统一管理。社会公众亦可据此统一认识,自觉地规范和约束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严密性:制定法规是相当严肃慎重的,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作大量的调查,反复研究,因而相对比较客观、全面、真实,能够避免主观、盲目和个人意志。兼容性:网络法与现行法律体系应保持良好的兼容性。现行法律体系中除那些与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条文以外,其余内容均应在网络法中得到继承;但Internet毕竟带来了大量新型的法律问题,因此网络法又要对现行法律体系进行修改与补充,使法律总体系变得更加科学和完善。普遍性:对每个具有相似特点的人在同等情况下采取某种行为或不采取某种行为,法规具有普遍可适用性,不允许存在例外。可靠性:网络法应有充分的可操作性。Internet自身特点决定在其上产生的法律纠纷具有跨地域、跨行业,同时具民事、经济、刑事犯罪等多重性质的特征。这些纠纷涉及范围(地理范围和专业范围)广,技术含量高,司法机关审理起来有时尚不能得心应手,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更会面临空前的困难。网络法应从维护网络资源及其合理使用,维护信息正常流通,维护用户的正当权益出发,制订出便于当事人起诉,便于司法机关管辖,便于公、检、法机关协同办案的科学的实施条例,使网络法真正成为新时代生产力的保护神。开放性:网络法应当全面体现和把握计算机网络的基本特点及其法律问题。对于目前尚无法确定的问题,诸如网络信息的传输(指用有线、无线、卫星收发等方式),网络信息的复制(指用录音、录像、磁盘或光盘拷贝、激光全息存储等机械、物理、化学、光学等手法,将网络信息资料制作一份或多份),以及信息高速公路的等级、建设、维护及管理等,应尽可能给出上位概念并在宏观上加以规范,稳定性:法规一经制定,不会朝令夕改,有利于统一思想,明辨分清是非,有助于职业道德和守法意识的培养和尊纪守法素质的提高,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或减少危害事件的发生。强制性: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需遵守,否则任何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是法律的威慑作用。一、网络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解器。完备的法规、法律是有效建设和管理电子信息网络,使其发挥最大效益,尽可能地预防、遏制、减少各种网络犯罪带来的不利影响的关键。正如我们在科技发展史中所看到的许多现象一样,一种新的科学发明或技术手段的应用往往具有双面效应,既能给社会带来好处,又会产生新的祸害,如原子能的开发利用就是如此。但总体上看,科学技术是中性的东西,它给主体带来什么样的结果,完全是主体自身加以选择、控制和导向的结果。如果我们在电子信息网络建设和发展还刚刚起步的时候,就能积极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问题,在法律法规的制订上尽量充分合理,那么许多问题都是能够得到解决的。尽管限于目前我们的技术水平和理论深度,还不能把什么问题考虑周到,法规的制定也难免不合理、完备,但随着实践的深入,我们是终能将之建立、健全起来的。二、网络立法的原则综合性原则渐进性原则渐进性原则主动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国家性原则国际性原则(1)综合性原则网络技术作为渗透到现实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一项全方位的高新科学技术,使社会形成了“网络社会”。但网络技术又不是孤立于社会其它各个领域之外的,它与社会其它领域相互交融、相互作用的趋势日益显著,这就要求在进行网络立法时要有广阔的视野和总体的设计,综合考虑,统筹兼顾。例如,不良信息问题就不仅涉及到商业活动、个人隐私、国家安全,而且还与文化价值观念、政治态度、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密切相关,立法时每一方面都必须予以充分、系统的考虑,以避免法规之间的相互矛盾、相互冲突。同时,网络立法与现行法律体系也应保持良好的兼容性。现行法律体系中除那些与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条文以外,其余内容均应在网络法中得到继承;但因特网(Internet)毕竟带来了大量新型的法律问题,因此网络法又要对现行法律体系进行修改与补充,使之变得更加科学和完善。(2)渐进性原则渐进性原则由于网络技术尚处于日新月异的发展过程中,目前要准确地预测其技术可能性与社会后果尚为时过早,因而网络立法只能在尽可能全面体现和把握计算机网络的基本特点及其规律的前提下逐步地进行。对于目前尚无法确定的问题,诸如网络信息的传输(指用有线、无线、卫星收发等方式),网络信息的复制(指用录音、录像、磁盘或光盘拷贝、激光全息存储等机械、物理、化学、光学等手法,将网络信息资料制作一份或多份),以及信息高速公路的等级、建设、维护及管理,等等,没有条件制定基本法律的,先制定单行法律;没有条件制定法律的,先制定行政法规;没有条件制定条例的,先制定规章、办法;没有条件制定全国性法规的,先制定地方性法规。然后根据社会信息化发展的需要,逐步加以完善、补充,修订、推广。已经制定的法规条例,也应根据不断变化、不断发展的网络社会状况,视是否与客观现实相适应,不断进行评估、调整、修订,以切实合理、高效地维护网络的安宁与秩序。(3)主动性原则法律法规是一个社会人们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它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因此法律法规一般是社会生活中比较成熟、比较稳定的社会关系的反映,不能朝令夕改,变化过快。但由于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网络社会中的矛盾和冲突也在迅速增加,特别是网络犯罪更是危害巨大,蔓延迅速,已成为现实社会的一大公害,因而网络立法也必须根据目前的现实情况,并预测到未来发展的需要,掌握主动,早作准备,积极立法,否则便可能出现无法可依、让罪犯逍遥法外的被动局面。在80年代后期,当计算机病毒在世界泛滥时,对于“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这类危害社会的行为,法院就往往因找不到适用的法律条文而无从判处。(4)可行性原则针对网络社会已经出现、将要出现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主动立法是必要的;但主动性必须建立在可行性的基础上。凡需制定的网络法规,都有要视其立法环境、条件,确定先后次序、轻重缓急,进行可行性分析;而绝不能脱离实际,盲目超前。也就是说,网络立法应具有充分的可操作性。因特网(Internet)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在其上产生的法律纠纷具有跨地域、跨行业,同时具有民事、经济、刑事犯罪等多重性质的特征。这些纠纷涉及范围(地理范围和专业范围

1 / 4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