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1、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是重中之重(既包括应对突发事件,更包括做好日常校园安全)2、中小学生绝大多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防范人身伤害意识和能力较差。学校保护责任大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难度较大二、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保护责任范围(一)时间范围:1、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课堂教学、室外教学、以及按照学校规定在学校进行的相关活动2、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学校、班级、团、队以及由学校出面组织的其他校外活动二、空间范围1、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包括直接或间接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地及各种设施设备、仪器、用具、用品2、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地方及设施设备:如闲置房屋、场地、设施、设备;出租出借房屋场地等三、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一)设施安全1、符合质量标准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用品、用具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2、安装:各种专业设施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规定安装(注意室内外设施、电器插座、悬挂物等)直接用于学生的设施、设备、应根据学生特点特殊加固3、房屋、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折旧、更新注意房屋、场地的维护、修理;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的维修、淘汰更新4、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的标准、规格。(高度、亮度、牢固度等;设施、用品的特点等必须适合学生的年龄和身心特点)(二)制度完善1、学校领导安全工作分工制度2、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3、教职工安全责任制度4、学生应遵守的安全制度;制度应以学生为本,不能从管理方便出发5、安全教育制度6、伤害事故记录报告制度(三)教育经常1、对新教职工应进行校园安全责任教育2、对教职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3、对学生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开学、放假前、校会、班会、举办大型活动)4、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不同活动提出不同安全要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等)(四)管理到位1、教职工明确自己的安全职责,教育教学工作符合安全要求(重视实验课、体育课课程规范);教育活动中的用品、用具措施、办法要符合安全要求。2、对学生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4、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隐患及时处理5、重视校园暴力问题(五)救治及时1、发生伤害事故首先救治学生2、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紧急救护措施(重视急救训练止血、固定、平躺等)3、针对不同情况送医院或打急救电话救治对伤害后果不要不懂装懂(六)预案常备突发性不法侵害1、学校要高度重视防范侵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恶性事件2、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3、与教育、警务行政部门建立沟通联系制度4、加强门卫制度:增加保卫人员(正规来源、年龄、基本素质、家庭情况)5、安装摄像头、监视器有人值班、6、配备必要的防范器械(放在使用方便的位置)、关注接低年级学生的人员,上下学时间增加校门安全人员、有条件的应配备警务人员8、严格校外人员进出制度;9、设置连通报警装置(隐蔽、无声)10、教育学生面对侵害时呼救、逃生11、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学校周边治安情况,出现涉及安全的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突发性自然灾害1、学校有明确的领导组织分工2、设置标志明确的紧急疏散逃生通道,简单的逃生器械3、针对不同灾害教给学生基本逃生、自救方法4、教育学生集体逃生注意事项(不要拥挤、推搡、注意台阶、躲避危险建筑等等)5、进行逃生演习四、学校安全工作的原则1、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职责2、内容和预防措施应当符合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应加大保护和管理力度)3、学生遵守学校的教育制度和纪律,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危险五、关于监护责任监护制度是依法设立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监护人及监护职责均需依法律规定确定。现行法律未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责任,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责任在校学生的父母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应请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安全工作监护人的监护权可以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如果学校接受法定监护人的委托,学校则应对学生承但相应监护职责(接受委托,应签订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时间及内容)如果今后法律对在校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监护问题有新规定,应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六、伤害事故的责任(一)伤害事故责任划分有无责任: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大小: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责任(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1、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过失:疏忽或者过于自信故意:明知结果会发生,希望或放任发生(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大多因过失造成的)学生的法律行为能力不同,教育机构对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三)法律依据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对十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发生与学校有关的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十周岁以下的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则先认为教育机构(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被告(学校)”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才能免除法律责任。如不能提出被法庭接受的证据,学校则需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发生与学校有关的伤害事故的规定不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一般过错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主要是小学五年级以上、初中、高中未满18岁的未成年学生)《侵权责任法》加大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力度,加重了幼儿园、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安全保护责任。中小学只能要求学生遵守与其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相应的纪律和制度。(四)学校在以方面未履行职责发生伤害事故需承担相应责任(列举)1、对寄宿制学生进行安全管理不够、校车安全管理存在问题2、学校安全保卫疏漏、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及管理存在问题3、学校提供的药品、用餐、饮用水不安全4、学校组织的活动的未进行安全教育和采取安全措施;5、患有不适宜担任学校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工对学生的伤害6、组织学生从事不适宜活动;、学校知道或应该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注意和照顾8、体罚或变相体罚。9、教师在履行职责未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10、学校负有管理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有危险行为未及时管理或制止;11、学校未将学生擅自离校等与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12、学校应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五)由于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主要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学生违反法律、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制度、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害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经告知,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生或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异常监护人知道或者学校已告知,监护人未履行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监护人有其他应承担责任的过错的;(六)第三者责任学校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时人应当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学校在涉及学生的第三者服务或者合作时需注意以下问题:1、必须使用合法、服务质量高的服务商;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2、签订书面合同3、接受服务或者参与活动的师生应当遵守与保障安全有关的制度纪律;4、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5、维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发生事故依法追究服务方或者合作方责任。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七)、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事件;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如因教师教育、处罚不当造成的除外。教师在批评教育学生时不能忽视学生的承受能力,避免意外发生);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的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八)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1、学生自行上、下学,返校、离校途中;2、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非工作时间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九)教职工因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教师职工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由致伤害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1、处理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妥善、及时处理2、赔偿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