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中国传统礼俗与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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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中国传统礼俗与婚姻制度第一节、中国传统礼俗•中国历来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界。所谓礼仪,就是人们在生活、生产、社会交际等各种活动中所遵循的社会规则和道德规范,这些规则规范需要一定的礼节和形式来表现。这种种礼节规范累月经年,日益扩散,渐渐沿袭成为人们普遍认可并依照实行的社会风俗,又称之为礼俗。几千年来,中华民族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礼俗不断产生、发展、演化、变革,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深入到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文化模式。•中国古代的“礼”和“仪”,实际是两上不同的概念。“礼”是制度、规则和一种社会意识观念;“仪”是“礼”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是依据“礼”的规定和内容,形成的一套系统而完整的程序。•《礼记·郊特性》说:“礼之所尊,尊其义也。失其义,陈其数,祝史之事也。故其数可陈也,其义难知也。知其义而敬守之,天子之所以治天下也。”所谓“义”,就是哲理、精神、生命;“数”,就是仪式,具体的条文。•中国古代有“五礼”之说,祭祀之事为吉礼,冠婚之事为嘉礼,宾客之事为宾礼,军旅之事为军礼,丧葬之事为凶礼。•民俗界认为礼仪包括生、冠、婚、丧四种人生礼仪。实际上礼仪可分为政治与生活两大部类。•礼仪起源于祭祀。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对“礼”字的解释是这样的:“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豊,豊亦声”。意思是实践约定的事情,用来给神灵看,以求得赐福。“礼”字是会意字,“礼”字与古代祭祀神灵的仪式有关。古时祭祀活动不是随意地进行的,它是严格地按照一定的程序,一定的方式进行的。郭沫若指出:“礼之起,起于祀神,其后扩展而为人,更其后而为吉、凶、军、宾、嘉等多种仪制。”•五礼的内容相当广泛,从反映人与天、地、鬼神关系的祭祀之礼,到体现人际关系的家族、亲友、君臣上下之间的交际之礼;从表现人生历程的冠、婚、丧、葬诸礼,到人与人之间在喜庆、灾祸、丧葬时表示的庆祝、凭吊、慰问、抚恤之礼,可以说是无所不包,充分反映了古代中华民族的尚礼精神。•政治类包括祭天、祭地、宗庙之祭,祭先师先圣、尊师乡饮酒礼、相见礼、军礼等。•生活类礼仪的起源,按荀子的说法有“三本”即“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在礼仪中,丧礼的产生最早。丧礼于死者是安抚其鬼魂,于生者则成为分长幼尊卑、尽孝正人伦的礼仪。在礼仪的建立与实施过程中,孕育出了中国的宗法制。礼仪的本质是治人之道。中国古代礼俗的基本内容•一、尊老敬贤•我国古代社会,人际的政治、伦理关系均以氏族、家庭的血缘关系为纽带,故此在家庭里面尊从祖上,在社会上尊敬长辈。由于中国古代社会推崇礼治和仁政,敬贤已成为一种历史的要求。孟子说:“养老尊贤,俊杰在位,则有庆。”古代这种传统礼仪,对于形成温情脉脉的人际关系,以及有序和谐的伦理关系,不管过去和现代,都起着重要作用。•《礼记》记载:“古之道,五十不为甸徒,颁禽隆诸长者”。(五十岁以上的老人不必亲往打猎,但在分配猎物时要得到优厚的一份。)•一些古籍,对于同长者说话时的声量,也作了明确的要求。如《养蒙便读》说:“侍于亲长,声容易肃,勿因琐事,大声呼叱。”《弟子规》又说:“低不闻,却非宜”。•关于敬贤,纵观中国古代历史,历来有作为的君主大多非常重视尊贤用贤,视之为国家安危的决定因素。(三顾茅庐)•今天我们提倡发扬古代“敬贤之礼”,须赋予现代新人才观的内容,就是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当今社会,各种竞争越来越激烈。种种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只有从思想观念到具体行动上尊重、爱护人才,使全社会形成一个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环境,形成足够强大的人才队伍,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二、仪尚适宜•中华民族素来注重通过适合的形式,表达人们内心丰富的情感。遇到重大节日和发生重要事件,多有约定俗成的仪矩。如获得丰收,要欢歌庆贺;遭到灾祸,要祈求神灵保佑。久而久之,就形成许多节庆及礼仪形式,如春节、元宵、中秋、重阳等等,几乎每个节日,都有特定的礼俗。在古代,婚、丧和节庆等活动是作为社会生活中的大事来对待的,其礼仪规定得格外详尽而周密,从服饰、器皿到规格、程序和举止的方位,都有具体的规定。•今天,我们要保持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的礼仪文明,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贵在适宜。即如二程所主张:“奢自文生,文过则为奢,不足则为俭”。可见,仪式的规模在于得当,适当的文饰是必要的,但文饰过当就会造成奢侈浪费,偏离礼规的要求;而过于吝啬,妨碍到仪式的实行也是不得体的。(如公司开张、儿女婚嫁等等)史上最豪华花费500万元的葬礼三、礼貌待人•任何一个文明社会,任何一个文明民族,人们总是十分注重文明礼貌。因为礼貌是人类社会据以促进人际交往友好和谐的道德规范之一,是构建起与他人和睦相处的桥梁。它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序,反映一个民族的精神面貌。中华民族历来就非常重视遵循礼规,礼貌待人。(一)与人为善•与人相处,为善当先。而这个“善”,应是出自内心的诚意,是诚于中而形于外,而不是巧言令色和徒具形式的繁文缛节。《礼记》说:“夫礼者,自卑而尊人”。如果表面上恭敬热情,而内心虚伪,或是仅仅内心尊敬,而毫无表情,都是不够的。应该表里一致,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人与人之间的隔阂、摩擦,进而互敬互爱,友好相处。•尊重他人,就要平等待人,不分贵贱等级,一视同仁。•古人敬人的方法,也有值得借鉴的地方。首先要尊重他人的意愿,体谅别人的需要和禁忌,不能强人所难。不苛求别人做不能做的事,不强求别人接受不喜欢的东西。古人说:“不责人所不及,不强人所不能,不苦人所不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二)礼尚往来•礼尚往来,是礼貌待人的一条重要准则。就是说,接受别人的好意,必须报以同样的礼敬。这样,人际交往才能平等友好地在一种良性循环中持续下去。因此,《礼记》说:“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对于受恩者来说,应该滴水之恩,涌泉相报。在古人眼中,没有比忘恩负义更伤仁德。“以德报德,则民有所劝;以怨报怨,则民有所惩;以怨报德,则刑戮之民也。”可见,“以德报德”,有恩必报,是待人接物的基本道德修养。当然,往来之礼,也该适度。正如《庄子·山木》篇说所说:“君子之交淡若水,小人之交甘若醴;君子淡以亲,小人甘以绝。彼无故以合者,则无故以离”。四、容仪有整•一个人的仪表、仪态,是其修养、文明程度的表现。古人认为,举止庄重,进退有礼,执事谨敬,文质彬彬,不仅能够保持个人的尊严,还有助于进德修业。古人对仪表的要求,不免过于繁琐。其中最重要的,有如下三个方面。(一)衣着容貌•《弟子规》要求:“冠必正,纽必结,袜与履,俱紧切”。这些规范,对现代人来说,仍是必要的。如果一个人衣冠不整,鞋袜不正,往往会使人产生反感甚至恶心,有谁会亲近这样的人呢。当然,衣着打扮,必须适合自己的职业、年龄、生理特征、相处的环境和交往对象的生活习俗,进行得体大方的选择。(二)行为举止•孔子说:“君子不重则不威,学则不固”。这是因为,只有庄重才有威严。否则,即使学习了,也不能巩固。•在公众场合举止不可轻浮,不可亵,应该庄重、谨慎而又从容,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处处合乎礼仪规范。(三)言语辞令•语言是人们思想、情操和文化修养的一面镜子。古人所谓“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将诚恳地修饰言辞看成是立业的根基,有一定的道理。并且要“言必信,行必果”。巧言令色的人,是不可能取信于人的。•其次是慎言。说话要视具体情况,当说则说,当默则默。孔子说:“可与言而不与之言,失人;不可与言而与之言,失言。知者不失人,亦不失言”二、中国传统婚姻制度•婚姻二字在古代本作“昏姻”或“昏因”,其含义众说不一。概其要义,共有三层意思:一是指嫁娶之仪式。“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我国历代非常重视婚礼仪式,认为去掉这种仪式,就不算为真正的婚姻,得不到社会的承认。二是指夫妻之称谓。“婿曰婚、妻曰姻”。三是指姻亲之关系。“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为姻兄弟。”•古人对“婚姻”二字的种种解释,都与聘娶婚配形式有关。男于昏时娶妇,妇因男而来,一聘一娶,依礼而行,必娶而后得妻,才承认这种两性的结合是正当的,不然,则是不合法的和不道德的,会受到社会谴责。•在原始人群阶段:乱婚(杂婚)——血亲群婚——氏族婚(族外婚)•母系氏族后期,人们开始转向固定自己性生活的对象,即每一个男子或女子有了一个较为稳固的或主要的配偶。但仍可同其他异性有性关系,这种婚姻形态即为对偶婚。•父权制形成后,对偶婚发展成一个新的婚姻形态:一夫一妻制。•中国古代社会,自周以来,无论在礼的方面,还是在法的方面,原则上都要求采取一夫一妻制。况且,周代开始以礼为治,婚姻必须与礼相符,合于礼法。中国古代婚制•中国古代婚制是以一夫一妻的单偶制为主,但也有一夫多妻的多偶制存在。•1,一夫一妻•中国古代社会的婚姻制度,明确规定为一夫一妻制。如《盐铁论散不足》“古者夫妇之好,一男一女而成家室之道,及后世士一妾,大夫二,诸侯有侄娣九女而已。”•在礼制上,中国以行一夫一妻制为正常婚姻形态,在理念上,一般以阴阳喻夫妇之地位,充分显示了一夫一妻的常则。•2,一夫多妻•中国自夏启建立夏朝开始,统治者实行的就是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宗法制度,为了维系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组织形式,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从上到下的嫡长子继承制,而为了保证嫡长子的纯洁性,在婚姻上,夏、商、周三代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所谓一妻,指的是嫡妻只许一个。除嫡妻以外,男子还可以合法地拥有数量不等的侧室,即“妾”。•但是,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嫡妻只能有一个。嫡妻所生,是为“嫡系”,其他妾媵所出,是为“庶出”。嫡妻及其子女,与妾媵及所生子女,在家庭中有着明显不同的地位。这是由宗法观念十分重视嫡庶之别所决定的。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祧和权位的原则就无法维持,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紊乱。•西周在婚姻缔结的实质要件上除了坚持一夫一妻制以外,还要符合两个原则:(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齐风.南山》曰:“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可”。西周婚姻必须秉承“父母之命”,经过“媒妁之言”。在宗法制下,婚姻大事必须父母主持,再加媒人撮合,才算循礼、合法,才能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2)同姓不婚。西周婚姻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左传》所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西周婚姻的成立,程序上必须符合“六礼”。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⑴纳采,即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求婚;⑵问名,即男方请媒人询问女子姓名、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⑶纳吉,即卜得吉兆后即定婚姻;⑷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使人送聘礼到女家;⑸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⑹亲迎,即在结婚当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西周婚姻的解除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被称为“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仪礼.丧服》中载“七出”:“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但是,已婚妇女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与更三年丧,不去”:指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指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后来富贵了。•古代宗法伦理观念对婚姻十分重视,将婚礼置于礼之本的地位。《礼记·昏义》指出:“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君子之道,造端于夫妇”,婚姻是被认为人伦之始的。但是,就当时的婚礼的内容来看,它主要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一夫一妻制和包办、买卖婚姻服务的。•在统治阶级中,名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和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制并行而不悖。三不去”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任意去妻作了限制,但更主要的目的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的需要。“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虽然“七出”“三不去”是规定夫妻离婚所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但实际是当妻子符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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