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wasthebestoftimes,itwastheworstoftimes,itwastheageofwisdom,itwastheageoffoolishness,itwastheepochofbelief,itwastheepochofincredulity,itwastheseasonofLight,itwastheseasonofDarkness,itwasthespringofhope,itwasthewinterofdespair,wehadeverythingbeforeus,wehadnothingbeforeus,wewereallgoingdirecttoHeaven,wewereallgoingdirecttheotherway---inshort,theperiodwassofarlikethepresentonitsbeingreceived,forgoodorforevil,inthesuperlativedegreeofcomparisononly.(CharlesDickens.ATaleofTwoCities)人法律事实民事权利自然人法人合伙行为事件物权债权人身权财产权变动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法逻辑体系结构图人格权身份权生活事实的法律表述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其他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自然事件社会事件•要求:•1、阅读:教材•2、参考:•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03;•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04;•[台]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01;•龙卫球:民法总论(第二版),法制出版社02;•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06;•[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03;•[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00;•3、关注重要法律事件(立法,司法解释、有影响的案件)4、课后整理笔记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什么是民法•1、民法的语源•2、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3、罗马民法与日耳曼民法•4、大陆法系民法与英美法系民法•5、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2、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民法的性质和特征•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四、民法是实体法•五、民法是权利法•六、民法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概述•1、概念•2、功能•二、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私法自治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第四节民法法源、效力与适用•一、法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判例和司法解释•习惯•国际条约•法理•学说•二、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三、适用•1、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构•T——法律适用的构成要件(M1,M2…)•R——法律效果•S——具体的案件事实•T=M1+M2→R——大前提•S=M1+M2——小前提•S→R——结论•2、民法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16条第1款,“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例】台湾“民法”第767条:“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第766条:“物之成分及天然孳息,于分离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仍属于其物之所有人。”第798条:“果实自落于邻地者,视为属于邻地,但邻地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第184条第1款:“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假设甲驾车违规超速撞到乙庭院的苹果树,若干果实落于非直接毗邻的丙所有的屋顶阳台,由承租该屋的丁占有该苹果。试问,乙是否可以对丁请求返还苹果或向甲请求损害赔偿?•由上可知,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须对法律的概念加以解释。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上最重要、最困难的工作,所谓法律人的素养,多取决于其解释法律及论证说理的能力。•民法解释本身就是指在法律规定含义不明确、不确定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法律解释的方法明确法律条文的含义。•解释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目的限缩与目的扩张)•当然解释(举重明轻,举轻明重)•历史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3、类推适用•类推适用是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所谓法律漏洞是指关于某一法律问题,法律依其目的应当加以规定,而没有规定。所谓没有规定,是指不为法律的可能含义所涵盖。法律漏洞的基本特征在于违反计划。•所谓类推适用,就是比附援引,即将法律适用于某案例类型A所明定的法律效果,转移适用于法律未设规定的案例类型B之上。•4、利益衡量•所谓利益衡量,也称为利益的考量、利益的平衡等,实际上是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考量,以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从而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实现。•利益衡量是一种重要的法学方法,既不同于法律的解释,也不同于法律漏洞的填补,因为,在后两种情况下,都存在可供适用的法律条款。•第五节民法典的编纂•一、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二、两种编纂体例罗马式(法学阶梯式)与德意志式(潘德克吞式)•三、我国民法典的制定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特征:•1、是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具有平等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2、内容(权利和义务)•3、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一)变动的概念•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二)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分类:事件:状态、自然事件、社会事件•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其他行为•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一、客体的概念及范围•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货币、有价证券•二、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特征:•(1)存在于人身之外;•(2)必须能为人力所支配(有体、确定的界限和范围);•(3)具备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需要。•(4)稀缺性•(二)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1)概念•注意: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2)区分的意义•A、权利的取得方式上,动产取得的方式,如先占、添附、加工、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一般不适用于不动产。•B、权利的变动的公示方式不同;•C、存在的物权种类有所不同;•D、司法管辖上有所不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上也不同。•2、原物和孳息•3、主物和从物•4、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5、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非流通物•6、特定物和种类物•7、可分物和不可分物•8、消费物和不可消费物•9、代替物和不可代替物•三、货币和有价证券•(一)货币•特征:•1、具有高度代替性的代替物;•2、为典型的消费物;•3、货币的所有权不得与对货币的占有相分离。•(二)有价证券•指表彰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特征:•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3、有价证券的义务人负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义务•四、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务之总体。•特征:•其一,须有经济价值;•其二,财产须依一定目的而结合;•其三,财产为权利义务之总体。第三节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一、民事权利•(一)权利的概念•“意思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性说”•权利与法律的关系:•“权利为主观化的法律,法律为客观化的权利”•民事权利的意义:•1.权利是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2.权利是个人人格自由发展的空间。•权利、权限和权能:•“权限”是由法律授予的、由当事人的行为使其发生作用的法律地位,根据这种地位,一方当事人须根据他方当事人的意思为一定的行为。如“代理权”、“监护权”等。•“权能”是权利的具体运用形式。权利的各种运用形式的总和,构成权利的内容。•(二)分类及体系•1、财产权、人身权与综合性权利•分类的依据:权利的内容和性质•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是指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所谓综合性权利,就是指由财产权和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民事权利。如知识产权、社员权等。•分类的意义:•第一,权利的内容不同;•第二,在是否可以转让方面不同;•第三,保护方法不同。•2、绝对权和相对权•划分根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性质。•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也称对世权。“一对多”•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也称对人权。“一对一”•3、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划分的依据:权利的作用不同•(1)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权利的标的,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特点:•客体特定;•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其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具有排他性等效力。•(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注意:•一是作为权利的内容而存在的请求权,如债权。•二是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权利人对义务人所提出的一种请求的权利。此时,请求权是以一定的基础权利存在为条件的;•诉讼时效是以请求权为适用对象的•(3)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时,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对抗或异议.•A.权利未发生的抗辩•B.权利消灭的抗辩•C.障碍性抗辩权•永久抗辩(排除性抗辩权)•一时抗辩(延迟性抗辩权)无需主张的抗辩需要主张的抗辩•(4)形成权•含义:•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也称为能为权、变动权。•类型:•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的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选择权等•使法律关系变更的形成权,如显失公平请求变更合同的权利•使法律关系消灭的形成权,如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依据:法定或约定•行使:•方式:诉讼外行使与诉讼行使•限制:•形成权行使受有期限的限制,除斥期间。•形成权行使的两条重要规则:•第一,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或期限;•第二,形成权的行使不得撤销。•4、主权利与从权利•根据: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根据: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的权利,一般权利都是既得权。•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区别的意义:•第一,区别权利人是否实际取得某种权利。•第二,在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实际发生上不同;•第三,关于权利的可侵害性以及救济方法上的区别;•6、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如人身权。可分为享有上的专属权与行使上的专属权。•非专属权是指非专为特定人设立的,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可以转让、可以继承的权利。•7、原权利与救济权•这是以权利为原生或者派生为标准对权利所作的分类。有的人将原权利称为第一性权利,而救济权利称为第二性权利。•(一)原权利•原权利即为原生权利,是指主体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二)救济权•救济权是指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法律救援性权利。例如,人身权受到侵害时,请求侵害人进行赔偿的权利即为救济权。•(三)权利的竞合•数个权利存于同一标的,而它们的行使可以发生同一结果的状况,称为权利的竞合。最常见的是请求权的竞合,所谓请求权的竞合,是指权利人对于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的情形。•(四)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民事权利的救济自力救济公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二、民事义务•(一)概念•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二)分类•1、作为与不作为•2、约定与法定•3、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主义务是指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直接影响到债的目的实现的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通知、协助