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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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法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一、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法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与消费使用者之间因为产品缺陷而形成的侵权赔偿与索赔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案情:A被朋友B邀请到C的酒店喝啤酒,A即将饮完其中一瓶啤酒时,发现瓶底有腐烂的蜗牛,昏了过去。A被送到医院救治。事后A起诉C,请求赔偿损失。C拒绝赔偿,认为应由啤酒生产厂家D赔偿,理由是:(1)啤酒由B购买,与A无买卖合同,与A没有法律关系;(2)造成A伤害的啤酒系D公司生产,啤酒质量应由生产商负责。问题:1、B能否向C索赔?2、B能否一并起诉C与D?C与生产商的法律责任应如何划分?3、A请求的赔偿范围应当包括那些损失?美国联邦政府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1970年的统计显示:缺陷产品的受害者全球每年高达2000万人,其中11万人终生残疾,3万人丧生。1955年日本森永奶粉公司生产的奶粉因含有砒霜致使12000名婴儿中毒,死亡130人。中国“三聚腈氨毒奶粉事件”幸福的一天!早晨起床,满屋的家具甲醛味道熏得头有点疼,于是掀开黑心绵作的被子,用致癌牙膏刷完牙,喝杯过了期的碘超标还掺了三聚氰胺的牛奶,吃根地沟油炸的用洗衣粉洗干净的老铁锅炸的油条,外加一个苏丹红咸蛋,在票贩子手里买张车票,准时赶到地下烟厂上班。中午在餐馆点一盘用地沟油炒的避孕药喂的黄膳,再加一碟敌敌畏喷过的白菜,盛两碗杯陈化粮煮的毒米饭;晚上蒸一盘病的瘦肉精养大的死猪肉做的腊肉,沾上点毛发勾兑的毒酱油,还有用福尔马林泡过的凉拌海蜇皮,抓两个添加了漂白粉和吊白块的大馒头,还喝上两杯富含甲醇的白酒。唉……这日子过的真是那个爽!!!铁锤砸“奔驰”案例:斯考特案1977年7月2日美国儿童马·斯考特手拿我国出口的焰火“小火箭花炮”准备燃放,其友斯皮门把它点燃。焰火飞向空中,突然转向,朝着站在20码外的马·斯考特的弟弟狄思·斯考特飞去,炸伤了他的右眼。1979年6月被害方的法定代理人(斯考特的父母)委托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生产焰火制造厂商并列为第一被告,以我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理人,以焰火进口商远东进口公司和焰火经销商为第二、第三被告,向美国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巨额赔偿。原告方要求损害赔偿600万美元,其中100万美元作为人身伤害赔偿,500万美元作为惩罚性损害赔偿。美国驻华使馆送来美国法院传票,传我国外长到庭应诉,为我方拒绝。美国法院称,如我方不出庭应诉,美方可根据原告单方面请求,作出不利于被告的缺席判决,并随时对我国在美国财产予以扣押。中方对此案的处理采取严肃负责的态度。中方抓住了原告在指控中的不足之处,争取到庭外解决,最终了结了久拖4年的悬案。台湾“盛香珍”赔偿5000万美元2003年7月,美国三藩市高等法院裁定,台湾知名食品生产商“盛香珍”食品公司要为一名两岁男童被噎死负责,赔偿男童家属高达5000万美元。产品责任的法律风险:1.可能面临消费者的巨额索赔。例如美国精神损害赔偿额很高,而且包括惩罚性赔偿。2.海外法律程序复杂、应诉艰难3.经过新闻媒体报道,有可能招致连锁反应,引发群发性索赔;企业市场开拓和企业形象严重受阻4.巨额赔偿带来的严重甚至灾害性的影响5.导致整个公司面临艰难局面1973年-1988年间美国产品责任案件增长情况1000%500%0%200%400%600%800%1000%1200%美国联邦法院美国州法院美国联邦法院产品责任案件受理数量1579135540500010000150001974年1985年件美国产品责任案件原告胜诉52%64%0%10%20%30%40%50%60%70%1978年1986年美国法院裁定的产品责任案件的平均赔偿额39850204060801001975年1985年万美元二、产品责任法的历史沿革“准合同关系理论”阶段: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1842年)合同责任原则---没有合同关系就没有法律关系吗?“侵权行为理论”阶段:疏忽责任原则美国:麦克佛森诉别克汽车案(1916年)英国:多诺格诉斯蒂文森案(1932年)违反担保责任原则美国:麦克白诉利哥特杂货公司案(1953年)严格责任原则美国:格林曼诉尤巴动力产品公司案(1963年)美国:范德马克诉福特汽车公司案(1964年)英国:《消费者保护法》(1987年)现代产品责任法:严格责任原则美国法学会1965年《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第402条A款美国商务部1979年公布《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MUPL-ACT)美国法学会1997年《侵权法第三次重述》德国:《民法典》第823条/1990年《产品责任法》中国: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责任国际公约《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公约》(斯特拉斯堡公约)《关于对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使成员国有关缺陷产品责任的法律、法令及行政规定一致的理事会指令》(欧共体1985)《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海牙公约)召回管理制度《侵权法第二次重述》402A节:1.任何产品因其缺陷,对最后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或其财产有不合理的危险者,于下述情形,出卖人对于使用人或消费者遭受人身上或财产上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1)出卖人从事经营此种产品的买卖。(2)依所预期,商品到达使用人或消费者,仍保持出卖时的状态,并无实质改变。2.前项规定,于下列情况,亦适用之。(1)出卖人对产品制造及销售已尽到可能的注意。(2)使用人或消费者与出卖人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公约》(斯特拉斯堡公约)1977年1月27日生效,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卢森堡等国家签署由19条正文和附件组成采取严格责任原则赔偿范围:限于人身伤害与死亡诉讼时效:第六条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为自请求人知道或应合理地知道损害、瑕疵及生产者身份之日起三年之内。第七条如果诉讼未在自生产者将造成损害的产品投入流通之日起十年内提起,则丧失本公约规定的要求生产者赔偿的权利。赔偿限额:(2)根据该国国内法的规定,按符合本公约的该国国内法限制生产者支付赔偿金的金额。但这种限制不得少于:(甲)对每个死者或受到人身伤害者偿付相当于70000SDRs的国内货币;(乙)对具有相同瑕疵的同类产品造成的一切损害,偿付相当于批准公约时的10000000SDRs的国内货币。《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产品责任法律冲突规则公约》/《海牙公约》公约共22条1977年10月1日起生效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卢森堡、荷兰、挪威、前南斯拉夫、意大利、葡萄牙、瑞士、前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家签署。三、产品责任法的特征实行侵权责任原则基本上属于带有强制性的公法范畴立法目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第二节产品缺陷与产品损害一、产品各国法律规定的“产品”范围并不一致中国规定: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排除:建筑工程、军工产品、农产品、核相关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美国规定:一切经过工业处理的实体物质,包括农产品在内排除: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份、天然产品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英国规定:任何物品或电力,同时包括组成另一产品的产品,无论此产品是不是以零配件或原材料或其他的形式构成前者物品是指“物质、生长的作物、附着于其他东西之上并与土地混为一体的东西和任何船舶、航空器或机动车辆。”“物质”是指任何天然或人工加工的物质.英国《消费者保护法》第1条(2)款德国规定:任何动产,即使已被装配/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电排除:初级农产品(种植业、畜牧业、养蜂业、渔业)和狩猎产品德国《产品责任法》第2条《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games)之外的一切动产《斯特拉斯堡公约》规定:所有动产包括天然动产、工业动产,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过的,即使是组装在另外的动产内或组装在不动产内《海牙公约》规定: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而不管其是否经过加工、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案例:基恩诉多米尼克精细食品有限公司原告伊利诺.基恩起诉被告多米尼克精细食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对她在被告的杂货店使用购物手推车时所受的伤害进行损害赔偿。原告的诉讼理由为过失、严格产品责任、违反默示担保及违反了寄托人应尽的谨慎义务。被告抗辩此案不涉及到严格产品责任问题,因为手推车没有作为商品而在商业渠道中流通,初审法院同意了被告的主张,即驳回原告除了过失之外的所有的诉讼理由。案例:温特诉帕特南父子公司原告温特因为按照被告帕特南父子公司出版发行的《蘑菇百科全书》的内容错误地采集和食用了蘑菇,并因此患上了重病。原告以产品责任、违反担保责任、过失陈述责任以及虚假陈述责任等诉因起诉被告,要求损害赔偿。二、产品缺陷中国规定:产品存在的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美国规定: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合理的危险”指“危险程度超出购买该产品的普通消费者以对该产品的特性的人所共知的常识所能预见的程度。”《侵权行为法重述》第402条A款《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安全《斯特拉斯堡公约》规定:没有向有权期待安全的人提供安全三、产品缺陷的类型设计缺陷:危害的严重性判断的困难性设计缺陷往往难以在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责任险(1)外观的缺陷:如儿童玩具、滑梯的尖棱(2)原材料的缺陷:如电线的漏电;化妆品的硝酸(3)装配上的缺陷:如设备零件的松动飞出(4)产品设计的缺陷:打火机(5)指示上的缺陷:如洗涤用品案例:1972年,格雷太大和理查德·格雷姆修乘坐格雷太大的新宾托车(福特汽车公司)一起外出游玩。当车在公路靠边停车时,后面的一辆汽车来不及避开,与宾托小车后部相撞。结果,宾托车的汽油箱被撞而破裂,汽油进人乘客座位,宾托车立即起火燃烧。格雷太太因烧伤严重于几天后死亡,格雷姆修面容被毁(失去了鼻子、左耳和大部分左手)。原告:格雷太大家属和格雷姆修原告方律师:致害的汽车设计存在缺陷,理由是汽车的油箱被设计安装在汽车后座下部,距离差速器只有8厘米多,遇有中等强度的碰撞就可引起破裂、爆炸。被告主观状态:福特公司对宾托汽车加以模拟撞击的安全试验的结果证明,这种车的后部受到撞击时,油箱极易损坏,另外一些试验表明,如果对宾托小汽车尾部和油箱的设计作一些花费不多的改变,就可降低油箱的脆弱性,而福特公司由于考虑到这种改变设计会增加汽车的重量和费用,决定按原设计制造,而不顾车辆尾部碰撞时可能发生事故。B=预防成本P=损失概率L=损失金额利尔德.汉德过失公式:B<PLBPLC注意程度美元生产缺陷:产生的必然性判断的容易性制造缺陷影响的面相对小些,一般只影响到少量产品,而同一设计的大多数产品仍然是安全的。案例:我国某玩具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玩具公司出口塑料弹弓出口后不久,美方客户就反映质量有问题,称美国儿童使用弹弓时弓柄断裂,并已发生多起伤害案件,有的眼睛致残。我方设在美国纽约的联合贸易中心和我某玩具进出口公司接连收到美国路易斯安娜州、田纳西州和德克萨斯州地方法院的传票向我方提出巨额赔偿。美方提出证明表明,我方出口的弹弓所使用的材料不安全,仅经受9磅拉力弓柄就断裂.而香港同类弹弓弓柄能承受60磅拉力。警示缺陷:警示时间警示内容警示对象发展缺陷:警示内容:对明显的或众所周知的危险的指示无论英国法还是美国法均承认制造商无需警告明显的或众所周知的危险或缺陷如果制造商有理由认为消费者应知道产品的危险,就不会产生警示义务“已知危险即不得追索的规则”末普遍适用被害人同意(甘愿冒险)对自愿承担伤害风险的人,不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如:吸烟有副作用之药品案例:瓦克韦尔工程有限公司诉B.D.H.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案被告B.D.H.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向瓦克韦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一种装在玻璃安瓿里标有“有害蒸气”的化学药剂。一位科学家意外的将安瓿掉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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