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社险[2005]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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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文件成社办〔2010〕29号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宣传提纲》和《〈关于我市城镇低收入个体参保人员贷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传提纲》的通知各区(市)县社保局(处):为做好《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9]58号)和《关于我市城镇低收入个体参保人员贷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成社险[2009]4号)政策的集中宣传工作,市社保局编写了《〈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宣传提纲》(见附件1)和《〈关于我市城镇低收入个体参保人员贷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传提纲》(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统一宣传口径,采用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切实做好宣传工作,提高政策的知晓度,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2-附件1.《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宣传提纲2.《关于我市城镇低收入个体参保人员贷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传提纲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主题词:社会保险印发宣传提纲通知抄送: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银行及分支机构,成都农商银行及分支机构。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3月30日印发-3-(共印28份)附件1《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宣传提纲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农村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户籍关系从外地迁入本市满三年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无养老保障的城镇居民,可按《办法》规定参保。二、哪些人不属于《办法》规定的参保范围?应当参加或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人员,以及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办法》覆盖的范围。三、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向户籍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该机构指定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所(站)提交本人参保申请及身份证和户口簿,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签订代扣养老保险费协议。四、《办法》规定的参保缴费标准是什么?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本人自愿选择以参保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或20%、30%、40%、50%(其中城镇居民为40%或50%)为基数,按12%费率一次性缴纳-4-15年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金额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每年初公布。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本人自愿选择以参保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或20%、30%、40%、50%(其中城镇居民为40%或50%)为基数,农村居民按10%费率、城镇居民按12%费率按年或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金额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每年初公布。五、《办法》对缴费时间及方式是怎样规定的?(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申请参保缴费当月一次性缴纳;(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月或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4至12月。六、怎样进行补缴、趸缴及变更缴费档次?(一)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参保后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内的(含两年),可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上的,不得一次性补缴;(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需要跨年度变更缴费档次的,应向参保缴费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所(站)提出申请;(三)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本人可选择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并继续缴费至满15年;也可选择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一次性趸缴标准为:以当年所选择的缴费档次作-5-为缴费基数,费率按12%一次性缴纳,趸缴的缴费基数记录在趸缴当年,趸缴年限同已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七、使用耕地保护基金缴纳养老保险的对象是什么?是指我市范围内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和享受了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村居民。八、怎样使用耕地保护补贴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村居民,按《办法》规定参保时,可利用耕地保护补贴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足部分由本人补足。本人已足额缴费的,可凭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据或养老金领取凭证,每年度向本人耕地保护补贴开户农商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支取本人当年耕地保护补贴。耕地保护补贴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有余额的,余额部分可用于缴纳本人下一年度养老保险费,也可用于资助家庭内其他成员参保缴费。九、哪些人能够享受到政府补贴?(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参保缴费累计满15年(180个月)及以上年限的,在按《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计算养老金基础上,政府按月给予基础养老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省政府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后,本人参保缴费期间政府按缴费基数的2%逐月或逐年给予补贴。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内的(含两年),补缴时可享受政府缴-6-费补贴;(三)年满60周岁以后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农村居民,本人选择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并继续缴费至满15年(180个月)的,继续缴费期间享受政府按缴费基数2%给予的补贴;本人选择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180个月)的,趸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十、怎样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社保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缴费所选择缴费基数8%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省政府规定的计息标准计算利息。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十一、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是什么?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及以上年限的人员,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十二、怎样计发养老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下表计算),同时发给省政府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补贴。表一: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账户养老金-7-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累计缴费年限数×1%本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计发月数表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领取养老金年龄(周岁)计发月数领取养老金年龄(周岁)计发月数领取养老金年龄(周岁)计发月数601396410968756113265101696562125669370及以上56631176784十三、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能否享受丧葬补贴?《办法》规定: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耕地保护补贴和个人账户利息)扣除已领取养老金(不含政府补贴)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按死亡当月养老金(不含政府补贴)标准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丧葬补贴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十四、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该如何办理?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死亡,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耕地保护补贴和个人账户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十五、已按《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领取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其养老待遇是否发生变化?-8-不发生变化,其原养老金标准不变。今后按照《办法》规定参加养老金调整。十六、何种情形停发养老金?(一)领取养老金人员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核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二)领取养老金人员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三)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其养老金待遇按现行国家及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十七、《办法》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十八、《办法》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怎样规定的?(一)参保人员按《办法》规定参保后,在本市区(市)县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向转入地经办机构转移该参保人员的参保信息资料;转入地经办机构应根据转出地经办机构转移的参保信息资料,为该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申请将本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城镇职工-9-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记录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三)参保人员申请将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按《办法》规定进行换算。换算后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分别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年度缴费月数和缴费基数;(四)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10-附件2《关于我市城镇低收入个体参保人员贷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传提纲1.成都市为什么要制定城镇低收入个体参保人员贷款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策?通过贷款的方式,让我市城镇低收入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解决他们由于经济困难不能持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2.哪些个体参保人员可以申请贷款缴纳社会保险费?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低收入人员(以下称“借款人”),并同意以养老金作为还款来源,或提供符合成都银行要求的抵(质)押物或保证人作为贷款全额担保的可以申请贷款缴纳社会保险费。3.正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属于贷款缴费人员范围吗?不属于贷款缴费范围。-11-4.符合贷款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应该怎样办理贷款手续?符合贷款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资料,向借款人所在区(市)县成都银行分支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人所在区(市)县无成都银行分支机构的,可向邻近区(市)县成都银行分支机构提出贷款申请。5.符合贷款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可贷款的额度是多少?根据规定,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不足15年,需一次性趸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借款人,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万元,若本人能提供除社会保险待遇收入以外足值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6.可贷款的期限是多少年?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7.可以用基本养老金作为还款来源吗?可以。借款人以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在贷款还清前,成都银行将按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为借款人保留生活费,其余基本养老金将用于归还贷款。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如果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将优先用于清偿贷款。8.可以用抵(质)押或保证担保方式办理贷款吗?-12-可以。贷款采取抵(质)押或保证担保方式办理的,借款人应提供符合成都银行要求的抵(质)押物或保证人作为贷款全额担保。9.成都银行要多少天才能发放贷款?成都银行在办理贷款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10.贷款利息是多少?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最低可按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11.借款人可否申请由成都银行代发其养老金?若借款人同意由成都银行代发养老金,应当与参保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委托成都银行代发养老金的协议。借款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成都银行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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